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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4-13 09:4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处理广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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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分类收集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交给分类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应当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和投放要求。不符合分类标准、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自行分拣,或者委托分类收集单位进行专业分拣。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拒不分拣或者分拣后仍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分类收集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集中分拣】

分类收集单位收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要求又无法确认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分类收集单位负责分拣。

市供销合作社负责组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运送到分类收集点(站)的废塑料、废玻璃、废木质、废纺织等低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并实施资源化利用。

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销总社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分类运输管理】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低值可回收物运输至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认的回收处理服务单位。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三十五条【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许可】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以及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分别取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的单位,还应当取得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根据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可以定期收集。

第三十七条【分类收集、运输行为规范】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对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实行密闭化管理,不得沿途丢弃、撒漏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突发撒漏的应当立即清除干净。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从事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的单位应当每天清运餐饮垃圾、按照约定定期清运废弃食用油脂,并及时清理油水分离装置,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

第三十八条【分类收集、运输车辆技术规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管理的地方规范。

收集、运输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相应类别的生活垃圾标识,并保持全密闭,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等功能。

第三十九条【分类运输车辆和设备检测检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和设备检测检查机制。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当安装生活垃圾运输进场电子卡,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四十条 【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台账管理】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并按要求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分类运输车辆检查】

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执法协作机制,交通、公安等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联合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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