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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沈阳市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7-11-09 08:5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保护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修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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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湿地(责任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建委、农经委、水利局)

1.2017年年底前完成我市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划定工作,2018年年底前制定我市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

2.推进国家退耕还湿工作,争取国家级退耕还湿试点,认真落实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积极争取将市级以上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区、退耕还河、退耕还湖、湿地公园及周边等区域纳入国家、省政策扶持范围。

3.建立健全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管理体系,探索在符合条件的湿地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4.总结重点湿地综合治理工作模式和经验,结合实际及相关要求,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大生态移民力度。对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湿地所在地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的,要科学测算补偿标准,给予合理补偿。

(四)荒漠(责任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农经委、水利局)

1.2017年年底完成我市荒漠(沙化土地)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划定工作,2018年年底制定荒漠(沙化土地)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

2.制定沙化土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方案,加强我市沙化土地区域森林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治理沙化土地服务的管护机制。

3.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将在本地区防沙治沙规划区内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全部纳入封禁保护范围,在封禁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4.制定鼓励企业、造林大户、农民等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碳中和绿化造林的优惠政策及措施,切实保障其相关权益。

(五)水流(责任部门: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农经委)

1.2017年年底完成我市重要河流敏感段、水生态修复治理区、重要生态功能湖泊及水库等生态保护对象的划分和范围划定工作,明确各生态保护对象的保护者和受益者,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

2.在市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辽河、浑河、蒲河、细河等重要河流敏感河段、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及水生态修复治理区,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3.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措力度,在水土流失严重区积极退耕还林还草、退耕退牧,并给予适当补偿。

(六)耕地(责任部门:市农经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林业局)

1.2018年年底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实施分级管理。制定对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重金属污染禁止生产区域的补贴政策,对区域内农民进行补贴。建立“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试点”补偿机制,因地制宜地探索综合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8年年底完成耕地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划定工作,制定耕地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

2.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助项目,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使用低毒生物农药。

(七)生态保护红线(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建委、农经委)

1.以生态保护红线区为抓手,探索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8年年底前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

2.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台账。

3.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考核制度。制定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细化考核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和程序,全面考核各区、县(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情况。

4.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估。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功能评估技术方案,开展各地区生态功能评估工作,科学评价各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成效。

三、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一)建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与管理机制。

1.建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加大生态保护补偿支持力度。从2018年起设立沈阳市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专项科目,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实施计划管理。(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部门:市林业局、水利局、农经委、环保局、城建局、规划国土局)

2.多渠道筹措资金。利用东北振兴政策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类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支持。认真落实国家、省森林、草原、水资源、绿色碳汇、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将相关收入更多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按主体功能区定位调整信贷投向,广泛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规划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建委、农经委、环保局)

3.建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2017年年底完成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和考核办法制定工作。(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部门:市规划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建委、农经委、环保局)

(二)建立和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

1.加大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补偿力度,统筹各类补偿资金,2018年年底前探索建立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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