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二、源头预防
(一)鼓励船舶生产企业开展船舶的绿色生态设计,使用绿色能源,降低能耗物耗,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水污染物的产生。
(二)机器处所油污水、油船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的收集或排
放系统单独设置,各自专用,并设置沉船防油泄漏设施。
(三)燃油、滑油及其他油类装卸管路的甲板接头处,应设置封闭式泄放系统的滴油盘。
(四)燃油柜、滑油柜和其他日用油柜应设有高液位报警装置,防止溢流。
(五)除经型式认可能够同时处理生活污水(黑水)和灰水的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外,生活污水(黑水)与灰水的收集或排放系统应单独设置,避免混合。
(六)鼓励船上人员节约用水,船舶采用真空便器等节水装置。
(七)船舶垃圾应实施分类收集、贮存。
三、船上处理与回用
(一)一般要求
1. 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船舶垃圾,应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中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船舶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回用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地方政府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2. 船舶应建立船上水污染物处理与回用装置管理制度。
3. 船舶营运中应做好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船舶垃圾的处理、排放与回用情况的相关记录,以便备查。
4. 船舶应定期对相关处理与回用设施进行维修维护。
5. 禁止船舶排放水污染物时,船舶应设置污水收集储存装置对污水进行收集储存或关闭相应的排放阀门,并按规定对控制措施进行记录。
(二)含油污水
1. 在内河水域,机器处所油污水应逐步实现全部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沿海水域,应达标排放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在内河水域,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应全部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沿海水域,150 总吨及以上油船应达标排放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150 总吨以下油船应全部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2. 拟进行达标排放的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的船舶,宜安装符合
相关法规及规范要求并经型式认可的油水分离器,采用重力分离、聚合分离、吸附过滤或膜法过滤等处理技术及其组合工艺。船舶含油污水的排放管路应设置标准排放接头,不应设有任何其他直接舷外排放接头。应在装置出水口安装15 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油份浓度计),当处理出水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时方可排出舷外。
3. 拟进行达标排放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的150 总吨及以上油船,应安装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并经型式认可的排油监控系统。
(三)生活污水
1. 船舶可以根据管理要求、运营特点、经济成本等因素对生活污水自主选择“船上收集岸上处理”或“船上处理即时排放”的处理方式。
2. 船上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较高,安装条件较为苛刻,设施运行维护要求较高,适用于吨位较大、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条件较好、运营航线停靠港口间隔较长的船舶。
船上污水收集设施建设和安装投资低于船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较为简便,但需支付污水接收和处理费用,适用于短程运营航线以及需较为频繁地停靠港口的船舶。
3. 新建造船舶或船龄较短且剩余寿命较长的在用船舶,如果运营航线停靠港口间隔长、船载人数多、经济成本可行、适合安装船上污水处理设施,可选择船上处理即时排放方式;如果航线管理要求禁止排放、船体空间狭小、航线港口密集、船载人数少、改造成本高、不适合安装船上污水处理设施,可选择船上收集岸上处理方式。
船龄较长、因结构限制难以安装船上污水处理装置的在用老旧船舶,可选择船上收集岸上处理方式;剩余寿命较短的老旧船舶因空间限制、难以承受改造成本等因素无法安装处理装置的,应予以淘汰。
4. 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 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 人及以上的船舶,其生活污水应达标排放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根据安装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时间和排放水域,达到相应排放控制要求。应严格控制客运船舶向内河排放生活污水,推进生活污水岸上处理。
5.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宜采用膜生物反应器、接触氧化法、电解法、超滤、膜过滤、臭氧消毒、紫外线消毒等技术及其组合工艺,减少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耐热大肠菌群、化学需氧量和总氯(总余氯)的排放。
客运船舶向内河排放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时,还应增加高效的脱氮除磷处理工艺,采用生物—絮凝—膜生物反应器法、膜生物反应器—沉淀—消毒法、絮凝沉淀—加药消毒法、微滤膜生物—混凝除磷法、生物—溶解气浮—微滤法等组合工艺方法,减少总氮和总磷的排放。
6. 向接收设施排放生活污水的船舶,应设置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
7. 应逐步实施灰水管控,通过设立排放控制区、实施绿色船舶计划等,提高灰水处理率和回用率。船舶灰水处理宜采用模块集成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灰水经预处理后进入生活污水处理主体装置,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灰水预处理宜采用化学混凝法、生物接触氧化法、电解法、吸附分离法等技术及其组合工艺,实现灰水中油脂的破乳分离和表面活性剂的降解。
8. 鼓励船舶设置中水回用系统,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用于船上冲厕、甲板冲洗和设备冷却等用途,提高废水回用率,减少向环境水体的排放。鼓励将灰水收集到灰水舱,经处理后回用。中水回用宜采用模块集成装置,分别经灰水预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和深度处理后实现回用。
