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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

2017-01-06 10:4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地整治环境保护广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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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单位在耕作层土壤剥离前,应当制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并报土壤剥离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调查与评价概述、剥离储存及利用区域、土方量平衡计算、土方剥离利用安排、投资估算、施工计划、保护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单位应当按照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土壤剥离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未确定利用地点和利用单位的,土壤堆放和管护工作由耕作层土壤剥离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五条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主要用于新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生产建设用地复垦、农用地整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及城市绿化等。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以实行有偿利用。

第六章 土地权益维护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土地整治名义擅自调整土地权属。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区内土地权属调整的管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区内的土地权属调整包括土地所有权调整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

土地整治项目区内的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在项目实施前,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自愿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依法经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国有农(林)场等进行公告。

第三十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章 补充耕地指标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宜耕后备资源开发或者土地复垦等形成的,经验收确认并完成信息报备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指标。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建立健全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制度。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转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补充耕地指标实行储备库管理制度。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储备的指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后的耕地占补平衡。

使用自治区土地整治资金获得的补充耕地指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纳入自治区、设区的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

使用设区的市、县级土地整治资金和社会资金获得的补充耕地指标,除自治区收储外,由指标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纳入本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

延伸阅读:

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原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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