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加强受污染耕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以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为重点,开展受污染耕地详细调查,查明区域内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试点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分析,以受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为重点,开展土壤重金属溯源调查与研究,查明污染耕地重金属来源。根据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制定污染源管控对策,持续开展污染源管控成效评估。
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深入推进污染地块详细调查,以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地块名录地块为重点,分批推进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持续开展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参照《四川省在产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管控工作指南》等相关技术规范,推进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等超标在产企业地块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配合开展73行业外典型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推进污染地块矢量数据等空间信息调查,完善污染地块精准边界。
开展重点区域调查评估。持续推进工业园区、油库、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等重点区域土壤调查评估,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评估土壤环境风险。持续推进矿山、尾矿库周边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以尾矿库周边区域为重点,推进“矿区-尾矿库-流域”土壤、农产品、地表水和地下水等环境质量协同调查评估,试点开展土壤与水污染协同防治。开展涉重行业企业周边重金属监测,以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为重点,推进周边大气干湿沉降中涉镉等重金属监测。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为重点,推进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开展土壤生态环境长期观测。以米易县白马镇、湾丘彝族乡等重点区域受污染耕地与地块周边为重点,推进土壤生态环境长期观测基地建设试点。开展耕地污染源管控成效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趋势评估,探索耕地土壤污染预警技术。定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加强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建设和共享联动。加强部门数据整合,推进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地块、土地利用、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等基础数据融合,建立攀枝花市土壤环境信息基础数据库,形成土壤环境管理“一张图”。加强年度土壤、农产品监督性监测数据动态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联动执法监管、土壤污染防治、土地利用规划和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专栏1 调查评估重点任务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严格管控类耕地: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加密调查。安全利用类耕地:在重点行业企业周边2000米内开展安全利用类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加密调查。
开展污染地块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分批次推进攀枝花迪道型钢制造有限公司地块、原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辅料分公司(瓦斯泥提锌厂)、中冶实久建设有限公司机械设备安装分公司地块(原十九冶乙炔厂)等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污染地块名录更新情况,稳步推进其他污染地块的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
超标在产企业地块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开展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攀枝花盘江煤焦化有限公司等超标在产企业地块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
(二)加强污染源头防控
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源头防控。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强化规划环评刚性约束,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根据典型行业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腾退地块土壤污染情况以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动态更新增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实施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控制“三联动”,2025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改。加强监督性检测,定期开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分析污染物变化趋势。推进企业绿色化改造,鼓励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推动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化中高费方案落实。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优化重点行业产业布局,积极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集中优化发展。严格涉重金属企业环境准入,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企业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加快推进电镀企业入园。深入实施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动态更新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落实《四川省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严控增量,消减存量,持续推进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聚焦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和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企业,加强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提高清洁生产审核质量,2025年底前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2023年起,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开展涉镉、涉铊、涉锰企业排查整治。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等重有色金属冶炼区域为重点,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以重有色金属冶炼、钢铁、涉及硫铁矿制硫酸的硫酸制造和磷肥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全面开展涉铊企业排查整治。以锰矿开采、电解锰生产、锰渣堆存场所为重点,开展涉锰企业排查整治。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及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控。加强矿山、尾矿库监管,推动尾矿库、堆场、渣场规范化建设。加强矿山开采和尾矿库环境安全风险防控监管和治理效果评估。推进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整治,以盐边县新九乡、红格镇,米易县白马镇、湾丘彝族乡,东区银江镇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为重点,全面排查矿区无序堆存的历史遗留废物,制定整治方案,分阶段治理,逐步消除存量。加强露天矿山、排土场生态修复,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引导企业积极创建绿色矿山,加快推进沿江工矿废迹地综合治理,督促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按照规定完善废石堆场、排土场周边雨污分流设施,完善废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防控和综合治理,以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永久基本农田周边、风景名胜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及主要江河流域两侧一公里范围内历史遗留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山尾矿库为重点,开展综合整治。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监管。加强固体废物堆场污染防治,以危险废物堆存场所以及冶炼废渣、炉渣、脱硫石膏、污泥等涉重金属贮存场所为重点,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加强危险废物监管,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转移、倾倒和利用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开展涉危企业规范化考核。加强固废集中处置场所建设,推进攀枝花市盐边县安宁园区综合渣场等新建废渣处置场所和钒钛磁铁矿大宗固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补齐固废集中处置短板。
推进农业污染源头防控。深入推动化肥使用量零增长,推广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水肥一体化等化肥减量增效技术,统筹推进科学施肥工作。深入推动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推广农药减量控害技术,因地制宜开展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行动,加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力度,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统筹推进农膜回收利用,贯彻落实农用覆盖膜国家标准,大力推广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上农用薄膜和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加大农膜回收利用力度。加强农业灌渠周边重点涉重金属废水排放企业监管,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加强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防止不达标污水灌溉。加强畜禽污染防治,严禁重金属超标畜禽粪便还田,探索多样化种养结合发展路径,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加强生活污染源头防控。强化资源回收意识,倡导个人和家庭养成资源回收利用习惯,自觉进行垃圾分类。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体系,试点推行农村垃圾分类收集、统一处理,探索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途径和模式。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积极推广低成本、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
专栏2 污染源头防控任务
