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广东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职责等,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详情如下: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
粤环发〔2021〕2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职责等,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
全省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以下简称“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包括: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或接到信访举报,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二)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三)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四)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用地(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地的地块。
二、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针对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建立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信息、协调联动把关,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联动监管地块纳入管理。
三、督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按照如下要求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对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将上述名单书面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土壤污染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或接到信访举报,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的;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地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建设用地,由县(市、区)及其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向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账户,通过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报并提交地块相关活动信息。涉及土地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人须在土地收储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评审;本通知印发前已储备的,以及不涉及土地储备的建设用地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须在交地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评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或转移登记业务时,需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储备的建设用地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应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开展。
四、严格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管理
(一)加强风险管控、修复方案备案管理。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需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编制修复方案,经专家咨询后,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评审通过后,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时,变更风险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相关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变更规划用途的,以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重新评审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对风险评估报告重新进行评审。如涉及到风险管控或修复目标、技术路线、污染物处理方式及最终处理去向等变更调整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将调整后的修复方案重新备案;对于其他调整,在不影响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工程的前提下,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书面说明,作为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的补充材料。
(二)加强修复工程安全监管。治理修复期间,土壤污染责任人和治理修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识,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依法需要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涉及基坑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执行。
(三)加强污染土壤外运监管。对治理修复期间确需外运的污染土壤,如采用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等进行处置或利用的,需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对属于危险废物的外运污染土壤,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处置;对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外运污染土壤,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参考附件1),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5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和接收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土壤接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污染土壤进行妥善治理,切实防止二次污染。对于异地处置或修复后难以回填的土壤,当前可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填埋场等途径予以安全处置。
(四)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阶段性评估要求。基于工程安全因素需要提前进行基坑回填或使用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阶段性评估,经评审确认基坑修复效果达到修复目标值后,方可进行基坑回填或使用。
(五)其他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期间,地块边界应当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调整。对于地块边界发生变化的,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后续审查,不予受理移出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申请。
五、严格用地准入管理
(一)严格规划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明确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二)严格供地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供应、用途变更等环节的监督;对纳入联动监管地块,未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为污染地块但未明确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出让。
(三)严格再开发建设管理。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选址涉及相关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地块开发利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涉及到工程阻隔等风险管控的地块,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该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避免后续开发建设对工程阻隔造成破坏。
(四)合理安排开发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建设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原则上应后开发;已开发的,原则上应当在有关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邻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用地再投入使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和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时序。
六、实现信息共建共享
(一)加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开发利用(含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供应土地等)和核发规划许可时,应通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共享账号,登录信息系统并查询地块土壤污染状况。严把规划编制、土地开发利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准入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配合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信息系统应用、信息查询、信息共享等工作。
(二)实现“一张图”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等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为建设用地规划利用审批提供参考依据。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用地的和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地块信息共享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地块信息应包括地块土地使用权人、红线拐点坐标、收储时间、地块规划用途等信息。
七、强化社会多元共治
(一)强化政府执法监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执法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建立问题通报制度,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切实防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违规开发利用行为的发生。对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注重公众监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监督。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污染地块相关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及其委托人加强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三)推动行业自律管理。鼓励相关行业学会、协会依照章程开展从业单位专业能力和信用评价,推动并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5日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污染土壤转运联单.doc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4日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日前,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四川建设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到2027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升,绿色低碳经济持续壮大,城乡环境更加宜居,多彩人文之韵充分彰显,巴山蜀水更加秀美安澜,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更加牢固,美丽四川建设成效显著。到2035年,美丽四川基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12月31日发布《长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筑牢以西部防风固沙林带、东南部大黑山山脉生态保护带和北部松花江河廊保育带支撑的生态安全屏障。改善生态环境系统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生物多样性
