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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划定内容
广西海洋生态红线区分为禁止类红线区和限制类红线区,具体划分了2类禁止类红线区和8类限制类红线区共54个,其中禁止类红线区5个,限制类红线区49个。此次划定广西海洋生态红线区总面积为4100.65km2(剔除重叠面积后面积。未剔除重叠面积的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为4239.82km2),占广西管理海域总面积的60.12%。广西海域大陆岸线1628.59km,划定大陆自然岸线(滩)保有长度585.53km,占广西海域大陆岸线的35.95%。广西海岛岸线总长550.68 km,划定海岛自然岸线(滩)保有长度469.97km,占广西海域海岛岸线的85.34%。
(一) 禁止类红线区
指海洋生态红线区内禁止一切开发活动的区域,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共划定禁止类红线区5个。
1、 自然保护区禁止类红线区
划定禁止类红线区3个,面积193.79km2,占红线区总面积的4.57%,分布在防城港、北海。包括广西北仑河口红树林保护区禁止类红线区、广西合浦儒艮保护区禁止类红线区、广西山口红树林保护区禁止类红线区。
2、 海洋特别保护区禁止类红线区
划定禁止类红线区2个,面积14.82 km2,占红线区总面积的0.35%,分布在钦州和北海。包括广西钦州茅尾海保护区禁止类红线区、广西涠洲岛珊瑚礁保护区禁止类红线区。
(二) 限制类红线区
指海洋生态红线区内除禁止类红线区以外的其他红线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适度利用区和生态与资源恢复区、重要河口、重要渔业海域、特别保护海岛、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重要滨海旅游区、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等。共划定限制类红线区49个。
1、 自然保护区限制类红线区
划定限制类红线区3个,面积69.92km2,占红线区总面积的1.65%,分布在防城港、北海。包括广西北仑河口红树林保护区限制类红线区、广西合浦儒艮保护区限制类红线区、广西山口红树林保护区限制类红线区。
2、 海洋特别保护区限制类红线区。
划定限制类红线区8个,面积506.67 km2,占红线区总面积的11.95%,分布在防城港、钦州、北海。包括防城港东湾红树林保护区限制类红线区、广西钦州茅尾海红树林保护区限制类红线区、广西钦州茅尾海保护区限制类红线区、大风江红树林保护区限制类红线区、广西北海滨海湿地保护区限制类红线区、广西涠洲岛珊瑚礁保护区限制类红线区、北海斜阳岛保护区限制类红线区、广西近海南部海洋保护区限制类红线区。
3、 重要河口
划定限制类红线区3个,面积81.84km2,占红线区总面积的1.93%,分布在防城港、钦州、北海。包括北仑河口限制类红线区、大风江口限制类红线区、南流江口限制类红线区。
4、 重要渔业海域
划定限制类红线区7个,面积2869.31km2,占红线区总面积的67.68%,分布在防城港、钦州、北海。包括珍珠港重要渔业海域限制类红线区、防城港南部海域重要渔业海域限制类红线区、钦州南部海域重要渔业海域限制类红线区、廉州湾重要渔业海域限制类红线区、北海南部海域重要渔业海域限制类红线区、北海珍珠贝保护区限制类红线区、广西近海南部重要渔业海域限制类红线区。
5、 特别保护海岛
划定限制类红线区3个,面积0.13km2,占红线区总面积的0.003%,分布在防城港。包括独墩限制类红线区、尖山大墩岛限制类红线区、尖山小墩岛限制类红线区。
6、 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
划定限制类红线区3个,面积16.20km2,占红线区总面积的0.38%,分布在防城港和北海。包括防城港金滩自然景观与文化历史遗迹限制类红线区、北海涠洲岛自然景观与文化历史遗迹限制类红线区、北海冠头岭自然景观与文化历史遗迹限制类红线区。
7、 重要砂质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域
划定限制类红线区7个,面积99.48km2,占红线区总面积的2.35%,分布在防城港、钦州、北海。包括防城港金滩重要砂质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域限制类红线区、江山半岛东岸重要砂质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域限制类红线区、三娘湾重要砂质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域限制类红线区、北海银滩重要砂质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域限制类红线区、福成-营盘重要砂质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域限制类红线区、沙田半岛重要砂质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域限制类红线区、涠洲岛重要砂质岸线和沙源保护海域限制类红线区。
8、 重要滨海旅游区
划定限制类红线区14个,面积289.07 km2,占红线区总面积的6.82%,分布在防城港、钦州、北海。江山半岛东岸重要滨海旅游区限制类红线区、防城港西湾重要滨海旅游区限制类红线区、防城港东湾重要滨海旅游区限制类红线区、龙门及观音堂重要滨海旅游区限制类红线区、七十二泾重要滨海旅游区限制类红线区、沙井西侧重要滨海旅游区限制类红线区、茅尾海东岸重要滨海旅游区限制类红线区、鹿耳环至三娘湾重要滨海旅游区限制类红线区、三娘湾重要滨海旅游区限制类红线区、廉州湾重要滨海旅游区限制类红线区、北海银滩重要滨海旅游区限制类红线区、闸口至公馆港重要滨海旅游区限制类红线区、沙田东岸重要滨海旅游区限制类红线区、北海涠洲岛重要滨海旅游区限制类红线区。
9、 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
划定限制类红线区1个,面积98.59km2,占红线区总面积的2.33%,分布在钦州。即钦州三娘湾中华白海豚集中分布区限制类红线区。
(三) 自然岸线
划定广西大陆自然岸线(滩)保有长度585.53km,占广西大陆岸线长度1628.59km的35.95%。
广西海域无居民海岛632个,海岛岸线总长350.40km,333.03km的无居民海岛岸线需保持自然状态。广西海域有居民海岛14个,海岛岸线总长200.28km,136.95km的有居民海岛岸线需保持自然状态。广西海洋生态红线划定的广西海岛的保护自然岸线长度为469.97km,占广西海岛岸线总长550.68km的85.34%。
四、 管控措施
(一) 禁止类红线区管控措施
禁止类红线区包括两类红线区——自然保护区禁止类红线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禁止类红线区。
自然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管理,禁止任何人进入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管理机构批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管理机构批准。
海洋特别保护区按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管理,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实施各种与保护区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预留区内,严格控制人为干扰,禁止实施改变区内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活动。
(二) 限制类红线区管控措施
1、 海洋保护区管控措施
海洋保护区限制类红线区包括两类——自然保护区限制类红线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限制类红线区。