9.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宜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泥的技术,应将污泥及时排入接收设施。
10. 应建立有效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作业程序,并对生活污水排放进行详细记录。特殊排放控制区宜通过铅封排出阀和检查铅封情况实施监管。
(四)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
1.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不得向内河水域排放;在沿海水域,
应达标排放。根据污水中有毒液体物质类别(《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的第17 或18 章的污染物种类列表中标明的,或者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 第6.3 条以及国际海事组织每年发布的“ 液体物质的临时分类”(MEPC.2/Circ.XX 通函)暂时被评定为X 类、Y 类或Z 类的物质),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
2. 如不能免除预洗,船舶在离开卸货港前应按规定程序预洗,预洗的洗舱水应排入接收设施。其中,X 类物质应预洗至浓度小于或等于0.1%(质量百分比),浓度达到要求后应将舱内剩余的污水继续排入接收设施,直至该舱排空。预洗后,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方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排放。
(五)船舶垃圾
1. 船舶垃圾不得在内河水域倾倒。根据船舶垃圾类别和海域范围,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对于不同类别船舶垃圾的混合垃圾的排放控制,应同时满足所含每一类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
2. 宜采用液压打包技术,利用船用垃圾压实机暂时收存船舶垃圾。
3. 宜采用双轴破碎技术,利用船用垃圾碎破机粉碎船舶垃圾。
通过污物粉碎机粉碎或磨碎食品废弃物,当粉碎或磨碎后污物最大尺寸≤25 mm 时,方可在距最近陆地大于3 海里且小于等于12 海里的海域排放。
4. 清洗货舱、甲板和外面时,应不用或少用含有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清洁剂和添加剂。
5. 应设置船舶垃圾告示牌,并制定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严格实施,填写并保存垃圾记录簿。
四、船上收集与转运
(一)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实施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时,应在船上设置含油污水贮存舱(柜、容器)、船舶生活污水集污舱和船舶垃圾收集、贮存点。
含油污水贮存舱、船舶生活污水集污舱应防渗防漏,设置高液位报警装置。贮存在生活污水集污舱的生活污水应消毒处理再排入接收设施。
船舶垃圾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保持卫生,不发生污染、腐烂和产生恶臭气味。
(二)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按规定报告。
(三)对于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监管应实施转移联单制度。
五、岸上处理与回用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宜与其他市政设施衔接,集约高效运行。
鼓励港口建设船舶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处理与回用设施。
加强内河船舶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的接收和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严格执行排放控制要求,防范环境风险。
(二)港口码头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要求。鼓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改善水环境质量需求,根据污水性质,对港口码头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或《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排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满足其预处理要求。
(三)岸上处理船舶含油污水,宜采用重力分离、混凝气浮、过滤吸附等技术及其组合工艺。
(四)岸上处理船舶生活污水,宜采用生化、物化、电解、膜生物反应器、活性炭吸附等技术及其组合工艺。
(五)岸上处理处置污泥、船舶垃圾,宜采用焚烧和安全填埋技术。
(六)鼓励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经处理后回收利用。
(七)鼓励建设国际公约中要求的其他船舶污染物的接收与处理设施。
六、鼓励研发的新技术
(一)鼓励研发结构简单、处理效率高、全自动运行维护、出水含油量更低的机器处所油污水处理技术。
(二)鼓励研发处理周期短、占用空间小、无或较少二次污染、运行维护简单,适应船舶运行、处理稳定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技术。如高效膜生物反应器(EMBR),超临界水氧化处理技术,黑水和灰水一体化处理技术等。
(三)鼓励研发能够高效脱氮除磷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四)鼓励研发超声强化絮凝-固液分离等物化预处理技术,使灰水中的油脂实现破乳分离,并降解灰水中的表面活性剂。
(五)鼓励研发物化预处理技术(灰水处理)+生化-物化-MBR 技术(生活污水处理)+生物活性炭或纳滤膜法技术(深度处理废水)工艺,促进生活污水与灰水的中水回用。
(六)鼓励研发真空机械蒸汽再压缩等船舶生活污水零排放处理技术。
(七)鼓励研发合成孔径雷达等可对船舶含油污水排放实施跟踪监测的技术。
(八)鼓励研发船上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在线监测技术,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排水在线监测设备,并与排放口相关联,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时控制其排放。
(九)鼓励研发利用自动识别终端、传感器、通信和软件监控平台等,可实时监控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情况的技术。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发布2024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二批),清单中涉及水污染防治(地表水)、水污染防治(地下水)、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项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完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了《重庆市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近日,吉林省发布了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专项资金5973.5万元,专项用于大气、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及环境监测监管能力等方面支出。详情如下: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规定了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控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新(改、扩)建啤酒工业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
