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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中山市环保局印发《中山市固定污染源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情况核实工作指南》。全文如下: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固定污染源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情况核实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镇区环保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完善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工作流程,现将《中山市固定污染源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情况核实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
(联系人:陈子林 联系电话:8822915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中山市环保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印发
中山市固定污染源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
整治方案实施情况核实工作指南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的工作要求,我市固定污染源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完毕后,需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实施情况核实工作。为使核实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中山市辖区内省级、市级固定污染源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即“一企一策”实施情况的核实工作。其它涉“一企一策”实施情况核实,可参考本工作指南开展。
二、工作流程与内容
核实工作主要分为核实准备、核实评估、资料归档三个过程。具体工作内容如下(核实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1)。
1、核实准备
企业在“一企一策”工程完成后,应对自身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自查表(见附件2)。企业通过自查,确定已完成全部整治工作的,向所在镇区环保分局提出核实申请,并按照附件3中“一、提交资料”部分要求提交申请资料。企业提交申请后,按照附件3中“二、现场备查资料原件”部分要求准备资料原件现场备查。
所有提交与现场备查资料应符合资料清单中要求,否则视为无效文件。企业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核实评估
核实评估工作主要分为项目初审、任务分派、资料审查、现场审查、专家评估、现场抽测等过程。
(1)项目初审
镇区环保分局接收企业申请后,核实企业自查表内容与备案的综合整治方案内容是否一致。核实一致的,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送市环保局大气科;不一致的,将申请资料退回企业,要求整改后再申请。
(2)任务分派
市环保局接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任务委派第三方单位(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山市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并移交相关申请资料与综合整治方案备案资料。
市环保局原则上采取轮换方式进行任务分派,但第三方单位与申请企业具有利害关系的,必须进行回避(即第三方单位不能是申请企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编制、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或施工或运营等相关服务单位)。
(3)资料审查
第三方单位接收任务后,对企业备案的综合整治方案与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料审查的,第三方单位出具整改意见后,退回申请资料。通过资料审查的,第三方单位将安排现场审查。
(4)现场审查
第三方单位按照《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评审技术指南》,对企业准备资料、综合整治现场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第三方单位将安排专家核实评估;否则,提出整改建议后,退回申请资料。
(5)专家评估
第三方单位组织核实评估小组,对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评估。核实小组由3名或以上VOCs专家组成,市环境保护局、镇区分局代表出席现场核实评估会议。
核实评估工作严格按照《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评审技术指南》等相关文件进行。核实评估工作采用现场核查评分方法,分别对源头控制、生产过程管理与末端治理三部分进行逐项评分,具体评分细则见“现场核查评分表”(附件4),“现场核查评分表”由核实评估小组组长汇总各专家意见后填写,核实评估小组签名确定。
专家核实评估将根据“现场核查评分表”出具核实评估意见(附件5),核实评估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现场评分大于等于70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核实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应根据现场审查意见,限期实施整改,并重新申请核实。
(6)现场抽测
在资料审查、现场审查与专家核实评估过程中,若发现或怀疑项目单位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存在问题的,第三方单位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对项目进行抽测。同时将存在问题的监测报告及时反馈至市环保局大气科,涉及监测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方单位制定现场抽测方案,并委托下属检验检测部门或单位开展现场采样与测试工作。
3、资料归档
第三方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工作,项目核实评估结论为“合格”,则该核实任务完成,第三方委托单位应将以下资料整理存档:企业现场核查评分表、现场抽测监测报告、整改情况详细说明(仅针对首次进行“一企一策”方案评审未通过的企业)、以及上述文件电子档。
三、标准要求
1、资料审查标准要求
按以下标准要求对资料进行审查,若有一项不符,则视为未能通过资料审查。
(1)提交资料符合本指南中资料清单要求。
(2)综合整治方案基本要素齐全,整体结构规范,内容形式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中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编写大纲要求。
(3)综合整治内容、目标应达到《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中相应行业综合整治要点的要求。
(4)综合整治方案有关VOCs产生量、排放量与减排量核算应清晰合理。
(5)末端治理技术方案需满足相应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等技术文件要求。
2、现场审查标准要求
现场审查标准要求如下,若有一项不符,则认为未通过现场审查。
(1)现场综合整治内容与综合整治方案一致,符合相关行业综合整治管理要求。若有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涉VOCs原辅料种类齐全,对应的使用说明书或物质安全说明书明确VOCs含量;涉VOCs原辅料采购、仓管或使用记录齐全。
(3)有关生产工艺改进或提升资料齐全;企业已建立VOCs环境管理信息台账,包括涉VOCs原辅料使用情况、VOCs污染设施运行、二次污染物处理处置等信息。
(4)末端治理设置规范的排气筒与采样口;末端治理设施技术方案设计效率达到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5)按要求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项目,现场已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且建立日常运行管理台账,各种数据保存得当。
(6)LDAR项目资料符合《广东省“泄漏检测与维修”(LDAR)实施审核技术规范》要求。
3、核实评估标准要求
核实评估小组以行业VOCs综合整治要求为依据,利用“现场核查评分表”,对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与效果进行核实评估。
四、其他说明
1、有关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
低VOCs原辅材料,指VOCs含量小于20%的原辅材料,如水性的、粉末的、热熔类的等。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率,指低VOCs原辅材料占含VOCs原辅材料用量的百分比。
2、有关废气收集效率
涉VOCs工序在密闭空间内完成的,废气收集效率视为90%以上;不在密闭空间内完成的,核实评估小组专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核定。
3、有关废气治理设施处理效率
参照《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中有关废气治理设施处理效率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治理设施处理效率,指治理设施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4、有关方案内容变更
在综合整治方案备案后,企业实施过程中,针对综合整治内容若有变更的,企业应组织专家对变更部分内容进行评审,评审意见将作为综合整治实施情况核实的依据之一。
5、有关费用说明
中山市固定污染源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情况核实工作中现场抽测所产生的监测费、专家核实阶段中产生的专家费,由市环保局支付。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情况核实工作中,市环保局委托的第三方单位、监测单位、核实评估小组专家成员等不得另行向企业索要费用。
五、联系方式
纸质材料:送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4楼,2410室。
电子材料:经市环保局OA系统,发至大气科账号邮箱。
联 系 人:陈工
办公电话:0760-88229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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