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防控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制定了《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2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效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以下三类重点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管理:
(一)土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下简称“一住两公”,土地用途分类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中,拟变更土地用途或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地块;
(三)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在产工矿企业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不适用本规定,建设用地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及开发利用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述三类地块应纳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以下简称“调查名录”),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经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应纳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名录(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名录”),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需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下简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照规定进行风险管控、修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承担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和后期管理等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执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或《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履行相关责任。市县政府储备用地中,储备前不属于“一住两公”,拟供应为“一住两公”的用地,应在供地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及后期管理,相关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或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方案编制、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施工、修复施工、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相关工程监理、相关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等活动的第三方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第六条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一)生态环境部门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建立并更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建立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类专家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动态更新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建立并更新调查名录及风险评估名录;按年度将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名单提供给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知和督促纳入调查名录、风险评估名录、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或由市县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土壤污染责任人依法开展相应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更新风险评估名录。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协助建立更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类专家库;负责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土地用途变更以及土地供应的监督管理;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供应前完成储备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协助做好有关报告的评审,核实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结果合理规划土地用途。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七条 进入调查名录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更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第二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时,及时书面通报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并提供地块的名称、地址、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信息及时将地块纳入调查名录。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已停产、转产或关闭、搬迁的工业企业名单,筛选符合第二条第三款的地块纳入调查名录,并商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补齐地块空间基础信息。
(二)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在地块纳入调查名录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开展。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拟供应为“一住两公”的,在土地供应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设用地之间改变土地用途为“一住两公”的,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鼓励“一住两公”建设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地块参照本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组织评审
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第二条第二款中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在通过评审后还应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及时将调查报告表明土壤或地下水超过规划用途相应管控标准的地块移入风险评估名录,土壤和地下水均未超过规划用途相应管控标准的地块移出调查名录,进入移出清单。
第八条 更新风险评估名录。进入风险评估名录的地块,其土壤污染责任人应组织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及时将经评估表明土壤或地下水风险不可接受的地块转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证明土壤和地下水风险均可接受的地块移出风险评估名录,进入移出清单。
第九条 更新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进入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内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进行风险管控或修复。风险管控措施或修复方案应报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对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加强监管,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之外的第三方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及时将达到土壤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再次向社会公示,进入移出清单。效果评估报告认为应开展后期管理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按要求开展后期管理,市县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后期管理实施监督。
第十条 从调查名录、风险评估名录、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的地块进入移出清单。对进入移出清单的地块,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可依申请对其开展建设用地用途变更、土地供应工作。如后期规划用途变更,应确保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移出清单内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继续依法履行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保护义务。在后续开发建设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如出现环境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过程的质量监督。对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后期管理等活动的第三方实施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并对上述活动的实施过程开展事中、事后质量监督和抽查。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纳入“三线一单”空间落位管控。妥善保存评审申请表、申请人承诺书、有关报告、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定期将报告评审通过的汇总情况在官网予以公布(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供应等环节的监管,重点建设用地在土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供应前,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及效果评估。未按规定完成上述工作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其他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办理其建设用地用途变更、土地供应手续。
第十四条 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选址涉及相关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核发该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给予处罚。
本规定涉及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或后期管理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九十五条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本规定涉及的第三方从业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价报告、修复效果评价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福州市人民政府8月5日发布《福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更新)》,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详情如下:福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更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11月24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职责等,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有效管控我市
