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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就《高污染燃料目录》答记者问

2017-04-03 10:35来源:环保部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质量高污染燃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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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Ⅰ类,考虑到中西部地区部分城市煤炭使用还存在规模化水平不高的现象,从鼓励煤炭清洁利用角度,提出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纳入禁燃范围。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挥发分含量不能大于12%、5%和10%,对型煤的灰分含量没有要求。

第Ⅱ类,从提高煤炭规模化燃用水平的角度,提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纳入禁燃范围。煤炭的规模化燃用有利于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达标排放,甚至达到超低排放,并且可以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便于实时监控。

第Ш类,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在迫切想要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情况下,有较强的经济支撑能力和充足的清洁能源供给量,在城市禁燃区可以选择禁止燃用所有煤炭。

近年来,部分城市在燃煤锅炉改造过程中,由于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成本问题,开始选择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来替代煤炭,且使用量在不断增加。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我们鼓励使用,但在当前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化标准体系尚未建立,缺乏设备、产品、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情况下,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我们在第Ш类最严格的管控要求下,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燃用方式进行了规范,即要求必须在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中燃烧。

这里要着重强调的是,对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我们绝对不是要禁止或限制使用,相反在规范的燃用方式下,我们是鼓励发展的,目标就是要按照《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促进生物质成型燃料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问:各城市如何用好《目录》?

答:《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是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责任主体。城市人民政府既是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者,也是管理者。由于各个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改善目标、经济承受能力、清洁能源供给状况差异较大,城市人民政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城市区域内划定禁燃区,因地制宜选择目录中的燃料组合,做到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同时,在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要充分发挥目录的作用,从改进城市能源结构入手,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扩大禁燃区的面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改善我们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

延伸阅读:

环境保护部印发《高污染燃料目录》

原标题: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就《高污染燃料目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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