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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研究

2016-11-30 08:42来源:VOCnews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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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无组织排放控制指标

根据VOCs逸散排放特点,对无组织逸散(设备、管线组件泄漏、储罐及装载设施逸散、废水液面挥发)进行控制。

对设备与管线组件逸散排放通过设置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最高允许限值来控制,超过此限值,需要对设备与管线组件进行修复。

对发性有机液体储运过程的控制,主要是规定一些设备性能(如浮顶罐密封)和设施配套(如安装蒸气收集系统)的要求。应对挥发性较大的有机液体(如汽油,实验证明汽油在干空气中于80min内可蒸发80%),以及虽然挥发度不高,但形成臭氧潜势较大的有机液体进行控制,如二甲苯等。

废水处理、储存设施,通过液面上VOCs浓度限值来控制,超过此限值,则应加盖密闭,并收集气体净化处理。

2.3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速率是一定高度排气筒在单位时间内的排放量。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是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稀释扩散规律的基础上计算得出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不同排气筒的高度执行不同的排放速率,是有组织排放的总量控制指标。由于目前普遍环境容量不足,应用本指标时可不按排气筒高度规定不同的限值,而是规定统一的排放速率,如《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容许逸散率为无组织排放VOCs总量占总有机溶剂投入量的百分比。单位产品排污量体现了同类企业、同类工艺之间的排污公平,为基本控制指标,但由于涉及到产品的计量,对很多工业行业来说实施存在难度,因此对于连续稳定生产工艺,常常采用简便的排放浓度指标加以控制。如欧盟有机溶剂使用指令基于物料平衡的VOCs排放总量控制方法,提出了逸散率%和单位产品排放量(g.kg-1,单位产品溶剂损耗量或g.m-2,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指标。

3排放限值确定

3.1基于污染控制技术

通过对清洁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措施的技术经济评估确定排放限值,是工业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的主要依据。排放限值确定应充分考虑通过改变工艺、原料替代或其它改进,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或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可能性:考虑污染物释放后污染治理措施收集、捕获、处理污染物的有效性(处理能力、净化效率、运行稳定性等):考虑采取清洁生产工艺和/或污染治理措施的合理成本,以及取得的环境效益,需要在成本和效益之间取得平衡。

排放限值确定应兼顾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效益突出3个方面。成本与效率是VOCs排气处理方法选择时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表1比较了各种VOCs排气处理方法的成本效率及适合VOCs的浓度范围。各种VOCs控制技术可达到的VOCs去除率与初始浓度有关。通常燃烧法的VOCs去除率很高渊﹥98%~99%,可使排放浓度低于20mg.g-3。吸附法、吸收法的VOCs去除率在95%以上,通常排放浓度可控制在100mg.g-3以下。

3.2基于健康和环境风险

如果采取了合理可行的污染控制技术后仍存在较大的健康和环境风险,则可能制订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此时控制技术退为次要因素,健康和环境风险成为主要考虑。

对于毒性小的VOCs,排放限值确定以技术为主:对于毒性大的VOCs,排放限值确定以人体健康为主,以期达到保护人体健康的要求。如德国“空气保洁技术指南中对致癌性物质分为三级,1毒性最强,2、3级毒性依次减弱,相应地排放限值也越严格。指南规定1级致癌物的总质量流量不超过0.15g.h-1或总质量浓度不超过0.5mg.m-3;2级致癌物总质量流量不超过1.5g.h-1或总质量浓度不超过0.5mg.m-3,3级致癌物总质量流量不超过2.5g.h-1或总质量浓度不超过1mg.m-3。

4技术管理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可单纯理解为限值标准,从广义上讲,包括任何为有效控制污染所做的技术性、管理性规定,在这方面美国和欧盟有很好的经验。美国在《清洁空气法》中明确要求,如果规定或执行一项限值标准不可行,应制订关于设计、设备、工艺操作或运行的标准,以及它们的组合,来代替限值标准。

鉴于VOCs易挥发特点,结合具体行业,对于VOCs无组织逸散,制订一些合理的技术管理规定,在污染控制上会更有效,从源头或过程控制VOCs的排放。如对易挥发性液体储罐要求采用高效密封方式:对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建立巡检制度;对于废水挥发液面加盖封闭等。对涂装、印刷等行业,要求涂料、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储存在密封容器中:有机溶剂转移、设备清洗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VOCs排放:废弃的涂料桶、有机溶剂容器或胶水桶在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封盖存储。

延伸阅读: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技术的特点与发展

原标题: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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