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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 多位委员反对取消入海排污口审批

2017-11-03 09:26来源:法制网作者:朱宁宁关键词:环境保护入海排污排污口审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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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日分组审议会计法等11部法律修正案草案。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0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修正案草案改为不用征求意见,而是“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修正案草案中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0条的修改,多位常委会委员提出反对意见,认为不应取消地方实施的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

入海排污口审批

(图片源自网络)

“通报以后,海洋、海事等部门对通报有没有否决权?前款讲了要进行科学评估,在评估的过程当中有没有海洋、海事等部门参加?从现在的法律条款看,好像在论证和设置批准入海排污口的时候都没有海洋、海事部门什么事,就通报一下就完了。”吕薇委员发出一连串疑问。她建议,法律表述上还是应该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如在审批的时候征求这些部门的意见,或者让其参与到论证过程中。

“现在环境方面的要求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把排污口审批这一条放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经过很深入的调查研究?影响了什么?”卫留成委员也对取消审批表示了质疑。他认为,对于沿海一些企业或者生活用水排海的要求应该是非常严的,把这一条放开,虽然后面规定如果“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发现违规排放要处两万到十万的处罚,但发现了再处罚已经晚了。

范徐丽泰委员说,本来入海的排污口位置选择是需要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在改为备案,那接下来是不是所有的有关部门,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会定时地去抽查?“我赞成简政放权,可是有的地方还是要看的牢一点。入海排污口如果在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区等等地方,或许设置的不对会造成对海洋的污染,我认为是不可接受的。”她建议在现在的条款中加上“定期检查”,这样一来,以上相关部门就有定期检查的责任,可以进行有规律的监管。此外,对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范徐丽泰委员也认为不够,应当提高到5万以上20万以下。“污染我们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等,是绝不能任之由之的。”

就目前的海洋环境状况和修改的条文,何晔晖委员并不赞成把海洋排污口的审批下放到地方,更不同意只备案和通报。“我不知道现在全国入海排污口一共多少个,职能部门是不是管不过来?现在下放到地级市备案,如果发现有错误了,谁去纠正?怎么纠正?法律上没有规定。我们现在提到的环境保护、海洋保护,不能等到发现问题了才采取措施和办法。”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反对取消入海排污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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