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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督察重点之城镇污水处理(以新《水污染防治法》为视角)

2017-08-09 09:53来源:环境执法实务作者:曹晓凡关键词: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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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部门的责任

1.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3.税务部门的职责

《环境保护税法》第5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第12条又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及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一)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的法定义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4]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31日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摘录)

国务院第641号令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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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央环保督察重点之城镇污水处理(以新《水污染防治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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