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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

2017-11-30 11: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分类阜新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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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年滚动计划安排

(一)2017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各城区、阜蒙县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2.工作任务。

(1)明确试点范围。在市辖7城区和阜蒙县、彰武县分别选择1家公共机构、1个相关企业、1个物业管理居民小区、1个行政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制定工作方案。制定印发《阜新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阜蒙县开展第一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阜蒙县政府)

(3)公布品种目录。制定公布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等品种目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4)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建立健全村庄保洁员制度,合理配置保洁员。开展垃圾分类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试点范围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民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5)完善收费制度。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6)加强部门联动。将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创建国家级卫生城镇工作,明确各县区政府和相关成员部门任务和职责,分工协作,共同管理。(牵头单位:市爱卫会;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7)完善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各县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8)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报道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试点情况和相关知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2018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各县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取得成效,扩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范围。

2.工作任务。

(1)扩大分类试点范围。各县区分别增加2家公共机构、2个相关企业、1个物业管理居民小区、1个非物业管理居民小区,2个行政村开展垃圾分类试点。(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简化收运方式。全面推行办公、经营性垃圾上门定时定点收运工作。引导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将产生垃圾分类,环卫部门直接上门收运分类后的垃圾,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3)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提高建设标准,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私搭乱建、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违规站点。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4)推进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处置体系建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害垃圾、餐厨垃圾终端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餐厨垃圾列入分类管理范围,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统筹实施,完善终端处置保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5)争取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各县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6)建立督导考核机制。组织督导各县区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建设工作,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处置体系建设等。主动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和媒体的监督,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7)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报道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试点情况和相关知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

(8)总结试点经验。召开现场会,学习交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2019年工作计划。

1.工作目标。到2019年底,城市中心区和行政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继续扩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范围。

2.工作任务。

(1)扩大分类试点范围。各县区分别增加3家公共机构、3个相关企业、2个物业管理居民小区、1个非物业管理居民小区和3个行政村开展垃圾分类试点。(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增加分类类别。根据餐厨垃圾处置体系建设情况,推进餐厨垃圾单独收运工作。在餐饮单位、党政机关(学校)食堂以及农贸市场推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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