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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2日,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853—2017)(以下简称“石化技术规范”),全面推进石化工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申报平台上的石化工业模块同步开启。
“石化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提交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也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相关材料,核发石化工业的排污许可证。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指GB31570、GB31571和GB31572中规定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需要注意的是,“石化技术规范”不适用于石化企业执行GB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执行GB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火电技术规范”的规定,已经有不少石化企业获得了火电部分的排污许可。本次申报,依然用同一个账号登录申报系统,选择石化工业相应模块填报即可。
本次发布的“石化技术规范”制定的原则是基于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既不加严,也不放松,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同时兼顾地方差异化环境管理需要。注重与现有各项环境制度要求的衔接,体现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为下一步环境管理打牢基础。
考虑石化工业涉及门类过多,本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全国不同地区有不同要求,针对炼油、乙烯、芳烃排污单位,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要求在2017年年底之前完成,其他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推进。
根据“石化技术规范”,石化工业的排污许可管理有以下几大特点:
一,原则上根据排放标准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物项目纳入许可范围。考虑可操作性,对石油炼制工业管控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及污染物项目进一步细化。与油品质量升级改造后企业实际情况密切结合,在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离子液法烷基化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催化裂化汽油吸附脱硫再生烟气两个排放源,并根据排放现状确定污染物项目。
二,排放口分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特殊排放口,管理上体现差异化。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特殊排放口(即火炬)不许可排放限值,但需要计算实际排放量。
主要排放口有组织排放源基于设计排气量(按标准要求折算基准氧含量)、设计年操作时数和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确定许可排放量。对于无许可排放浓度的有机废气,采用出口实际监测值(近1年的最大值)计算,但同时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应满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根据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产品产能和许可排放浓度相乘确定。标准未给出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取企业近五年实际排水量平均值,但需剔除浓度限值超标或者监测数据缺失时段。
三,与改善环境质量密切结合,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管控。目前石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量不容忽略。针对储存、装卸、生产等多个环节,根据排放标准提出污染控制要求。考虑到前期工作基础和现行环境管理需要,本标准对“设备与组件泄漏”、“有机液体装载”和“有机液体储罐”三个排放量相对较大的源项实施量化管理。考虑有机液体储存环节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较为复杂,涉及参数较多,企业填报计算有关数据后,平台可自动计算许可排放量。同时,为避免数据缺失无法计算出许可排放量,平台自动会代入默认值进行计算(详见资料性附录D:储罐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量默认计算参数)。需要说明的是,默认参数的选取原则是“最严情形”。即据默认参数算得的许可排放量是最小的,目的是要鼓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尽可能填更为详细的信息。
四,自行监测既考虑核算实际排放量需要,又兼顾企业经济负担,将主要排放口中排放量较大的催化裂化、硫磺回收锅炉、锅炉、焚烧炉和规模大于14兆瓦的加热炉废气排放口设置自动在线监测,可占全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约70%排放量。其余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频次最低为月或季度。考虑石化工业排污单位不只一个雨水排放口,在要求填报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的同时,增加了排水期间自行监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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