4月2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提到水污染防治标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相关条例。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水
3月22日,宣城市郎溪县长溪河流域综合治理及南部片区乡村振兴(EOD)项目(建平片区建设)EPC项目(重新招标)招标,合同估算价10542万元,项目内容包含建平镇和钟桥街道范围内农村人居环境提升整治工程,主要内容为污水管网工程、道路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景观工程、照明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等。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重要文件精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等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依托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和技术基础,先行先
3月21日,广德环保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抚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2024年2月27日,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广德环保水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初期雨水收集池未按要求采取防腐防渗措施且厂区西南面(锅炉附近)部分初期雨水
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3月13日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排污行为的通告,为加快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切实加强排水排污行为管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排污行为的通告穗府规〔2024〕1号为加快推进我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切实加强排水排污行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近日,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北滘、乐从等多个水项目正式动工。勒流南部水质净化厂工程勒流南部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设计规模4.0万m3/d(土建4.0万m3/d,设备2.0万m3/d),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污水综合处理箱体、办公楼的土建工程、工艺设备、电气工程、自控安防工程、总图工程和进出场管线及排出口等。项目工
近日,顺德容桂水系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正式动工。作为顺德区第二批试点联围EPC工程重要组成部分,容桂水系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涵盖容桂联围、胜江围,涉及容桂、勒流、杏坛3个镇街,总投资达52.14亿元,建设内容包括水污染防治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和水动力构建工程等,预计建设管网约914km,河涌清淤10
4月28日,江西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示范项目简介,详情如下:1、裘家洲生态保护工程本项目为海绵型城市水系类工程。施工完成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91.65%,面源污染削减率为87%。项目通过设置大面积生态绿地、生态驳岸、植被栽植、硬质铺装与透水材质相结合的海绵设施,不仅实
4月26日,江西南昌市西湖区青山湖污水处理厂范围排水单元改造及水环境提升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项目投资24314.44万元,招标人南昌市西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对区域内排水单元进行普查、摸排和检测后,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治,对194个排水单元进行彻底
4月27日,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布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报告显示营业收入15.19亿元,同比变化-8.5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3亿元,同比变化-35.8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39亿元,同比变化-44.59%。重庆水务净利润变化主要原因为去年同期因第六期污水处理服务
4月24日,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水环境治理研究院在湖北武汉揭牌成立。此举是中国能建系统构建“四新”能建平台、加快推动“四大转型”的战略举措,对推动生态环保业务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商具有重要意义。中国能建水环境治理研究院依托葛洲坝生态环保公司组建,是中国能建开展
4月18日,光大水务执行董事兼总裁陶俊杰与咸阳市委常委、副市长杨武民在深圳就深化水环境治理领域的合作举行工作会谈。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洲,咸阳市水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志军,光大水务副总裁张国锋出席会谈。陶俊杰对杨武民一行的到访表示欢迎,并介绍了光大水务的发展情况。他
4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市级重点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2024年市级重点项目中涉及生态环保项目53个,年度计划投资122亿元,包括长江“两岸青山·千里林带”营造林、水环境综合整治、广阳湾生态修复等项目,将加快构建城乡整体风貌大美格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市
