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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浙江省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情况信息公开简报

2017-11-20 09:29来源:芜湖生态中心关键词:垃圾焚烧飞灰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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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论与发现

1、地方环保部门曲解飞灰“过程性豁免”含义

在本次信息申请的回复中,湖州市长兴县环保局和湖州市安吉县环保局认为“根据国家2016年8月1日公布实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所以该公司不需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湖州市南浔区环保局称“湖州南太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飞灰经固化后送至湖州市经济开发区杨家埠镇松树岭填埋场填埋,无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

实际根据2016年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满足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属于危险废物“转移”环节,不在过程性豁免的范围内,应该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同时,按照国家环保部2016年9月18日公文环环监函[2016]188号第一点“因此在填埋之前的全部过程均按危险废物管理”。调研发现很多环保部门对此存在理解偏差,环保部门应该正视这个问题,进一步明确“豁免”的概念。

安吉县环保局称飞灰转移无需“五联单”

​2、近半数环保部门设置申请阻碍,拒绝给予信息公开答复

此次申请有近一半的环保部门未提供任何信息,拒绝提供的理由有: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要求提供相关性证明材料;提供网址,自行查阅,但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

本次依申请公开邮寄的资料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1份,信息公开申请说明1份,申请表3份,《231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与污染物排放报告(第三期)》1份(“报告”为本项目2016年的研究成果,说明用于科研的相关研究内容)。但在此次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比比皆是,项目团队多次与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环保部门解释,均沟通无果,依然要求提供用于科研的相关证明材料,环保部门给依申请公开设置重重障碍,更有甚者,如苍南县环保局认为依申请公开的责任人为企业,多次沟通,拒绝给予答复。

还存在各级环保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例如:项目团队向桐乡市环保局申请三项信息,关于飞灰转移五联单相关信息得到答复称建议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随后,项目团队向嘉兴市环保局寄出申请,得到答复称嘉兴市环保局要求桐乡市环保局于2017年10月15日前向芜湖市生态中心提供相关申请信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至今,芜湖生态中心未收到飞灰五联单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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