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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行业1834家工业企业加快退出 石家庄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式发布

2017-02-22 09: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燃煤锅炉除尘装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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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进污染工业企业搬迁。

加快主城区污染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完成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华北制药威可达有限公司搬迁任务。(市发改委牵头,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4.着力推进污染行业去产能工作。

全市钢铁、水泥、焦化、玻璃、陶瓷、钙镁、铸造、石材加工8个行业的1834家工业企业(其中钢铁行业3家、焦化行业6家、水泥行业40家、建筑陶瓷行业35家、平板玻璃行业1家、钙镁行业65家、石材加工行业1276家、铸造行业408家),凡不符合石家庄市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产业政策和最新环保排放要求的要加快退出,2017年除钢铁、水泥行业外,各关停20%以上。(市工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强化取暖季散煤污染整治

5.实现散煤压减替代。

大力推进集中供热、气代煤、电代煤工作。2017年主城区全面实现无煤化。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县2017年采暖季前全部实现清洁替代。(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配合,各有关县区政府负责)

全市其它农村地区全面推行“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治理模式,积极开展煤改(沼)气、煤改电、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等多种模式试点示范,到年底,洁净型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全部完成设施农业生产单位清洁燃烧改造,基本实现全市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利用。(市发改委牵头,市农业局配合,各相关县市政府负责)

全市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合格率达到85%以上。组织综合执法队伍,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劣质散煤及煤制品的单位严惩重罚。(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负责)

6.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工作。

10月底前,全市行政区域内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市区建成区淘汰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7.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制定年度减煤计划,2017年底前力争压减燃煤300万吨以上。中心城区完成石家庄热电公司九期燃气机组建设,实现1400万平方米供暖替代。11月15日前,关停新华热电公司,由西柏坡电厂余热利用项目实现1900万平方米供暖热源替代;10月底前,完成石钢公司420万平方米供暖热源替代。(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负责)

2017年所有县城建成区能集中供热的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覆盖不到的范围必须使用气代煤、电代煤,彻底杜绝居民散煤取暖。新增居民建筑采暖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争取上级支持,积极协调石化企业和电网公司,加大气源、电源保障力度。(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8.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煤炭质量控制要求。

严格执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要求,禁燃区内不得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停止使用。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委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9.实施特别排放限值。

9月1日起,所有钢铁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9月底前所有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年底前新增70家重点源自动监控企业,加快退出的8个污染排放行业规上企业全部纳入自动监控,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0.全面推进排污许可管理。

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结合污染排放特征,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从严处罚违法排污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延伸阅读:

山东济宁2017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VOCs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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