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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福建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2017-08-09 11: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减排节能减排目标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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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根据国家的部署,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固体废弃物协同处理、“互联网+”资源循环、再生产品与再制造产品推广等专项行动,创建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环保厅、住建厅、农业厅、商务厅等

七、强化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加快发展高效节能锅炉窑炉自动化控制、低温烟气余热深度回收、非晶变压器、高效电动机等工业节能设备,以及高效照明产品、节能汽车等节能产品,突破高能量、大功率储能与动力电池产业化技术,推进工业流程优化节能技术,工业节能装备、减摩高效节能技术等研究,实现能源尖端技术产业化应用示范。研究开发铸、锻、焊、热处理及表面处理、高效电袋复合除尘、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等节能减排新工艺新技术。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经信委;参加单位:省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等

(二十九)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科技厅、财政厅、住建厅、质监局,省电力公司等

(三十)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支持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减排科技企业,引导建设一批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促进节能减排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加强境内外节能减排技术装备推广合作,充分利用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和海峡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等,采用“互联网+展览展示”等模式,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发布福建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积极推荐省内技术列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推广目录。加快引进国外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推动省内节能减排先进技术装备“走出去”。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厅;参加单位: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等

八、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

(三十一)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水泥、电解铝、钢铁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严格执行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2020年底前,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用水定额或计划用水量,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落实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对全省新增管道天然气联网城市实行居民阶梯气价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环境保护费改税衔接工作,落实污水处理费及城镇垃圾处理费政策,规范收缴流程,切实提升有关非税收入征管水平。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新政策,研究完善排污权、碳排放权和用能权等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服务收费政策。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发改委等

(三十二)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支持符合相关规定的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对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奖励。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清单内的节能环保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清理取消不合理化石能源补贴。积极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参加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厅、住建厅、国资委、机关管理局等

(三十三)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加强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对银行机构实施绿色评级。开展银行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试点,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节能环保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加强绿色债券政策的培训工作,指导和推动各地筛选梳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推动节能减排企业债权融资。研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将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列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企业改制服务、人才培训、推荐金融机构重点客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进一步深化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合作,加强对节能减排企业的辅导,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搜集节能减排相关重大项目、上市后备企业融资需求,纳入融资需求信息数据库,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组织形式多样的融资对接活动,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向节能减排领域。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

牵头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金融办,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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