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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8-03-06 11:0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超低排放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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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逐步优化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产业布局,持续强化“散乱污”企业管控,切实减少结构性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8.有序推进城市规划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要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对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2018年7月底前,制定城市规划区内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规划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对能耗高、排放大的钢铁、水泥等企业,实施重组、转型,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对环境影响小,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或就地转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的企业,实施关停。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9.加快关停落后煤电机组。落实河南省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求,2018年9月底前,完成省下达平顶山市的关停落后煤电机组。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平顶山供电公司,相关县(市、区)政府。

10.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整改取缔8263家“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保问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

大力提高火车运输和多式联运比例,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升级,加快老旧车淘汰,加强在用机动车监控监管,实施重型车辆油品质量抽检抽测,大力推广电动汽车,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大幅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1.大力发展铁路货运和多式联运。对既有铁路线路进行扩能改造、设备升级,提高铁路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铁路运输量。组织实施“多式联运+”工程,完善市内铁路站与物流园区、重点企业的无缝衔接。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平东火车站、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有关县(市、区)政府。

12.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提升。积极协调省主管部门,按照省统一部署,2018年7月1日起,全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中石化平顶山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平顶山销售分公司要做好国六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中石化平顶山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平顶山销售分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13.开展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2018年4月底前,研究建立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14.持续打击劣质售油行为。深入开展“平顶山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推动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对汽柴油生产加工企业、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乙醇汽油调配站等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工商部门要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管,持续开展对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的油品质量抽查,依职能依法查处不合格油品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15.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同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全市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现场查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16.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6月底前,要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0套以上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惩戒,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提升所属车辆排放水平或者淘汰更新超标车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17.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2018年4月底前,完善制定机动车管控实施方案,通过新建绕城环城道路、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同时,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设立环保、公安、交通、质检、商务、工商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油品和重型卡车尾气,对于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及驾驶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18.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2018年4月底前,研究制定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各县(市、区)要每月组织1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加强现场疏导,合理组织车流,科学安排路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19.强化新车源头管控。2018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柴油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20.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5月底前,全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21.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借鉴郑州市等试点城市开展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经验,探索柴油车尾气治理技术,重点加强物流运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企业所属车辆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22.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机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机局,各县(市、区)政府。

23.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积极推行新能源纯电动环卫车辆,完成省下达平顶山市的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建设,满足全市电动汽车(标准车)充电需求,初步建成平顶山段国家级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质监局、平顶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完成化工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鼓励试点开展重点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深入开展工业VOCs(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广绿色示范工厂建设和工业领域电代煤,全面建成工业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24.全面实施涉气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化工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硝酸、硫酸等化工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有色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电解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钒、锡、锑、汞和再生铜、铝、铅、锌行业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钢铁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铁合金、焦化和钢铁企业的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5.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1)钢铁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钢铁企业试点开展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7%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3)炭素行业(铝用炭素)。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炭素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6.强化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开展生活源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按照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要求,平顶山市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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