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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4-14 13:5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工业炉窑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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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排气筒高度要求

4.4.1工业炉窑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具体高度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4.4.2当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4.1规定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4.3如果排气筒高度达不到4.4.1、4.4.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按标准排放限值的50%执行。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采样平台

5.1.1为保障监测人员安全及方便操作,工业炉窑排气筒应按GB/T16157、HJ/T397的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5.1.2当采样平台的坠落高度超过2m时,应有通往采样平台的安全楼梯。

5.1.3当采样点位于烟囱上且高度超过40m时,建议安装自动升降梯。

5.2测试工况和频次

5.2.1工业炉窑烟气测试应在最大的热负荷下进行,当工业炉窑达不到或超过设计能力时,也应在最大生产能力的热负荷下测定,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行。

5.2.2对于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正常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5.2.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5.2.4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3有组织排放监测

5.3.1工业炉窑排气筒中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按GB/T16157、HJ/T397的规定执行。

5.3.2本标准规定以小时均值作为考核污染物是否达标的基本单位。对于连续性排放是指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的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

5.3.3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计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5.3.2的要求采样。

5.3.4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按HJ/T373、HJ/T397的规定执行。

5.3.5企业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运行及管理,按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执行。

5.4无组织排放监测

5.4.1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监测,采用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计平均值。

5.4.2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工业炉窑所在生产车间门、窗等排放口处。如无法设置监控点,监控点应设在生产车间外2~50m范围内。

5.4.3工业炉窑露天设置或有顶无围墙,监控点应设在距颗粒物排放源5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

5.4.4为了确定浓度最高点,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以所测结果的浓度最大值进行评价。

5.5监测方法

监测方法见表4。国家新发布的监测方法适用于本标准。

5.6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工业炉窑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断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各类工业炉窑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工业炉窑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工业炉窑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获得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延伸阅读:

江苏:《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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