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固废处理垃圾处理访谈正文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进农村垃圾治理 专家:垃圾围村 先让地方立法解围

2017-02-15 11:41来源:法制网作者:蒲晓磊关键词:生活垃圾农村垃圾农村生活垃圾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国家立法难度颇大

过渡阶段应有良策

不少专家学者呼吁,由于农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且艰难的长期任务,有必要对此进行专门立法。

“在国家层面上对农村垃圾污染防治进行立法,可以起到上位法的引领作用,对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形成指导性作用。在上位法的指引下,更多的各地相关立法也将浮出水面,所以要想突破现行法规的局限性,就要完善上位法。”曹明德指出。

但在周珂看来,在一段时间内,要想实现国家层面的立法,难度颇大。

“据我所知,与我国农村垃圾污染防治相关的法律还没有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中。而且,环境保护法也在近两年进行了修改,短时间内应该不会再进行法律条例上的变动。”周珂认为。

胡静认为,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才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中央和地方在农村垃圾污染防治上各自的职责包括资金投入等众多方面需要厘清,其前提是将农村垃圾污染问题提高到和城市垃圾污染问题相同的高度,因此,这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实现的,需要较长时间的考察与实践。

但毋庸置疑的是,在国家立法难以出台的过渡阶段,必须要有良策来解决这一“顽疾”。

“在立法还没有出台的这段时间,现行法律应当将应有的功能覆盖到农村去,可以借鉴国外一些经验和做法。”周珂建议。

曹明德认为,国家层面的立法等待时间太长,可以考虑从其他方面着手。“我建议在这个过渡阶段,可以地方立法先行,由各个地方来制定本地适宜的农村垃圾污染治理办法,可以给国家立法一个缓冲时机,也不耽误农村垃圾污染治理的进度。这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地方立法先行先试

减轻农村垃圾污染

修改后的立法法,明确了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这两部法律明确了地方有权制定农村垃圾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意味着地方立法机关应当不断完善地方环境立法和制度建设,加快地方立法步伐,完善地方法律法规体系。”周珂说。

目前,广东、河北两省已相继出台了相关立法。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于去年1月1日起施行,对城乡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编制进行了规定,对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垃圾处理场(厂)、转运站和收集点均提出了明确的建设要求,并就保障设施用地、加强建设过程的监管提出了要求。

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规定,禁止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乡村转移;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地区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

在曹明德看来,地方立法可以在当前的过渡阶段起到很好的衔接作用,既能适应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也能对减缓农村垃圾污染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还能为以后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经验。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地方立法一旦出台,可能会出现另外的问题,比如由于各地情况不尽相同,在缺乏上位法指导的情况下,各地制定的地方立法差异较大,难免会出现管理较严格的省市向管理不严格的省市或者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流转垃圾的情况。”曹明德认为,应当有这方面的防范措施。

胡静认为,由于各地政府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存在差异,可以考虑在立法中明确建立农村垃圾污染防治政府投入补偿机制,与此同时,不同省份在进行立法时,在考虑本地情况的同时,在标准的制定方面不要出现过大差异。

延伸阅读:

中央一号文件:农村环境整治再发力

速看 |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哪些内容与环保有关?

原标题: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进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行动 专家建议 垃圾围村,先让地方立法解围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生活垃圾查看更多>农村垃圾查看更多>农村生活垃圾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