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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发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12-26 14: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固体废物废弃物回收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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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环保网在环保部获悉关于公开征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全文如下: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起草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起草工作,现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见附件)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 马茜

电 话:(010)66556335

传 真:(010)66556334

电子邮件:66556319@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黄辉

电 话:(010)59192899

传 真:(010)59191875

电子邮件:pmd@agri.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125

附件:1.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1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属于农药废弃物的一种类型,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瓶、罐、桶、袋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分类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的贮存、运输、处置活动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村、镇农户和农药经营者分散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在集中贮存前,其回收、暂存、转运活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第五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责任】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

第七条 【宣传教育】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并通过设置宣传标语、展板、信息提示屏、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宣讲等方式,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八条 【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络及县域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引导和扶持专业化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工作。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场所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包装物要求】国家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农药企业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大容量包装物。

第十条 【回收要求】鼓励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通过多次清洗等方式减少、清除农药包装废弃物内的残留农药,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或者已经被丢弃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当地人民政府布局建设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络或专业化服务机构负责收集、回收。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类型、数量、回收日期、去向等信息。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集中贮存场所或专业化回收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十一条 【贮存要求】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暂存于专门场所或容器,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识,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将危险特性不相容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混合贮存。

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应当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及其规范的相关要求,具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配备泄露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等,并远离水源和热源。

第十二条 【运输要求】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运输活动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第十三条 【转移要求】将农药包装废弃物转移出集中贮存场所,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还应当依法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审批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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