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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6-2025年)

2018-01-16 10: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大气污染空气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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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进船舶污染控制。

1.加快岸电设施建设及应用。

新建沿海邮轮泊位和10万吨及以上的集装箱泊位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其他大型码头泊位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推进现有大型邮轮和集装箱码头实施岸电设施改造,2020年前完成50%的集装箱码头改造,力争2025年前全面完成主要集装箱码头改造。鼓励船舶配套建设靠港使用岸电的设备设施。

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靠港全部使用岸电。鼓励其他靠港船舶关闭燃油发电机,优先使用岸电。

2.改善港口用能结构。

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RTG(轮胎式门式起重机)“油改电”工作;2020年底前,鼓励、支持采用LNG(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驱动港作车船和其他流动机械,鼓励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为港口提供照明、生产、生活用能等服务。

3.加强船舶油品使用和排放监管。

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及《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海事局广州港务局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的通告》(穗环〔2016〕126号)要求,加强对内河船舶、到港的沿海和国际航行船舶燃油质量监管,查处船舶“冒黑烟”现象。对到港船舶燃油的硫含量抽检每年不低于1000艘。

敦促船舶在靠近港口区域和近岸海域使用低硫燃料,靠近港口区域减速航行,控制船舶氮氧化物排放。2016年8月1日起,我市辖区水域内的公务船、客渡船、珠江游船和港口作业船舶应使用硫含量小于等于0.035%m/m(质量百分比)的普通柴油;2016年10月1日起将该要求的实施范围扩大至广州港港区内所有内河船舶;普通柴油的硫含量按标准规定分别从2017年7月1日、2018年1月1日起下降至不大于50mg/kg(毫克/千克)、10mg/kg。2017年1月1日起,广州港港区内远洋船舶、沿海船舶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小于等于0.5%m/m的燃油;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广州港港区内应使用硫含量小于等于0.5%m/m的燃油;2019年12月31日前,根据上述控制措施实施的效果评估,确定是否将进入广州港港区内船舶燃油硫含量进一步降低至小于等于0.1%m/m。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4.推进燃料配套升级。

逐步推广船舶低硫燃油供应,配套港区加油设备。推行与低硫燃油相适应的船舶设备改造。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的制定进展,鼓励推进内河电动船舶和在航船舶的柴油机改用液化天然气开发应用,推进船舶动力装置研发和升级换代,并配套建设足量的船用LNG加注站和充电桩。

5.大力推进船舶氮氧化物控制。

推动内河船型标准化,依法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不予检验发证并强制报废,促进老旧落后船舶淘汰。2025年底前,通过更新发动机、安装废气清洁设备或使用其他技术手段加大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力度。

6.开展近岸海域及港口空气质量监测。

开展近岸海域空气质量监测,2017年底前在南沙港等主要港区建立空气质量监测站点。

(五)落实扬尘污染精细化管理。

1.强化建设工地扬尘监管。

建立和完善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以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区域为重点,实施建设工地扬尘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绿色文明施工,重点做好施工场地围闭、地面硬化绿化、工地砂土覆盖、裸露地表抑尘、物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等环节扬尘管控措施六个100%。健全施工工地扬尘监管信息公示及污染举报受理机制,完善建筑企业环保诚信评价制度和建设工程环保监理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城管等部门建设工地扬尘监管信息共享及动态更新机制。推行建成区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以及一定规模施工工地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

2.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改进道路清扫方式,推行城市道路清扫标准化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洒水保洁水平,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一、二级城市道路16小时保洁率100%。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工程,减少道路开挖面积,开挖道路实施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减少裸露地面。

3.强化运输过程扬尘。

监督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密闭、出工地前整洁装载,加大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超载、超装、撒漏、车厢未密闭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规范运输路线、优化装卸流程,严格落实车身冲洗和车厢严密遮盖等环保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全面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研究适当延长建筑废弃物运输时间措施。

4.强化堆场扬尘治理。

工业企业堆场实施规范化封闭管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采取封闭式库仓,不具备封闭式库仓改造条件的应设置不低于料堆高度的严密围挡且采取覆盖措施。堆场内进行搅拌、粉碎、筛分等作业时应喷水抑尘,在空气重污染期间禁止产生扬尘作业。物料装卸配备喷淋等防尘措施,转运物料尽量采取封闭式皮带输送。厂区主要运输通道实施硬化并定期冲洗或湿式清扫,堆场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实施密闭或全覆盖,及时收集清理堆场外道路上撒落的物料。试点安装工业堆场网格化微型颗粒物在线监控设施,与城市扬尘在线监控平台联网,实现工业企业堆场扬尘动态管理。全面落实煤炭、矿石码头防风抑尘设施配备和使用,加快密闭运输系统的改造。继续推进珠江与流溪河沿线堆场专项整治工作。

