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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逐步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各市在确定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后,所在地县级环境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并要求其在6个月之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工作,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设区市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根据各疑似污染地块的位置、周边的敏感点等情况,确定该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等级。设区市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土地责任人委托从事土壤环境风险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对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或进行治理与修复。此外,环境、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对该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
(四)加强工矿用地治理与修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开展矿区生态环境质量摸底调查。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基础上,开展全区矿区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坚持矿区-尾矿库-小流域系统综合调查思路,逐步建立较完整的全区矿山生态环境数据库,全面掌握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情况、遗留堆存矿渣和尾矿、矿区周边农用地污染情况,及亟待治理的生态环境破坏区域,建立全区矿山生态环境质量档案、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治清单和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矿山名录。
2.积极开展废弃矿山综合整治。依据摸底调查结果,开展矿区-尾矿库-流域土壤调查评估及综合整治方案编制,着力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优先把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及主要江河流域两侧一重山范围内的废弃矿山列入重点治理修复范围,尤其是历史遗留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山为重点,开展综合整治。以河池大厂、五圩、拉么、北山等铅锌矿区、崇左大新铅锌矿区、富川可达锡矿区、藤县大黎铅锌矿区、桂林市恭城县西岭矿区等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治理区,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矿地复垦示范,编制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探索矿区治理与修复、风险管控等技术方法,推进实施废弃矿渣处置利用、矿窿口封闭、矿井涌水治理,对矿山周边存在污染的农田进行生态修复,调整种植结构,防止污染物通过食物链转移,影响人体健康。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强化露天矿采空区复垦工作,创新矿山剥离—采矿—复垦一体化模式,促进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至2020年,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恢复治理率和矿区土地复垦率比2015年各提高10%。
3.开展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以河池、贺州、百色等矿区为重点,开展历史遗留有色尾矿库风险评估和隐患治理,结合尾矿库分类初筛和危险性排序,将存在安全隐患及环境风险的尾矿库纳入综合整治范围,优先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开展尾矿库综合整治工作,制定综合整治方案,杜绝尾矿库的环境安全隐患,避免造成环境危害。力争到2020年,基本消除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
(五)积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发挥示范作用
1.加快推进河池市先行区建设
河池市以矿渣、冶炼废渣堆存场所等工矿企业废弃地为重点,开展矿区-尾矿库-小流域系统调查评估,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探索高背景值、喀斯特地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模式。在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金城江区重点防控区的矿区及周边大力推进土壤环境综合治理与修复,以天峨县、凤山县、东兰县、巴马县等为重点,探索土壤污染源头预防和保护机制。通过采取控源截污、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土地功能和农业结构调整、打击非法采选、推进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等综合措施,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力争到2020年先行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2.创建自治区级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
积极创建自治区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作为国家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的有益补充。将柳州市作为首个自治区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2018年底前完成柳州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建立自治区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项目库,因地制宜的对具有地方特色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污染地块及周边等区域,开展土壤环境风险排查,组织实施环境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试点示范项目。
逐步加强自治区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创建,将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基础好、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工作成效突出的地级市纳入自治区级先行区创建中来,加强示范工程建设。到2020年,针对污染地块等突出土壤问题的环境风险等到有效管控,实现有效切断污染来源、有效防范环境和人体健康风险,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创新初见成效,覆盖先行区的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基本建成,形成一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方面的管理、技术、工程模式,成为全区针对污染地块等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土壤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和示范区。
(六)强化土壤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水平
1.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按照国家要求配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和人员,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和监测人员定期培训制度。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自治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2.建立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档案
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土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相应风险等级,并进一步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污染地块名录实行动态更新。逐步建立健全污染地块环境档案,档案中应包括污染地块的详细信息,主要包括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范围,污染地块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主要暴露途径,风险水平,采取的风险管理或治理修复措施要内容。
3.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
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整合环保、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农牧、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相关数据及监测信息,对污染农用地和污染场地划定污染等级及分类,建立自治区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编制辖区土壤环境质量分布图,编制土壤环境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在数据收集整合与共享的基础上,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共享与动态更新。
4.强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全过程监管
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工程前,调查确定污染区域,基于调查结果和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污染特点,确定治理与修复的目标值、修复范围、修复土方量等,有针对性的编制土壤治理修复实施方案,强化项目立项及实施方案审查。项目建设中实行责任制、参与制、报备制、公示制,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制定、项目实施等各个环节均按要求进行报备。项目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土壤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严格审查所控制污染物种类及指标值,结果向社会公开。
