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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

2017-10-17 10:4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修复PPP农业绿色发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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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资源保护与节约利用

(九)建立耕地轮作休耕制度。推动用地与养地相结合,集成推广绿色生产、综合治理的技术模式,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对土壤污染严重、区域生态功能退化、可利用水资源匮乏等不宜连续耕作的农田实行轮作休耕。降低耕地利用强度,落实东北黑土地保护制度,管控西北内陆、沿海滩涂等区域开垦耕地行为。全面建立耕地质量监测和等级评价制度,明确经营者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实施土地整治,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十)建立节约高效的农业用水制度。推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强化农业取水许可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利用,加大地下水超采治理力度。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加快建立合理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提高农民有偿用水意识和节水积极性。突出农艺节水和工程节水措施,推广水肥一体化及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等农业节水技术,健全基层节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天然降水,积极有序发展雨养农业。

(十一)健全农业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加强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加快国家种质资源库、畜禽水产基因库和资源保护场(区、圃)规划建设,推进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和育种,全面普查农作物种质资源。加强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建设,推进濒危野生植物资源原生境保护、移植保存和人工繁育。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开展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调查和专项救护,实施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保护行动计划和长江珍稀特有水生生物拯救工程。加强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研究能力建设。完善外来物种风险监测评估与防控机制,建设生物天敌繁育基地和关键区域生物入侵阻隔带,扩大生物替代防治示范技术试点规模。

四、加强产地环境保护与治理

(十二)建立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转移防控机制。制定农田污染控制标准,建立监测体系,严格工业和城镇污染物处理和达标排放,依法禁止未经处理达标的工业和城镇污染物进入农田、养殖水域等农业区域。强化经常性执法监管制度建设。出台耕地土壤污染治理及效果评价标准,开展污染耕地分类治理。

(十三)健全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制度。继续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强化病虫害统防统治和全程绿色防控。完善农药风险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实施高剧毒农药替代计划。规范限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兽用抗菌药物。建立农业投入品电子追溯制度,严格农业投入品生产和使用管理,支持低消耗、低残留、低污染农业投入品生产。

(十四)完善秸秆和畜禽粪污等资源化利用制度。严格依法落实秸秆禁烧制度,整县推进秸秆全量化综合利用,优先开展就地还田。推进秸秆发电并网运行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开展秸秆高值化、产业化利用,落实好沼气、秸秆等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开展尾菜、农产品加工副产物资源化利用。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依法落实规模养殖环境评价准入制度,明确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和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依据土地利用规划,积极保障秸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引导病死畜禽集中处理。

(十五)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加快出台新的地膜标准,依法强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符合标准的加厚地膜,以县为单位开展地膜使用全回收、消除土壤残留等试验试点。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和集中处理体系,落实使用者妥善收集、生产者和经营者回收处理的责任。

五、养护修复农业生态系统

(十六)构建田园生态系统。遵循生态系统整体性、生物多样性规律,合理确定种养规模,建设完善生物缓冲带、防护林网、灌溉渠系等田间基础设施,恢复田间生物群落和生态链,实现农田生态循环和稳定。优化乡村种植、养殖、居住等功能布局,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打造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环境优美的田园生态系统。

(十七)创新草原保护制度。健全草原产权制度,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探索建立全民所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和分级行使所有权制度。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严格实施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防止超载过牧。加强严重退化、沙化草原治理。完善草原监管制度,加强草原监理体系建设,强化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十八)健全水生生态保护修复制度。科学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区域,健全海洋伏季休渔和长江、黄河、珠江等重点河流禁渔期制度,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严厉打击“绝户网”等非法捕捞行为。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完善渔船管理制度,建立幼鱼资源保护机制,开展捕捞限额试点,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完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因地制宜实施河湖水系自然连通,确定河道砂石禁采区、禁采期。

(十九)实行林业和湿地养护制度。建设覆盖全面、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农田防护林和村镇绿化林带。严格实施湿地分级管理制度,严格保护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等重要湿地。开展退化湿地恢复和修复,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和围垦强度。加快构建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防沙治沙,以及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生态治理长效机制。

六、健全创新驱动与约束激励机制

(二十)构建支撑农业绿色发展的科技创新体系。完善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协同攻关机制,开展以农业绿色生产为重点的科技联合攻关。在农业投入品减量高效利用、种业主要作物联合攻关、有害生物绿色防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地环境修复和农产品绿色加工贮藏等领域尽快取得一批突破性科研成果。完善农业绿色科技创新成果评价和转化机制,探索建立农业技术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加快成熟适用绿色技术、绿色品种的示范、推广和应用。借鉴国际农业绿色发展经验,加强国际间科技和成果交流合作。

(二十一)完善农业生态补贴制度。建立与耕地地力提升和责任落实相挂钩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机制。改革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深化棉花目标价格补贴,统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坚持补贴向优势区倾斜,减少或退出非优势区补贴。改革渔业补贴政策,支持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海洋牧场建设、增殖放流等资源养护措施。完善耕地、草原、森林、湿地、水生生物等生态补偿政策,继续支持退耕还林还草。有效利用绿色金融激励机制,探索绿色金融服务农业绿色发展的有效方式,加大绿色信贷及专业化担保支持力度,创新绿色生态农业保险产品。加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在农业绿色发展领域的推广应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资源节约、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动物疫病净化和生态保护修复等领域。

(二十二)建立绿色农业标准体系。清理、废止与农业绿色发展不适应的标准和行业规范。制定修订农兽药残留、畜禽屠宰、饲料卫生安全、冷链物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机构监管和认证过程管控。改革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加快建立统一的绿色农产品市场准入标准,提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认证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实施农业绿色品牌战略,培育具有区域优势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健全与市场准入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推进农产品认证结果互认。

(二十三)完善绿色农业法律法规体系。研究制定修订体现农业绿色发展需求的法律法规,完善耕地保护、农业污染防治、农业生态保护、农业投入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开展农业节约用水立法研究工作。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依法打击破坏农业资源环境的违法行为。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损害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和惩罚标准。

(二十四)建立农业资源环境生态监测预警体系。建立耕地、草原、渔业水域、生物资源、产地环境以及农产品生产、市场、消费信息监测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统一标准方法,实时监测报告,科学分析评价,及时发布预警。定期监测农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建立重要农业资源台账制度,构建充分体现资源稀缺和损耗程度的生产成本核算机制,研究农业生态价值统计方法。充分利用农业信息技术,构建天空地数字农业管理系统。

(二十五)健全农业人才培养机制。把节约利用农业资源、保护产地环境、提升生态服务功能等内容纳入农业人才培养范畴,培养一批具有绿色发展理念、掌握绿色生产技术技能的农业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其率先开展绿色生产。健全生态管护员制度,在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因地制宜增加护林员、草管员等公益岗位。

七、保障措施

(二十六)落实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农业绿色发展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内容。农业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具体要求,建立农业绿色发展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二十七)实施农业绿色发展全民行动。在生产领域,推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机肥替代化肥、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水生生物保护,以及投入品绿色生产、加工流通绿色循环、营销包装低耗低碳等绿色生产方式。在消费领域,从国民教育、新闻宣传、科学普及、思想文化等方面入手,持续开展“光盘行动”,推动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抵制奢侈、低碳循环等绿色生活方式。

(二十八)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依据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完善农业绿色发展评价指标,适时开展部门联合督查。结合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对农业绿色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对农业绿色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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