5.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严格落实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提高城市绿地面积和绿化率。加强生态修复,对全市具备条件的已回收闲置土地实施100%绿化或硬底化,做好已关闭采石场和已回收并调整回绿化用途闲置土地的复绿工作。

(六)其他面源污染控制。

1.实施餐饮业油烟精细化管理。

深化餐饮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餐饮业户全面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产生油烟的餐饮业户须全面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中型以上餐饮业户应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逐步推进大型餐饮业户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到2020年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装置超过80%。推进餐饮业油烟集约化管理,具备条件的餐饮业场所推行油烟集中处理及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主城区内禁止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修订《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5号)。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提高家用排油烟净化率。

2.推进农业面源治理。

开展绿色种植,因地制宜推广和开发生态农业实用技术,建设循环利用的生态农业模式,鼓励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提升农药化肥施用效率,降低农药施用量;调整氮肥结构,降低铵态、酰胺态氮肥比例,扩大非铵态氮肥比例,增加包膜肥料等缓释型肥料、水溶肥料用量。推广各类生物、物理病虫害防治技术。改进施肥方式,提高机械施肥比例,强化氮肥深施,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减少农田氨排放。

推进农业秸秆综合利用,在白云、黄埔、番禺、花都、南沙、增城、从化等区推广秸秆直接还田利用、秸秆能源化与饲料化、秸秆工业化等综合利用措施,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提高秸秆资源化利用水平。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效率达到85%以上;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效率达到90%。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实行农作物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完善区、镇、村三级秸秆或生物质焚烧责任体系。加强秸秆禁烧宣传力度,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引导教育农民群众转变观念。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露天焚烧。

3.加强养殖业废气治理。

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及沼气池的运行状况监管。鼓励农村地区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密闭负压养殖试点,建设氨排放净化装置。限制人口密集农村畜禽散养,推进畜禽粪便生物处理技术。开展“种养一体”试点,根据种植业规模和土壤环境容量确定养殖规模,实现养殖业废弃物就地处理利用,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改良土壤结构,降低大气氨排放,促进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废物利用良性循环。

4.推进污水处理系统废气排放治理。

加强污水处理系统工艺管理,强化重点位置臭气治理,减少恶臭气体产生。

(七)强化工业“散乱污”整治。

进一步强化工业“散乱污”场所的排查和整治,推动工业“散乱污”污染源环境整治长效化。加大治理加工小企业粉尘排放,强化治理皮具制造、漂染、印刷、汽车维修喷涂等小作坊的有机废气。2020年,全市各区基本完成小污染源排查工作,中心城区完成“散乱污”场所污染源的关停、治理并纳入有效管理。

(八)加强监控能力建设。

1.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优化完善现有城市站、区域站、超级站建设,逐步建设并完善路边、码头、农村等网格化微型空气监测站点及垂直监测、遥感监测等专题站点。推进区级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完善大气复合污染成分监测网,强化对污染较严重地区的污染源追踪解析。提升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监测能力,试点按空气质量标准开展汞、铅、氟等指标监测。根据广州塔地面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与广州塔3个不同高度层监测点共同监控污染物的高空输送监测成果,研究一次污染和二次污染的分布特征及来源。

2.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

完善重点大气污染源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网络。建立我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每年动态更新机制,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监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将监测信息在环保部门的污染源自行监测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国家重点监控排污单位要建设稳定有效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纳入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按照国家、省VOCs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分行业、分阶段逐步推进VOCs在线监测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VOCs重点工业园区建立监测站点,安装网格化微型VOCs监测仪,实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

3.推进机动车船排污监控能力建设。

完善I/M制度和工况法排气检测工作,健全在用车环保达标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增加黄标车电子警察抓拍执法点。推进船舶排污监控能力建设,推进使用快速检测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的方法,实施在用船舶柴油机氮氧化物检测。加强对港口区域空气质量监测。

4.推进其他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

逐步拓展工程机械、农用机械、飞机等移动源,建筑工地、堆场等扬尘源,畜禽养殖、农田施肥等农业源的监测与统计工作。

5.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

完善PM2.5来源解析工作机制和技术体系,逐步开展臭氧来源解析工作。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大型活动空气质量保障等工作需要,及时开展快速动态源解析工作。完善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机制,实现源排放清单动态更新。逐步推进火电厂大气汞、铅排放控制研究和清单编制工作,开展火电厂碳捕捉试点。建立统一的大气环境管理业务平台,集成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等环境信息,建立污染物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定量快速可视化评估体系,实现按季度调度、分析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与进展的功能,为空气质量管理、污染物减排评估以及污染防治措施决策、考核提供支持。

(九)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1.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平台。

完善二氧化氮、臭氧、PM2.5的测报及综合分析,建设精细化空气质量综合预报预警平台,进一步加强环保、气象部门的对接协作,完善空气污染预警机制及预警信息传输体系,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短、中、长期预报准确率,及时预报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推进广州南沙小虎岛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