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院作为公共卫生设施的布局也在逐渐提升。在医院建设过程中,医院污水的处理成为不容缺失的一环。为了保障公共卫生环境安全,各地不断加快补齐医院污水处理的短板。医院污水来源复杂,包括医院在运营中产生的各类污水,这些污水可能来自于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
广东省印发《广东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方案》,指出将更新供水、污水、环卫等设施设备,健全收费调整机制等,详情如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
近日,在湖北省节能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大会上,襄州区人民政府与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两翼融合”长江大保护项目,该项目总投资82.7亿元。此项目包含襄州区水环境治理项目和100万千瓦风电项目2个子项,其中水环境治理项目主要从城市管网、面源污染、终端处理多个方面系统策划,涵盖襄州区污水管
4月16日,山东胶州市水环境治理工程(南片区)项目铺集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招标控制价252573975元,项目建设铺集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及尾水排放管网系统,近期建设规模6000m3/d,远期设计规模20000m3/d,工艺流程采用粗格栅+提升泵房+细格栅+沉砂池+调节池+水解酸化池+五
4月15日,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长费功全先生的辞职报告。费功全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将继续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费功全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就《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就船舶水污染防治、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走出规定。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3月23日止。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就《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就船舶水污染防治、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走出规定。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3月23日止。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11月24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就《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详情如下: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在江苏人大网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在江苏省长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长江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
8月26日,随着浙嘉兴槽218《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签发,嘉兴内河货船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三年行动计划提前收官。三年来全市共完成1563艘内河货船生活污水存储装置的改造安装和检验发证工作,占全省改造总数的26%。三年来,市、县两级港航部门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充分发扬了“钉钉子”精神
早上到江滩锻炼、饭后到江滩走走……对很多住在江边的武汉居民来说,闲时到江滩逛一逛已经成了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休闲。两江江滩的不断“扩容”是岸线资源整合后生态不断恢复的必然,今年武汉市还将深化长江、汉江干线港口码头整治工作。随着长江大保护的深入,沿线城市不断进行港口码头整治、推进船舶和
交通运输部近日印发了《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首个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一般规定、生活污水污染防治等7个部分共27条,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物防治主要按照“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执行;400总吨
近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打好交通运输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印发通知,决定自2020年7月20日至10月31日开展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和港口水污染防治二号行动(以下简称二号行动)。二号行动范围的重点是京杭运河江苏段,实施对象是进入京杭运河江苏段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以及京杭运河沿线的港口企业
记者从5月17日召开的泰州市交通水生态质量提升工作推进会上了解到,泰州市将进一步加大对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的查处力度,确保交通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升。5月30日前水污染防治措施不达标的港口企业,一律停止其港口经营行为,进行整改。各辖区港口码头企业在码头前沿要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
日前,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明确建立和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船舶水污染物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促进绿色发展。防止船舶水污染非
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以下简称《控制标准》)。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负责人就制定《控制标准》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修订《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的必要性是什么?答:改革开放初期制定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