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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和本决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本决定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三、应税大气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
(一)二氧化硫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
(二)氮氧化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8元;
(三)烟尘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
(四)一般性粉尘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
(五)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四、应税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
(一)化学需氧量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7.5元;
(二)氨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7.5元;
(三)其他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五、应税固体废物和噪声适用税额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市对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
七、本市征收环境保护税后,不再征收排污费。
八、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关于天津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财政局局长苑广睿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关于天津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决定(草案)》已于2017年9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决定(草案)》的必要性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该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级政府在法定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了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在我市的贯彻落实,有必要根据法律授权确定我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并对我市执行《环境保护税法》相关事宜予以明确。
二、《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计8条,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授权,参考北京市、河北省、上海市等兄弟省市做法,总结我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经验,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了我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并明确了法律实施相关事项。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1.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决定(草案)》明确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二氧化硫为6元/污染当量,氮氧化物为8元/污染当量,烟尘为6元/污染当量,一般性粉尘为6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为1.2元/污染当量(《决定(草案)》第三条)。
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化学需氧量为7.5元/污染当量,氨氮为7.5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水污染物为1.4元/污染当量(《决定(草案)》第四条)。
2.税额测算的总体思路。为了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减少污染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兼顾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的需要,以我市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为基础,综合分析我市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产业结构、企业承受能力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因素,研究测算了上述具体适用税额。在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对低于《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税额标准下限的污染物,提高至法定的最低标准;对在税额幅度区间内的污染物,平移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对违法超标排放的,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并由环保部门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据市有关部门统计,2017年1至6月,全市应缴排污费总额为3.02亿元。按照我市拟定的税额测算标准税费平移后,如果征收环境保护税,上半年收入预计为2.98亿元,与同期收费数额基本持平。
3.我市标准与兄弟省市的比较。据了解,目前大多数省市环境保护税额标准都在制定过程中,北京市和河北省财政部门已将税额方案上报政府审定。我们对北京、河北、上海、重庆拟定的税额标准进行了汇总整理。目前来看,北京市主要污染物税额标准高于我市,其他污染物税额标准低于我市或与我市一致。河北省主要污染物税额标准低于我市,其他污染物税额标准高于我市。上海市仅二氧化硫税额标准略高于我市,其余污染物税额标准低于我市或与我市一致。重庆市主要污染物税额标准低于我市,其他污染物税额标准高于我市。总体来看,我市征收标准在全国范围处于较高水平,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幅度范围内处于适中水平,这与我市产业结构、功能定位和经济发展现状相关。
(二)我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授权,《决定(草案)》明确,本市对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决定(草案)》第六条)。《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在同一排放口,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前三项、第一类水污染物前五项和其他类水污染物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规定,已综合考虑当前我市环境污染现状、环境保护税征收成本和征管难度等因素。因此,我市不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三)明年停止征收排污费。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决定(草案)》专门明确,本市征收环境保护税后,不再征收排污费(《决定(草案)》第七条)。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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