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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山东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

2017-09-06 09:16来源:山东省环保厅关键词:水污染水污染防治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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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对各县(市、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查,汇总本市相关县(市、区)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形成本市上年度自评报告,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各市自评报告要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经市政府审核后,于每年2月底前,由市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报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的自评情况,由所在市统一汇总;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应单独报送自评报告。

第七条绩效评价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开展。

第八条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果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的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市,按照全省有关规划,统筹考虑加大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

绩效评价为“良好”的市,按照全省有关规划,统筹考虑继续给予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绩效评价为“合格”的市,按照全省有关规划,统筹考虑减少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未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的市,不再给予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由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官方网站、通报、报刊等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下一级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绩效监控,督促绩效目标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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