云南省昭通市印发《昭通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到2025年,生态保护修复排头兵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更加优化,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元素更加丰富,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节能减排、控碳能力不断增强,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决定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江门市2022年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能力建设。详情如下:江门市2022年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国家及省有关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决策部署,扎实推进
北极星环保修复网获悉,日前,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污染地块土壤异地处置异地修复等评审管理指南的通知,详情如下:
日前,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通知,建立全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逐步实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和安全利用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广东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职责等,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详情如下: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湛江市城市更新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湛江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进一步加强湛江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
自2019年1月1日《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北海市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积极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扎实推进全市“净土保卫战”。一是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摸清土壤本底。北海市积极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完成721个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点位核实、土壤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工作
到2020年,河北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日前,河北省印发实施意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未来一段时间内,河北省将在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土壤保护方面持续发力,到2035年该省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到本
各有关单位:环境污染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随着人类经济和工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污染物不断释放,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危害着人类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工作。生物修复技术近几年来由于其具有处理效果高、设备简单、操作方便、经济可
4月27日,国务院关于2024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报告指出,2024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指标均顺利完成年度目标,好于“十四五”规划目标时序进度要求,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连续4年超90%。2025年将持续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动生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4月27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申报范围包含大气、水、土壤修复、固废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处置等技术装备。技术类别分为研发、应用、推广类。详情如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4月1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
4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近日组织开展2025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推荐工作。将聚焦工业领域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要求,强化创新驱动,突破环保装备关键核心技术工艺以及配套零部件、材料、药剂等领域的技术瓶颈,加强先进适用环保装备在冶金、
日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天津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共1371家。详情如下:关于发布天津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告按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
近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5年郑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共900家,涵盖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污染监管、环境风险管控等。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5年郑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环
3月20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通知指出,全力加快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加快渤中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基地建设,扎实推进渤中海上风电G场址、国华HG14海上光伏1000MW、辉阳渔光互补、通威渔光一体(二期)等重点项目,力争新增
日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工作情况。其中提及,出台国内最严、国际领先的标准体系,建立每家企业一个包联小组、一本任务台账、每周一次通报的“三个一”机制,在全国率先实施钢铁行业转型金融工作指引,集中举办3次政银企对接,推动全省55家在产钢铁企业环保绩效全部达到A级。详情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土壤与地下水修复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土壤与地下水修复专业委员会段颖
近日,《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陕西建设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明确了未来一段时期内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举措。到2027年,美丽陕西建设成效显著;到2035年,建设目标基本实现。详情如下: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陕西建设的实施意见
“十五五”是我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也是全球能源格局深刻调整的重要时期。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国能源电力将持续处于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转型的大趋势大环境中,如何更加有效地发挥电力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和先导作用,促进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
为保障海南省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企业自愿申报注册并缴纳履约保障凭证,截止2025年5月15日,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了24家售电公司交易资格审核,现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布。详情如下:
2025年1—4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147024亿元,同比增长4.0%(按可比口径计算,详见附注7)。其中,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0.2%。从环比看,4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增长0.10%。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2971亿元,同比增长13.2%;第二产业投资51778亿元,增长11.7%;第三产业投资92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15日,国家能源集团青海共和公司海南塔拉255兆瓦×4小时储能项目末批组串式储能区域顺利并网投运,标志着该项目实现全容量并网发电。该项目装机容量为255兆瓦×4小时,是国家能源集团建成投运规模最大的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位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光伏产业园,由组串式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15日,青海省海南州气象局与州发改委联合召开全州能源气象服务推进会,正式启动“源网荷储”一体化气象保障服务试点工作,50余家能源企业代表参会。会议聚焦能源发展需求,推动气象服务深度融入能源产业链,为海南州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提供科技支撑。海南州发改委部署了四项重点任
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了5月12日~5月16日的一周输配电政策动态。甘肃《关于开展电网公平开放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5月15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开展电网公平开放现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甘肃能源监管办拟于2025年5月下旬至6月开展电网公平开放现场监管工作,了解相关情况,并听取意见建议。通知指出,监
深圳市绿电绿证服务中心已提供线下80多场绿电绿证服务,累计服务粤港澳大湾区超1200家重点企业2632人次深圳市绿电交易电量8.83亿千瓦时,同比激增233%,绿证交易量1033万个,折合绿电103.3亿千瓦时2025年一季度,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绿证交易突破1亿个,绿证绿电交易合计接近1300亿千瓦时在5月12日广东深
5月15日,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第3批集中招标(中国电力海口市文昌市共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项目焚烧炉)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650万元(人民币);第二中标候选人: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970万元(人民币)
旅游公路成双环,绝美山海景相连。自2024年底以来,海南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旅游公路(以下简称“环热旅游公路”)正式通车以来,与海南环岛旅游公路共同串起全岛双环结构旅游公路网,沿线设施及服务不断完善,促使海南自驾热度不断上升。“一张网”APP护航绿色出行畅游无忧在海南,每两辆车就有一辆新能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16日,截至5月14日,海南省新能源装机突破1000万千瓦大关,占全省总装机比例升至45.6%,成为第一大电源。作为热带岛屿省份,海南具备发展清洁能源的天然优势。海南电网统计显示,目前海南省新能源装机达到1053万千瓦。其中,风电209万千瓦,光伏798万千瓦,生物质46万千瓦。为确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广西顺利完成虚拟电厂调控平台与虚拟电厂聚合平台、分布式资源的实时调控技术验证,此次实时调控技术认证选定了典型的3家分布式储能和1家分布式光伏,容量共计2.3兆瓦,试验最大调节指令为1兆瓦。据了解,广西率先在南方五省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实现省级调度对虚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