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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着力加强全省未利用地保护
(十四)推动未利用地保护。未利用地是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也是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支撑生态系统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严格加以保护,科学有序利用,为后代留下一片净土。建立和完善未利用地保护的体制机制,切实加强未利用地保护、实现永续利用。国土部门要结合国家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组织开展全省未利用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全省未利用地清单、耕地后备资源清单,并做好清单更新工作。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对符合耕地标准的,纳入耕地红线管理;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开发为农用地。开展全省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情况调查,加强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有关企业或相关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治理、修复;不具备污染治理能力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定第三方治理,费用由污染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五、着力加强全省土壤污染综合预防
(十五)强化土壤空间布局管控。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省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环境承载能力,编制《湖北省土壤环境功能区划》,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定工作。全省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与当地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综合考虑土壤等环境质量状况和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相关规划与土壤环境功能区划不符合的,要主动修编;不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要主动避让。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鼓励新建工业企业入驻园区集聚发展,现有工业企业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或入园进区,切实减少土壤污染。制定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需搬迁或关闭的企业名录。严控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划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严控在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周边或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上新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等参与)
(十六)防控工矿业污染土壤。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明确土壤防治的监管要求。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进行动态更新。自2017年起,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体,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评批复及有关监测规范要求,每年至少自行开展一次厂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环保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结果与土壤环境信息化平台联网并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依据。根据国家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做好替代工作。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迁、改造及扩建活动,要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企业拆除技术规定和监管办法,全过程接受监管,防止拆除活动对土壤的污染。(省环保厅、省经信委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在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采取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对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加强监管,有关企业应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要加强辐射安全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工作监管和业务指导,有关企业每年对本矿区土壤开展一次辐射环境监测。(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严控重金属污染土壤。制定下达各地“十三五”重金属总量控制目标和年度指标,到2020年,全省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8%。结合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提高重金属行业准入门槛和铅酸蓄电池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方案,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公布湖北省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相关重点工业企业每2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引导相关企业生产替代产品。加大对地方和企业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继续推动全省国家级、省级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控。(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参与)
严管工业废弃物污染土壤。加强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事中、事后监管,启动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风险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存在风险堆存场所的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风险隐患较大的堆存场所,其使用权人要编制整治方案,建立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防止工业废弃物潜在风险隐患威胁土壤环境安全。以用促治,深入推进工业废物资源化,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企业开展废物收集及资源化利用。开展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风险排查时,同步对废旧电子产品、旧轮胎、废塑料制品等回收利用活动开展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对土壤造成污染。争取到2020年全面完成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在借鉴国家试点经验、总结全省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进协同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处置科学的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协同处理网络。(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等参与)
(十七)控制农业源污染土壤。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化肥农药,鼓励有机肥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选用生物农药,推进农药、化肥、农膜、植物调节剂减量化,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继续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示范工程建设,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定期公布农业投入品禁用目录。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农药、肥料包装物和残留、废弃农用薄膜等清除、回收工作,因地制宜设置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依法规范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加强灌溉用水水质监测和用水管理,阻断水污染向农田转移。对长期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并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全省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灌溉用水灌溉农田。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推广到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十八)控制生活源污染土壤。控制城乡生活污染源,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监管,鼓励群众自觉使用可循环使用的购物袋和环境标志产品。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结合精准扶贫、美丽乡村、移民新村等工作,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扩大扶持范围,推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扶贫办、省移民局等参与)
六、着力推进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十九)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扎实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坚持规划先行。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重点项目库、分年度实施计划。省级规划2017年底前完成,各市(州)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坚持突出重点。根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逐步推进治理与修复工作。对污染耕地集中区域开展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支持荆州等江汉平原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总结和推广荆门市土壤修复产业园建设经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牵头,省住建厅参与)
坚持科学方法。支持各地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治理修复技术规范,综合考虑本地实际,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建立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专家库、备选治理企业名录并实行动态更新,其工作纳入全省信用管理体系。工程实施前要编制修复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工程施工期间应加强管理,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施工期间的二次污染,转运污染土壤须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并公开。全省推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坚持试点创新。黄石市作为全国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要主动作为,重点在土壤污染治理体制机制、源头预防、风险管控、项目库建设、资金项目管理、工程推进、技术方法、治理成效、监管能力、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探索,使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黄石市人民政府应抓紧编制完成《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省直各相关部门要支持黄石市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项目、政策倾斜。(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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