5.健全土壤环境联合管理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发改、财政、科技、工信、国土、住建、农业、水利、安监、林业等部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加强与国土、农业、住建等相关部门配合,整合和集中有限的执法力量,定期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专项执法活动,形成长效的联合执法机制。
(七)加强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推进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加大对我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支持力度,整合资源,发挥力量,开展全区土壤污染源分析、重金属高背景值农用地的安全利用以及污染土壤治理修复技术等研究。推进土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化工、制革、冶炼等行业典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研究。加强土壤修复治理技术筛选与成果转化应用,开展土壤修复技术验证评估工作,筛选、推广区域性适用土壤修复技术,培养广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人才。
采取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培育具有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综合实力的环保科技企业,构建“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联盟,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实施主体作用,因地制宜地提出不同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系统性集成方案,建设一批农田污染土壤和工业企业场地综合治理技术集成与示范区,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集聚发展。
五、重点工程项目
(一)重点项目
为实现规划目标,按照轻重缓急、项目成熟度等原则分批合理安排项目,其中:近期(2020年底之前)计划实施完成广西土壤污染现状详查等65个项目(详见附表1),总投资174103万元;中远期(2030年底之前)计划实施包括: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类项目、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类项目、农用地严格管控类项目、农用地安全利用类项目、矿山治理修复类项目以及土壤治理修复能力建设项目等6大类项目(详见附表2),总投资1180000万元。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项目类型:
1.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类项目
指已经调查和评估确认存在污染风险的且在用地规划使用功能已调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或者已发现污染扩散的,并且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治理修复项目。包括污染地块生物、物理、化学或联合治理与修复项目。
2.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类项目
指已经调查和评估确认存在污染风险,但是暂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风险管控项目。包括移除或清理污染源项目、污染隔离或阻断项目。
3.农用地严格管控类项目
指土壤污染详查结果为重度污染的农用地,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或者按照国家计划经批准后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等风险管控措施,或者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的项目。
4.农用地安全利用类项目
指土壤污染详查结果为轻度与中度污染的农用地,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或者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的项目。
5.矿山治理修复类项目
主要是为解决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且责任主体灭失的突出有色金属矿开采带来的历史遗留污染问题而开展的治理工程。包括污染隐患严重的尾矿库、废弃物堆存场地、废渣、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等工程项目。
6.土壤治理修复能力建设项目
分自治区、市、县三级,持续加强土壤治理与修复相关的能力建设,提高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监管水平,包括土壤污染相关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和应急所需仪器设备购置,有关土壤污染治理数据库和数据平台开发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环境监察、监察、执法和应急人员培训项目。
(二)项目实施安排
根据规划的目标要求及重点任务安排,自治区建立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工程项目库,通过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集中力量解决一批环境风险高、危害大、污染重的土壤污染问题,力争在有限的资金和力量,最大限度的降低环境风险,实现人居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区重金属污染防治任务和需求,扎实做好重点工程调研和设计,合理安排重点工程项目,并纳入自治区重点项目库。各设区市要严格把好项目论证关、设计关和筛选关,客观实际做好项目投资测算,应优先选择将责任主体明确、前期基础好、生态环境效益突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项目库中的项目应依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由自治区环保厅进行变更审批,形成“动态调整、及时变更”的规划重点工程项目管理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环保、农业、国土、发改、财政、工信、建设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广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协调机制,统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的决策和管理,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推进治理与修复规划实施。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按《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各部门责任,建立土壤污染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等,形成政府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完善法规标准
完善法规体系。出台我区农用地、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等相关土壤环境管理政策。鼓励设区市出台土壤环境管理政策,探索建立完善地方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制定本地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标准体系。依据我区土壤污染特征及监管实际情况,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2019年底前,完成制定广西典型重金属污染耕地分级风险管控、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土壤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修复后再利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等技术指南;完成广西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编制,基本建立我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体系。
(三)确定年度目标
根据我区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开展情况,逐年制定下一年度实施方案,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年度目标。加强项目入库技术指导,严格项目审查,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提高项目储备能力。
细化分解各级先行区的目标任务,各级行区要根据先行区建设方案,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加强对先行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合理排序,确保充分发挥先行区对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加大资金支持
创新投融模式,不断拓宽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的资金来源,努力争取中央专项资金,积极落实各级政府环保投入责任,为项目做好资金保障工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税收、信贷、补贴等经济政策,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研究出台鼓励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利用等政策措施,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试点。
(五)加强社会监督
严格监督检查,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加强社会监督,健全举报制度,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能力水平。积极引导公众、新闻媒体、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监督;实施污染物名称和来源、排放方式、浓度及总量,以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的信息公开,营造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内容的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规划实施的定期检查和评估。按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公布规划主要任务实施进展情况;实行规划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土壤详查结果,逐年制定土壤治理与修复方案,动态调整土壤治理与修复项目及任务,并于次年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2020年底前,对本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对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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