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控项目。实施攀钢集团矿业公司采场排土场植被恢复项目、尖山国家地质公园老工业遗址、生态环境修复综合治理工程、攀枝花尾矿库生态环境风险综合整治及修复项目、攀枝花市煤矸石堆场迹地风险管控及生态修复项目,实施钒钛磁铁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实施盐边县安宁园区、新九工矿区风貌打造项目、阿署达尾矿库生态恢复治理工程,持续推进东、西区独立工矿区转型升级、攀钢马家田尾矿库生态恢复治理。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治理项目。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集中处置渣场扩容项目。新(扩)建盐边县安宁园区、仁和区迤资园区、米易县白马工业园区等综合渣场;新建东区炳草岗生活垃圾分类及收转运体系项目、攀枝花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肥料化项目;推进2×6万吨高炉渣提钛氯化法钛白生产线、攀钢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冶材公司钛石膏建材生产线、攀枝花钒厂硫酸钠资源化利用工程项目、冶材公司利用钒铁冶炼渣开发AMC 复相新材料、冶材公司镁钛新型建材板示范生产线、西渣场高炉渣综合利用环保及升级改造项目、钢渣扒渣坑环保整治工程、红花田渣场建设项目、绿色建材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等钒钛磁铁矿大宗固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工程。
(三)强化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
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强化耕地保护,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严防新增耕地土壤污染,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限期关闭拆除。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提升土壤有机质,遏制土壤酸化。定期开展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质量监测,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严格落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开展安全利用类耕地土壤和农产品监测,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强化安全利用技术推广,加强个体户、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安全利用技术指导和培训,推广应用品种替代、农艺调控等安全利用技术。鼓励安全利用类耕地秸秆离田,降低土壤重金属含量。
推进严格管控类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监管,强化严格管控类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试点开展勘界定标,建立台账等措施,确保严格管控类耕地得到有效管控。保障严格管控类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鼓励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措施。适时推进严格管控类耕地土壤修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生物修复等措施降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
加强复垦农用地监管。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应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不鼓励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原则上禁止复垦为用于食用农产品耕地种植。
确需复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的,应确保农用地风险管控标准之外的特征污染物不超过所在地土壤环境背景值。定期开展复垦农用地土壤环境与农产品质量监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等,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调整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并将清单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四)强化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与修复
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落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疗养院和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改、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防范新增建设用地污染,结合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要求,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推进攀枝花市西区长江上游土壤风险管控区试点建设,推进区域农用地安全利用与修复治理模式、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适用技术、在产企业风险评估和管控措施等方面进行先行先试。适时推进污染地块空间边界划定,完善地区土壤环境“一张图”管理。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严格污染地块用途规划,地方各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完善准入管理机制,采取“净土收储”“净土供应”“净土开发”,落实污染地块准入管理要求。规划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依法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严格污染地块准入,正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以及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的,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不得批准供地方案。
推进污染地块分区开发试点。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合理优化开发时序,原则上优先开发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后开发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并防止引发负面舆情。加强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风险管控,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防止污染扩散。
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加快实施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推动长江-金沙江、雅砻江等江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沿线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加强建设用地治理修复过程监管,严格处置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强化治理修复过程中污染土壤转运管控。加强修复效果评估和信息公开,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加强开发建设剥离土壤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依法保护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探索建立表层土壤剥离、存储、管理、交易、使用等全过程的工作机制,推进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表土的收集和利用。加强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收集、存放执法检查。
(五)强化水气土环境协同治理
推进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强化农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以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为重点,协同推进农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强化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以污染地块和超标在产企业为重点,加强土壤、地下水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成果运用,结合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推进土壤与地表水污染协同防治。推进灌溉水渠底泥清淤和资源化利用,以受污染耕地集中区为重点,推进灌溉水渠超标底泥清理,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合理处置和利用淤泥。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完善污染地块和超标在产企业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物污染地表水。加强企业污水排放监管,适时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地区执行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推进土壤与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持续推动大气污染物减排,以碳达峰碳中和为契机,持续推动各行业企业大气颗粒物减排,降低污染物大气干湿沉降量。
(六)强化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管理机制,推动出台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加强部门联动,持续完善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健全数据资源共享机制,推动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依据相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
强化监察和应急能力建设。推进在产和停产企业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开发建设等活动遥感监管试点。加大人才引进和设备购置,提升四川省攀枝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土壤有机污染物监测能力和县(区)土壤重金属监测能力。全面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市、县(区)人员队伍配置,配齐背包钻等现场采样设备以及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仪(XRF)、光离子化检测器(PID)等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定期参加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土壤污染应急机制,持续完善各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加强土壤环境应急管理、技术装备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提升土壤监管信息化能力。加强土壤环境相关数据整合,推进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染地块等信息数据整合,建立土壤污染风险源管控清单。强化矿山和尾矿库信息化管理,开展矿山和尾矿库环境风险分级,建立矿山和尾矿库优先管控名录。强化土壤环境预警、预测和监测,根据年度监测数据,对监测点位和地块开展风险评价和预警预测,加强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污染场地全过程监管。基于风险源管控清单开展风险管理分区,明确各区风险主导因子,形成土壤环境风险“一张图”。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健全“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一岗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任务落地见效、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并对标抓好落实。
(二)加强资金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土壤污染防治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提升财政资金分配精准度和效率,优先投向确定的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项目,借助市场化手段配置资金,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加强地方政府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投资,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有效保障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实施。
(三)严格目标考核
