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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此表由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填写并在同一张表格上盖章、签字确认;
2.转移联单1式5份,接收单位自留存档一份,并自接收之日起15天内将联单寄送至运输单位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各一份、产生单位两份;
3.产生单位收到接收单位返还的联单自留存档一份,寄送至污染土壤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一份;
4.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保存五年;
5.联单编号由十一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两位数)+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划代码(两位数)+区(县)行政区划代码(两位数)+年份(两位数)+流水号(三位数),流水号由发放空白联单的污染土壤所在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污染土壤转运情况依次编制。
6.接收单位为中转贮存(暂不处置)的,须在下次进行污染土壤外运时填写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且中转贮存单位的接收单位必须是处置、利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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