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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2017-07-21 09: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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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湖北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切实加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分类管控、综合施策,严控增量、减少存量原则,以改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着力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体系、能力基础体系、治理修复体系、监管执法体系、技术支撑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夯实全省土壤环境保护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及有机污染集中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根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2030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分别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着力加强全省农用地环境保护

(四)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科学划定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结果,全面启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于2018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方案制定。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各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及时反映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林地、草地、园地和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试点,试点方案和划定结果经各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备案。通过科学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为加强耕地分类管理、精准施策、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扎实基础。(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六)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国土部门牵头负责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耕地红线管理,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要求实施最严格的保护。除法律规定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采取植树造林等措施,在农产品产地边界设置隔离防护带,预防和控制土壤污染。禁止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及有关项目占用隔离防护带。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制度,不断激发各地保护优质耕地的积极性。全省各产粮(油)大县于2020年底前应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积极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秸秆还田、轮作休耕、病虫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委农工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明确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责任。从事农业生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对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人,要通过批评教育、技术指导或者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整改。各地在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时,要确定受让方土壤环境保护责任条款,对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要限期治理修复;对拒不履行限期治理修复义务的,可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措施,直至依法解除协议、合同。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要采取预警、约谈、限批等措施。(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优先保护类耕地。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加强对现有相关行业企业的监管。现有相关行业企业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工艺技术落后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搬迁。(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等参与)

(七)确保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结合全省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及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比较集中的县(市、区)要及时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技术措施,明确安全利用要求、技术指导与培训的内容和对象、农产品质量抽查及定期检测制度等重点,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八)全面落实严格管控类耕地管控要求。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坚持最严格的用途管理制度,实行清单式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的区域内不得种植粮油、果蔬等食用类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各地在对可能造成地下水及饮用水源污染的耕地区域进行排查并建立清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根据国家关于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相关要求,在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基础上,制定实施全省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借鉴国家试点地区经验,适时推进全省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九)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突出源头预防和保护,全面加强林地、草地、园地管理。重点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三、着力加强全省建设用地监管

(十)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执行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范,建立符合全省要求的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等使用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转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地块,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禁止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由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权转让方负责开展的调查评估,其结果向所在地方环保、国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各类建设用地调查评估结果信息汇总到省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等参与)

(十一)建立污染地块分用途管理制度。在全省土壤环境详查及专项调查评估基础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定期开展监测,评估污染物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的环境影响;对于污染已经扩散或存在扩散风险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十二)严把建设用地入口关。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任何违反规定,将不符合建设用地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纳入城市规划,进入供地、用地程序,均要严肃追究责任。(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牵头,省环保厅、省监察厅等参与)

(十三)明确建设用地保护工作职责。国土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城乡规划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用地论证和审批管理。农业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提出重度污染农用地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议,并做好治理、修复等转变前的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统一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经信、科技、财政、交通运输、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要建立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土壤污染防治强大合力。(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卫计委等参与)

延伸阅读:

全文 |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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