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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

2017-01-06 10:4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地整治环境保护广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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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设区的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储备的补充耕地指标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后有富余的,可以有偿转让。

第四十四条 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不改变耕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耕地保护责任。补充耕地指标转让后,增加受让方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减少出让方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土地整治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土地整治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参与土地整治的资金。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引导等措施,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

第四十七条 土地整治资金管理应当依法实行预算、决算和绩效评价以及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等制度,防止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和挤占。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设计文件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截留、挤占、挪用土地整治财政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扰乱、阻碍土地整治工作或者破坏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用地整理,是指在以农用地(主要是耕地)为主的区域,通过实施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旱地改水田、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是指对农村地区散乱、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进行调整改造,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活动。

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是指对低效利用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完善配套设施,拓展城镇发展空间,提升土地价值,改善人居环境,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活动。

宜耕后备资源开发,是指对宜耕后备土地资源采取整治措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原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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