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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征求意见稿)

2018-02-14 08:55来源:中国排污许可关键词:排污许可证超低排放排污单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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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许可排放浓度

5.2.2.1废气

以排放口为单位,明确各排放口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锅炉排污单位按照GB13271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均值浓度。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锅炉排污单位,除按上述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并实施监管外,还应填报超低排放浓度限值。

5.2.2.2废水

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锅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时,应依据GB8978及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废水与其他工业废水混合排放的,执行相关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均值浓度。

5.2.3许可排放量

5.2.3.1一般原则

锅炉排污单位应明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许可排放量。

锅炉排污单位应优先采用理论公式(以设计燃料元素分析数据或组分分析数据为依据)计算燃料基准烟气量,其次采用经验公式(以设计燃料低位发热量数据为依据)估算燃料基准烟气量。

5.2.3.2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

许可排放量包括全厂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a)年许可排放量

锅炉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为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由许可排放浓度、基准烟气量、锅炉年燃料使用量相乘确定。

1)燃料基准烟气量(理论公式计算法)

单位固体燃料基准烟气量按式(1)计算,单位液体燃料基准烟气量按式(2)计算。

式中:Vgy—燃料基准干烟气量,标立方米/千克;

Car—收到基碳含量,百分比;

Sar—收到基硫含量,百分比;

Nar—收到基氮含量,百分比;

Har—收到基氢含量,百分比;

Oar—收到基氧含量,百分比。

单位气体燃料基准烟气量按式(3)计算。

式中:Vgy—燃料基准干烟气量,标立方米/立方米;

CO2—二氧化碳体积百分数,百分比;

N2—氮体积百分数,百分比;

CO—一氧化碳体积百分数,百分比;

H2—氢体积百分数,百分比;

H2S—硫化氢体积百分数,百分比;

CnHm—烃类体积百分数,百分比,n为碳原子数,m为氢原子数;

O2—氧体积百分数,百分比。

2)燃料基准烟气量(经验公式估算法)

锅炉排污单位若无设计燃料元素分析数据或气体组成成分分析数据,可根据设计燃料低位发热量计算基准烟气量,相关经验公式见表4。

固体/液体燃料锅炉的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按式(4)计算。

气体燃料锅炉的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按式(5)计算。

式中:Ej为第j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吨/年;

Cij为第i个主要排放口第j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毫克/立方米;

Vi为第i个主要排放口基准烟气量,标立方米/千克或标立方米/立方米;

Ri为第i个主要排放口所对应的锅炉年燃料使用量,吨/年或万立方米/年,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时的年燃料使用量或前三年平均年燃料使用量进行选取。

b)特殊时段日许可排放量

锅炉排污单位特殊时段废气污染物日许可排放量按式(6)计算。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当中载明。

特殊时段锅炉排污单位日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

式中:Ej日许可为排污单位特殊时段第j项污染物日许可排放量,千克/天;

E前一年环统日均排放量为排污单位第j项污染物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均值,千克/天;

α为特殊时段日产量或排放量削减比例。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6.1一般原则

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核发环保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锅炉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锅炉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提供应用案例的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锅炉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待锅炉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6.2废气

6.2.1可行技术

可行技术应根据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燃料性质、锅炉容量、燃烧方式和排污单位现场条件等进行选择。

对于锅炉排污单位排放的颗粒物,燃煤/油锅炉主要采用袋式除尘、电除尘和电袋复合除尘技术,燃生物质锅炉主要采用旋风除尘+袋式除尘技术。

对于锅炉排污单位排放的二氧化硫,燃煤锅炉主要采用低硫煤(硫分<1%),并安装脱硫效率达到要求的干法/半干法(包括炉内喷钙法、旋转喷雾干燥法、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等)或湿法(包括石灰石-石膏法、氧化镁法、钠碱法和以废治废脱硫工艺等)烟气脱硫装置,燃油锅炉主要采用低硫油(硫含量<50mg/kg)或安装湿法烟气脱硫装置。

对于锅炉排污单位排放的氮氧化物,燃煤/生物质锅炉优先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结合SNCR、SCR或SNCR+SCR烟气脱硝装置,燃油/气锅炉主要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对于锅炉排污单位排放的汞及其化合物,优先采用脱硫脱硝除尘组合技术进行协同脱除,如还未实现达标排放,可采用炉内添加卤化物或烟道喷入活性炭吸附剂等技术。

锅炉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详见表5。

6.2.2.1源头控制

锅炉排污单位应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的原则,有序推进清洁能源使用。

锅炉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治理应优先燃用低硫煤或低硫油,氮氧化物治理优先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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