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调度机制,完善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估机制,将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初对各县(区)上年度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管理。评估和考核结果将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常规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对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同时,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12·5世界土壤日等重大节点,增强公众生态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激励公众献言献策,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加大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深入学校、企业、社区、农村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发放科普读物、有奖问答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知识,形成全社会保护土壤的良好氛围。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并调整部分2021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其中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38652万元,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8739万元,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13768万元,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431万元。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
为规范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监测的监测方案编制、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制备、样品流转、样品保存、样品分析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内容。本标准适用于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金额共计13.2亿,涉及全国31个省份。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土壤环境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7章、42条和2个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了自然资源部门职责分工,并增加了住建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知,下达2024年中央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并调整部分2023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17025万元,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39832万元,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广东省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技术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本指引,规定了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中需按照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程序和技术要求,为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方案、鉴别报告的编制及技术审查提供指引。为规
广东省财政厅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本次下达资金25061万元。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粤财资环〔2024〕86号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申请下达2024年
贵州省财政厅7月29日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本次下达5083万元,用于贵州省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等六个项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67号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州)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下达2024年第二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重点任务项目),本次下达资金4874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重点任务项目)的通知桂财资环〔2024〕45号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根据《财政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目标2024年,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优先监管地块基本实现污染管控;地下水国控点位Ⅴ类水比例控制在27.5%左右,“双源”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7%以上,新增完成1600个以上农村黑臭水体治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六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4年六安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主要目标是到2024年,全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优先监管地块基本实现污染管控;地下水国控点位水质达到考核要求;“双源”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5%以
为规范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土壤环境监测的监测方案编制、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制备、样品流转、样品保存、样品分析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内容。本标准适用于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金额共计13.2亿,涉及全国31个省份。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土壤环境
2024年6月5日,生态环境部在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上,正式发布《2023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用全面翔实准确的监测数据客观反映了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情况,全方位展示了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进展和成效。公报显示,2023年,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湖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深化拓展“洞庭清波”常态化监督工作,2023年严肃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污染背后的责任、作风和腐败案件,6起典型案例如下:1、沅江市巴南湖采区超时、超量、越界采砂问题。2020年至2023年4月期间,益阳沅江晓日砂石经营有限公司、沅江市砂管事务中心违反规定超时采砂,越界到
日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日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土壤污染隐
重庆市财政局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重庆市奉节县三磺厂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A区)污染治理项目等19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合计9492万元。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要求,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3年11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摆拍现场照片、伪造采样签名、未经审核通过监测报告……近日,通过多轮异地调查,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通报一起执法典型案例,揭开了某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走过场式检测”的真相。相关涉事单位和个人被依法严处,该案例也是温州市土壤环境调查领域查获的首起弄虚作假案例。同一张地块的照片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1月30日,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惠州仲恺平南项目ZKB-046-04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施工】评标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广州润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下浮率0.50%。招标文件显示,该工程造价1179.61万元,惠州仲恺平南项目ZKB-046-04地块,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印发关于《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前,甘肃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十九届五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大战略安排,提出了二〇三五年“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的远景目标和“十四五”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新目标新任务,并就“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进行了明确部署。彰显了中央对促进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征集土壤污染防治专家人选,具体通知如下:各相关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加强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土壤环境管理和决策水平,进一步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的专家评审等活动,我局拟增补本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现
摘要:自建国以来,由于缺少一定的生态保护意识,快速的经济发展是以牺牲自然生态环境为代价的,而且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商品农业的不断进化,导致我国许多地区土壤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土壤的化学污染、沙漠化、酸碱等现象不断加剧,大大降低了土地的利用率,尤其对农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
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披露,由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省生态环境规划院)牵头,联合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土壤与环境生物修复研究中心、甘肃省地质调查院、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甘肃省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程研究中心”获得省发改委2018
成都市环保局日前公布了土壤环境保护类专家推荐表,共29名专家,详情如下: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建省漳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和《土壤环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编制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项目名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和《土壤环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编制项目
一、建议将污染责任人改为污染者不宜使用污染责任人,使用污染者更合适。污染责任人范围应该更广,不仅包括污染者,也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因为土地使用权人尽管不是直接污染者,但在一定条件下也需要承担修复责任,如在有过错的条件下,需要承担终局责任,甚至在没有过错的条件下,也可能承担过程责任(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