自然保护区开发活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海洋特别保护区开发活动执行《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生态保护、恢复及资源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其功能区管理要求:适度利用区内,在确保海洋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适度利用海洋资源,鼓励实施与保护区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型资源利用活动,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养殖等海洋生态产业;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内,可以采取适当的人工生态整治与修复措施,恢复海洋生态、资源与关键生境。
2、 重要河口限制类红线区管控措施
禁止围填海、采挖海砂、设置直排排污口及其他破坏河口生态功能的开发活动,并加强对重要河口生态系统的整治和生态修复。
3、 重要滨海湿地限制类红线区管控措施
禁止围填海、矿产资源开发及其他可能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开发活动,并加强对受损滨海湿地的整治与生态修复。
4、 重要渔业海域限制类红线区管控措施
在重要渔业海域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海洋生态红线区内禁止围填海、截断洄游通道等开发活动;在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育幼期禁止进行水下爆破和施工,处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要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管理。
5、 特别保护海岛限制类红线区管控措施
禁止围填海、炸岩炸礁、填海连岛、实体坝连岛、沙滩建造永久建筑物、采挖海砂及其他可能造成海岛生态系统破坏及自然地形、地貌改变的行为,并加强对受损海岛生态系统的整治与修复。
6、 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限制类红线区管控措施
禁止设置直排排污口、爆破作业等危及文化遗迹安全的、有损海洋自然景观的开发活动,保护历史文化遗迹、独特地质地貌景观及其他特殊原始自然景观完整性。
7、 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限制类红线区管控措施
禁止实施可能改变或影响沙滩自然属性的开发建设活动。设立砂质海岸退缩线,禁止在高潮线向陆一侧500米或第一个永久性构筑物或防护林以内构建永久性建筑。在砂质海岸向海一侧3.5海里内禁止采挖海砂、围填海、倾废等可能诱发沙滩蚀退的开发活动。加强对受损砂质岸线的修复。
8、 重要滨海旅游区限制类红线区管控措施
禁止试图可能改变或影响滨海旅游的开发建设活动。
9、 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限制类红线区管控措施
禁止实施对珍稀濒危物种有影响的开发建设活动。
(三) 自然岸线管控措施
禁止实施可能改变大陆和海岛自然岸线(滩)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加强对受损岸线的整治和修复。禁止实施导致砂质岸线自然属性改变的用海活动,保持砂质岸线自然形态、性质及与其相关的邻近海洋动力环境的稳定。禁止实施导致基岩岸线自然属性改变的活动,保持基岩岸线的自然特征。对已有部分养殖围海和开放式用海的占用岸线(滩)的海岸线,要继续保持和恢复岸线的自然形态和性质,对不在农渔业区的岸线,在需要时逐步拆除围海堤坝等影响海岸自然生态功能的人工构筑物,恢复自然岸线(滩)。保持已建景观性城市岸线形态基本稳定,逐步恢复和优化海岸自然生态和景观功能,对具有保护价值的人文自然历史文化遗迹岸线要进行保护和必要的维护,禁止可能对岸线保护产生影响的用海活动。针对部分可以修复为自然岸线的受损岸段实施整治修复工程,逐步恢复自然形态或进行海岸线的自然生态化改造,使其恢复自然岸线(滩)生态功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一、 健全机制、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广西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责任主体,需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建立和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必须落实海洋生态红线的目标和管控措施,保障海洋生态红线的有效管理。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联席会议机制,推动跨部门的海洋生态红线综合管理,将海洋生态红线纳入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并主流化海洋生态红线的管理。广西海洋和渔业厅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实施。政府联席会议具体协调跨部门协商,解决红线划定方案调整、跨区域争议等重大事项。
二、 创新制度、发挥机制
实施陆海统筹,建立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陆源污染物入海综合监管;利用浮标、自动监测、移动通讯等先进设备和技术,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建立海洋生态红线生态评价制度,根据海洋生态红线区生态评价状况,针对性地开展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实行严格的海洋生态红线区开发项目环境准入管理,规范海洋生态红线范围内的开发活动;探索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及周边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红线区内共同防治海洋污染的协作机制,统一目标,协调行动,实施联防、联控和联治。
三、 明确责任、强化考核
将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措施的落实、指标的制定、目标的实现、政策措施的配套、修复治理的开展、生态恢复的效果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生态红线区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和绩效考核。
四、 多方筹资、保障经费
开拓资金来源,保障经费开支。发展并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的财务可持续性,满足海洋生态红线管理开支之需,扶持海洋生态红线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治理、生态修复、能力建设等。鼓励、引导企业和民间资本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机制。
五、 公众参与、社会共管
鼓励海洋生态红线管理的公众参与,建立相应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海洋生态红线信息公开制度,开发海洋生态红线信息系统和建立海洋生态红线信息共享平台,保障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参与管理权、经济和环境权益的主张权。鼓励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家海洋局、所属分局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海洋生态红线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公众参与海洋生态红线的管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洋生态红线区内从事生态保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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