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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全文)

2017-01-13 13: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废钢铁废钢铁加工行业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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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可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报表(附后)。《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规模、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准入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复核与公告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必要的现场核实,确定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都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该企业才可被列入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经复核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公告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信息管理和公示公开,不断完善企业主体、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信息服务体系。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公告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已公告企业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已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废钢铁加工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和生产经营数据。

第十三条已公告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及其他与《准入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核实,对仍然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如实上报相关统计数据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也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废钢铁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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