2.实施以空气质量日变化为依据的应急响应措施。

完善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机制。完善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测报、信息发布、部门协作、市区联动、措施落实、社会参与等应急响应体系,组织实施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每季度更新污染物不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名单及应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完善轻度以上空气污染强化监管联动措施。

(十)完善环境管理政策措施。

1.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

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逐步调整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方式,相关补贴资金由建设环节为主逐渐转向兼顾运营环节。落实国家对企业环保基础设施运营环节及对环保运营商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节能环保汽车财税补贴激励政策。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的比重。

2.深入推进金融贸易政策。

推行“绿色信贷”制度,将企业环保信用评级结果作为授信审查的条件之一。鼓励金融机构根据环保部门信用评级的结果,优先对污染治理或减排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在贷款规模、期限和利率上给予优惠。

3.深化排污许可及大气治理经济政策。

按照国家、省关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部署,在2020年前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根据国家排污收费及环保税费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扬尘、挥发性有机物整治经济政策。

4.拓宽投融资渠道。

健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参与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建设,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分担、长期合作关系。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5.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健全环境信息发布机制,提高环境质量信息获取渠道的便捷性和多样性,保障公众对政府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畅通环保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各级环保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加强部门间协作,促进各部门发布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口径统一、内容互补。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大气污染物排放各重点企业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建立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污染源排放情况的评估并向社会公告。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涉及有毒废气排放企业、上市公司、市政公共设施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鼓励全社会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七、重点工程

重点工程包括工业燃煤污染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机动车船等移动源污染控制、扬尘污染控制等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监测预警中心项目等7项能力建设,以及达标规划评估等6项科技支撑重点项目(详见附表)。

八、近期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建立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各尽其责的工作机制。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协调规划实施,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推进,监督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情况,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年度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产业结构与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要求牵头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环保、节能等相关资金,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园林、城管等部门负责扬尘污染控制及监管。公安、交通、渔业、海事、港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机动车、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各区政府对本区环境空气质量负责,依职责组织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要求,以及规划实施的年度计划,组织制订本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各项工作任务,明确落实责任。健全规划实施的沟通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定期组织研究解决推进达标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大气环境管理队伍建设,增加人员配置,全面推进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等大气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

(二)严格考核评估。

建立健全干部行政监察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建立达标规划年度分析、中期评估、终期考核的机制,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修正,实现规划项目库的动态调整。建立健全大气环境治理后督察机制,强化大气环境治理综合督查。

年度分析结合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开展,每年进行一次。通过分析及时跟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新要求、重点行业新工艺新技术、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状况等,并作为中期评估的依据之一。

中期评估实行“滚动实施、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每3年进行一次,目的是进一步明确达标规划控制目标的实现程度或设定的合理性,从而调整和优化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评估的方式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当前国际先进水平及广州的差距、我市空气质量的改善程度、规划目标设定的合理性、规划指标实现情况、主要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和效果、重点任务的推进进度、相关投资及使用情况、规划实施机制建设及运作情况、下一阶段规划实施中需要调整的内容和需要进一步加强的方向等建议。

终期考核将综合各年度分析及中期评估情况,以空气质量全面达标及持续改善为标准,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最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为远期空气质量提升及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指明方向。

(三)加大资金投入。

切实增加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投入,将环境保护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加大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按照规划提出的要求,制定、细化和落实具体的环保工程项目,对规划所列的项目优先安排,列入年度重点建设投资项目并落实经费保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推广、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

充分发挥环保资金杠杆的撬动作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推动企业配套治理资金投入,提高企业治污减排积极性。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引入多元化建设投资主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四)完善法规制度。

继续完善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法规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研究,重点探索以经济杠杆为手段的污染控制措施,创新环境管理制度。主要围绕工业企业环保准入要求、机动车限排、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推行清洁生产要求等方面开展研究,为我市推行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提供法规及政策依据。

(五)强化科技支撑。

加快环保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实施环保技术攻关,形成环境科研支撑体系。开展PM2.5、臭氧等污染物来源解析及传输扩散规律、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影响规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以及清洁生产、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各类大气污染治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充分发挥环保专家的咨询作用,对环保专家库进行完善与动态更新。健全研究团队,为达标规划政策方案的制定、评估等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建立城市空气质量定期会商机制。

(六)加强宣传教育。

定期举办全市性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宣讲、公益赛事等活动,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及环境保护科研成果,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自觉保护环境意识。

(七)加强区域合作保障机制。

积极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全面加强与周边城市的沟通与合作。积极推动政策制定同步协调,实现大区域内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的整体对接。推动建立健全大区域内大气环境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共享信息平台,互通区域内重大项目审批、执法等信息。公开跨界重点大气污染源信息、联合整治工作计划及实施进度,提高联防联治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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