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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江门市2022年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能力建设。详情如下:
江门市2022年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国家及省有关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决策部署,扎实推进2022年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其中严格管控类耕地全部落实风险管控措施;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地下水环境区域点位和污染风险监控点位不低于Ⅳ类,水质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
二、持续开展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一)完成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省的要求,配合做好我市8个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9月底前,完成土壤及地下水样品采集与检测;12月底前,完成数据分析与成果集成,并按程序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持续推进“双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以2013年“双源”(即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清单为基础,结合污染源普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成果,9月底前完成全市“双源”清单更新工作。以“一企一库”(即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两区两场”(即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为重点,持续推进“双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完成珠西新材料集聚区基础信息调查、江门市(鹤山)精细化工产业园和7个其他类型“双源”调查评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参与)
三、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一)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治。持续更新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源整治清单。依法依规将符合筛选条件的排放镉、汞、砷、铅、铬等有毒有害大气、水环境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二)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更新并公布我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督促重点监管单位落实法定义务责任。2021年及以前公布的重点监管单位原则上应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于2022年底前完成一轮自行监测;2021年新增的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于2022年底前完成一轮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报告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评审后备案管理。完成2021年新增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工作,并按照要求通过广东省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报送。完成对重点单位有毒有害物质年度排放情况备案管理及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信息的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稳步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一)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农产品质量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变化,完善耕地环境质量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二)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实施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鼓励秸秆还田,指导合理施肥,实施土壤酸化耕地治理示范,提升土壤肥力,遏制和缓解土壤酸化。深入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持续推进农药减量增效,推动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融合发展,扶持水稻主产区开展统防统治补助,推广应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生态调控等措施。督促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农膜科学使用与回收、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供销社等参与)
(三)全面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6月底前,各县(市、区)制定2022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计划,明确行政区域内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具体落实措施,方案(计划)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市启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县建设。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通过开展小区试验示范,筛选适合当地的技术模式和产品。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引导农户采取种植重金属低累积或非食用农产品、轮作休耕等相关风险管控措施。(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四)严格重金属超标粮食监管。加强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用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从事粮食收购、储存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粮食质量档案,落实粮食入库、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加大政府储备粮食抽检力度,年度检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本级政府储备规模的30%,检查覆盖面不低于承储单位数量的30%。加强粮食加工和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管理。严格重金属超标粮食的处理,经监督检查或抽查发现的重金属超标粮食,需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流入口粮市场。(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参与)
五、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一)健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城市更新、村镇工业集聚区改造、排污许可证注销撤销等情况,依托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将依法应开展调查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高风险关闭搬迁地块为重点,开展地块现状、未来规划等情况核实,结合实际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实施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二)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针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自然资源部门加强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相关信息,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嵌入土地储备、供应、改变用途等环节的审批程序,未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或经调查评估确定为污染地块但未明确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出让、划拨。(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土地储备中心等参与)
(三)管控暂不开发利用(疑似)污染地块。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高风险关闭搬迁地块为重点,加强暂不开发利用地块监管,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认为污染地块的,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并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四)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监管。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的监督管理,以含易挥发扩散异味、恶臭等污染物的地块为重点,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10%。(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参与)
六、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一)强化地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研究制定地下水质量达标或保持方案。国家或省技术指南印发后2个月内,完成“十四五”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或保持技术方案编制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参与)
(二)完成审计发现问题整改。11月底前,生态环境部门完成 “十三五”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地下水水质问题整改和重点污染源防渗处理问题整改工作。10月底前,自然资源部门和水利部门建立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清单,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排查报废井地下水串层污染情况,督促工程所有权人进行治理和修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参与)
七、强化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一)完成省级土壤环境监测年度任务。完成省级土壤环境监测年度任务。加强“十四五”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测井维护和管理,10月底前完成监测井建档和规范化评估,将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二)规范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信用记录管理。按照规定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中记录涉及从业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评审信息、虚假业绩信息举报核实情况,督促从业单位在信用记录系统中统一记录本单位和从业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业绩情况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做好项目储备及资金申请工作。聚焦重点任务和突出环境问题,统筹谋划储备项目布局,针对性开展项目储备,各县(市、区)2022年各有1个及以上项目列入中央(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将申请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资金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均纳入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四)加强土壤污染宣传与培训。围绕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解读、风险防控与应对、企业及公众责任、案例警示等主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将土壤环境内容作为相关培训的重要内容,2022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培训。(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附件:江门市2022年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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