浙江省发布2024年第六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现将2024年度第六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自然保护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土壤污染等新领域,在部门联动协作、非现场监管、有奖举报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
5月27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2023年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公报》用数据“说话”,全面展示北京市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的变化趋势。2023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持续巩固,大气环境中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连续三年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持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嘉善片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规划(修编)》,详情如下: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嘉善片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规划(修编)》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嘉兴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3年11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0月11日印发《深圳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目标到2025年,系统构建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完成重点行业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完成一批重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因地制宜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形成一批新污染
7月28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就《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壤污染防治以及与其相关的地下水污染防治等活动,并提出土壤污染防治应当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协同治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现将2023年度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涉水超标排放、自然保护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领域,在举报奖励、舆情监控、非现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温州市瑞安市某铝锭加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划围绕贵州省历史遗留、土壤及地下水突出问题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谋划了13个重大项目。其中土壤污染防治包括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排查整治、18个县区耕地污染成因排查、在产企业污染源治理、农用地安全利用、建设用地
《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于2023年3月30日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将自7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3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4月7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详情如下: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2025年广州市生态环境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
#导读#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4年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4年土壤与地下水修复行业评述和2025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土壤与地下水修复专业委员会段颖
日前,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详情如下:武环〔2025〕25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已经2025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近日,《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陕西建设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明确了未来一段时期内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举措。到2027年,美丽陕西建设成效显著;到2035年,建设目标基本实现。详情如下: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陕西建设的实施意见
2月1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陕西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进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深化煤电、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加强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关中地区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完善可再生能
日前,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四川建设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到2027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升,绿色低碳经济持续壮大,城乡环境更加宜居,多彩人文之韵充分彰显,巴山蜀水更加秀美安澜,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更加牢固,美丽四川建设成效显著。到2035年,美丽四川基
1月20日,生态环境部举行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以下是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最新情况通报。新闻发布会现场生态环境部宣教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一、《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印发实施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12月31日发布《长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筑牢以西部防风固沙林带、东南部大黑山山脉生态保护带和北部松花江河廊保育带支撑的生态安全屏障。改善生态环境系统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生物多样性
广州市人民政府11月20日印发《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修订)》,加快推进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地,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详情如下: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修订)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深入打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11月19日发布《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2023年)》,本次调整综合考虑了环境管理要求与区域发展需求,衔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三区三线”划定等工作,以及水环境管控分区、大气环境管控分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分区调整结果,科学调整优先保护、
浙江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美丽浙江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推进“811”生态文明先行示范行动,奋力打造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标杆之地,目标到2035年,绿色发展的空间格局和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形成,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全面实现,率先建成美丽浙江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
充电桩市场的狂热,从传统能源企业“三桶油”开始线下抢桩就可窥见。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充电基础设施总量首次突破千万大关,达到1281.8万台——这一数字在五年前是168万台。与之对应的是,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呈几何式增长,从2014年的12万辆飙升至2024年的3140万辆。56.8万家充电桩相关企业竞逐千亿市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的加快推进,虚拟电厂作为电力系统新业态、新模式,作用日益显著,需求日益增长,发展条件日益成熟。为落实《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发改能源〔2024〕1128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4月的光伏市场,正被“抢装”的紧张氛围笼罩。随着“430”、“531”两个对应着新老政策执行的分界点与市场化全面入市的关键时间节点的临近,分布式光伏进入了与时间赛跑的冲刺阶段。分布式抢装进入“倒计时”在这场与时间的赛跑中,4月30日成为众多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生死线”。作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
近日,优利德测试仪表团队携UTi384G红外热成像仪走进南方电网广东佛山周转仓,为其配电日常维护检修工作带来了更高效的解决方案。在10kV高压电压互感器温度筛查环节,UTi384G凭借出色的产品性能和现场演示效果,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精准对接需求,技术优势凸显互感器作为供电系统的核心设备,其运行
广东煤电清洁低碳转型思路及举措黄少中1汤泰1王浩浩2张葵叶1于立东1(1.中国能源研究会双碳产业合作分会2.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在“双碳”战略目标指引下,我国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已是大势所趋。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指出,“2030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11日一周火电项目,涉及项目的核准、开工、投运等。国家能源集团宁夏六盘山2×1000MW、广东清远2×1000MW等60个项目电缆采购中标公示国家能源集团发布科环集团国能智深宁夏六盘山2×1000MW、广东清远2×1000MW等60个项目电缆采购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第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2025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11日一周电力项目:涉及火电、水电、核电项目的核准、开工、并网等。火电项目国家能源集团宁夏六盘山2×1000MW、广东清远2×1000MW等60个项目电缆采购中标公示国家能源集团发布科环集团国能智深宁夏六盘山2×1000MW、广东清远2×1000MW等60个项目电缆采购公
4月7日,广东阳江三山岛500千伏海上风电柔直输电工程全面开工,这是我国首个海陆一体送出工程,将广东阳江三山岛的海上风电源源不断送往粤港澳大湾区。据介绍,该工程起于广东阳江三山岛风电场,止于广东江门,线路总长293公里,其中,海底电缆长115公里、陆上输电线路为178公里。工程总投资约103亿元
国能清远石角热电一期燃机项目是广东省重点能源项目,也是国家能源集团在广东省内首个分布式能源站项目。建设为2×10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抽凝热电联产机组,采用两套“一拖一”双轴配置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继2025年4月4日第一套机组完成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考核顺利转入商业运行后,2025年4月
4月10日,南方电网公司2025年信息类软硬件设备第一批框架招标。按公司2025年集团物资集中采购工作计划,公司总部、南网数研院、南网科研院、南网数字集团、南网产投集团、南网供应链集团、南网共享公司、鼎和保险、南网财务公司,广东、云南、广西、贵州、海南电网公司,超高压公司、南网储能以及深圳
近日,南方电网公司在广东首次启动全网中压分布式新能源群调群控功能集中测试,推动省、地两级调度主站统一新能源控制策略和高效协同控制,调度主站首次覆盖分布式新能源群调群控。本次测试按照云边融合智能调度运行平台(CEP)建设要求,由南网总调牵头策划,广东电网具体负责,全网各级调度机构深入参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