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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茂:VOCs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监管要求

2016-12-02 12:43来源:VOCs上海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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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VOCs已经实现有组织达标排放,是否仍应严格执行环境密闭的要求?

是的,也要严格执行环境密闭的要求,因为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生产经营是实现有组织达标排放的前提条件(无组织排放方式转变为有组织排放方式),达标排放是末端的治理效果要求,两个标准都必须执行。

(4)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VOCs浓度较低,是否可从宽执行VOCs管理要求?

不可以,前文也提到,产生VOCs的经营活动,应当在封闭性空间(设施)中进行,不存在浓度高与低的模糊概念。

(5)是否仅在生产活动进行过程中,才需要封闭环境,开启vocs的收集治理设施?

不是,关于VOCs的环境监管要求,不仅仅针对进行中的生产活动(装卸、制造等),对静态的仓储类活动,设备检维修活动(进料、退料等)也要严格执行监管要求。

(6)安全、健康、环保三者标准无法统一,为达到安全生产标准,不得不放弃部分环境监管要求。

这种理解是片面的,首先安全生产标准制定的内容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是一家企业生存首先要做的事,安全生产是环境保护和健康的前提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可以说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企业生存行为,而环境监管要求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两种都是不允许放弃,同时要求达到。

违反VOCs监管要求面临的法律后果

(1)行政处罚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的VOCs类排污行为、《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废气的行为,这两类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按日计罚的法律责任。

(2)停产整治

市环保局在近期,对两起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实施了停产整治。其中一家是染料生产厂,一家是化纤生产厂,前者不涉及到VOCs,但存在无组织排放废气,后者是VOCs未经收集(未配备VOCs治理设施),且都存在拒不改正的行为。前者已经主动停止了生产,后者也正在抓紧改造中。不执行停产整治要求,将面临企业关闭的后果。

(3)差别化电价和中止供电

2015年,市、区环保部门将对准水源保护区内一些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的名单通报给电力管理部门。电力管理部门依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收差别化电价(纳入国库)。201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供电条例》对环保停产整治的企业,中止生产性活动的用电。

(4)信息公开

按照市政府的规定,从2016年1月开始,所有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都在环保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名单和处罚摘要,环保部门的处理决定。

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0月1日)的要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超标超总量等)应当在市环保部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环境信息(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这对于企业融资、申报名优品牌、评奖都将带来负面作用。

最后,叶老师指出,VOCs是一个相对较新,但也是非常严厉的监管领域。环境执法目的在于督促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环境法律义务,改善提升环境质量。环境执法有监管,也有服务,相辅相成,让我们携手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以上内容为叶茂会上发言文字的整理稿)

延伸阅读:

【PPT】上海市印刷业VOCs环保管控政策

原标题:叶茂:VOCs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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