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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湛江市城市更新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湛江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湛江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部门职责等,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
全市范围内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以下简称“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包括: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二)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三)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四)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用地,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地块。
(五)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其他用地。
二、联动监管工作要求
(一)督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上述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按照如下要求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已供应土地的初次转让或用途变更,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原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设用地的拟收储以及收回,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配合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原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设用地供应及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储备的建设用地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
2.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调查的其他用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土地储备机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向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账户,通过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土壤信息平台)填报并提交地块相关活动信息。涉及土地收储的,须在土地收储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评审工作;不涉及土地收储的,以及本通知印发前已储备的建设用地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须在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评审工作。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或转移登记业务时,需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
3.对属于《湛江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报告评审工作指南(试行)》(湛部规2020-35)的适用范围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三旧”改造用地,城市更新部门在“三旧”改造方案批复中明确“三旧”改造主体要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供地手续前,“三旧”改造主体须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评审工作。
(二)严格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管理
1.加强修复方案备案管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修复方案,经专家咨询后,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后实施。
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评审通过后,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编制修复方案时,变更风险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相关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变更规划用途的,以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重新评审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申请对风险评估报告重新进行评审;如涉及到修复目标、技术路线、污染物处理方式及最终处理去向等变更调整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将调整后的修复方案重新备案;对于其他调整,在不影响治理修复工程的前提下,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书面说明,作为修复效果评估的补充材料。
2.加强修复工程安全监管。治理修复期间,土壤污染责任人和治理修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造成二次污染;涉及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执行。
3.加强污染土壤的外运监管。治理修复期间确需外运的污染土壤,需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不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可参考附件1),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异地处置或修复后难以回填的土壤,当前可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填埋场、废弃矿山治理等途径予以安全处置。污染土壤接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污染土壤进行妥善治理,切实防止二次污染。
4.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阶段性评估要求。基于工程安全因素需要提前进行基坑回填或使用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阶段性评估,经评审确认基坑修复效果达到修复目标值后,方可进行基坑回填或使用。
5.其他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期间,地块边界应当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调整。对于地块边界发生变化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后续审查,不受理移出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申请。
(三)严格用地准入管理
1.严格规划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2.严格供地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供应及已供应土地的转让、用途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对纳入联动监管地块,未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未明确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主体的,不予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3.严格再开发建设管理。对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风险评估名录、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选址涉及相关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地块开发利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涉及阻隔填埋等风险管控的地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该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避免后续开发建设对工程阻隔造成破坏,影响风险管控效果。
三、部门职责
(一)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纳入联动监管的建设用地转让或用途变更的监督管理,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在批准转让或用途变更前完成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负责纳入联动监管的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负责在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前,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并在土壤信息平台下达核实意见。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修复过程涉及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深基坑等工程安全管理的技术指导,配合做好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监管,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享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核发情况。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本辖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
(五)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督促“三旧”改造主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四、联动监管工作联系人名单及联系电话
市生态环境局:李建0759-3391905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黄天雕0759-3326685
市自然资源局:黄璐0759-3399170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朝雄0759-3588060
市城市更新局:黄治平0759-3390009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法律法规或有关国家和省的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污染土壤转运联单.doc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城市更新局
污染土壤转运联单
填表说明:
1.此表由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填写并在同一张表格上盖章、签字确认;
2.转移联单1式5份,接收单位自留存档一份,并自接收之日起15天内将联单寄送至运输单位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各一份、产生单位两份;
3.产生单位收到接收单位返还的联单自留存档一份,寄送至污染土壤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一份;
4.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保存五年;
5.联单编号由十一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两位数)+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划代码(两位数)+区(县)行政区划代码(两位数)+年份(两位数)+流水号(三位数),流水号由发放空白联单的污染土壤所在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污染土壤转运情况依次编制。
6.接收单位为中转贮存(暂不处置)的,须在下次进行污染土壤外运时填写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且中转贮存单位的接收单位必须是处置、利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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