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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8-03-06 11:0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超低排放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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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管控要求,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推进治污能力持续提升。

45.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以全省区域7天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全省中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为依托;积极开展平顶山市辖区内3天预测预报工作,提高综合观测监测分析能力,加强区域重污染过程追因分析研判工作,做好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为全市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

46.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各县(市、区)要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分管副县(市、区)长、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的市、县级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实行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工作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

47.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工作办公室。

48.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结合气象条件分析,科学合理选择站址,完善平顶山市自动监测站点布点分布,加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配合完成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工作。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立体观测能力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全市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49.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平顶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50.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各级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51.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24号)和《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豫污普〔2017〕1号)等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52.实施空气质量季度考核。依据平顶山市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季节性气象条件,分解下达各县(市、区)每季度PM2.5、PM10限值及优良天数指标。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县(市、区)依据PM2.5、PM10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完成2018年度改善目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53.制定发布《平顶山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制定发布《平顶山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要专题研究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工业企业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各生产经营企业单位要设立环保专职机构,负责落实具体环境攻坚事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的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2018年3月1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执法督查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级、各部门执法督查重点,2018年3月底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各级、各部门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工作办公室要对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开展督促检查,定期向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各项攻坚任务进展情况,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市环保局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发改委负责对供热供暖、“双替代”等工作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老旧车违规上路、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配合市环保局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市商务局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和重型车油品质量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环城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工商局(市散烧办)负责组织对全市清洁型煤推广、散煤取缔、车用尿素推广和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质监局负责对汽柴油生产加工环节的油品质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安监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

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季度考核。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的单位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导致全市完不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坚决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四)深化生态补偿

依据《平顶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攻坚〔2017〕12号)要求,结合每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按月实行资金激励和支偿,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越大、补偿资金越多,空气质量下降越多、支偿资金越多,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加强宣传引导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进一步加强与中央和省内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注重对新政策、新举措、推进力度、工作成效等加强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主动向公众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期限,满足公众知情权。要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专栏,积极宣传各级、各部门采取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进展、督查问题等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统一发布口径,坚决避免多渠道发声和报送信息,发现负面舆情或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的舆情,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权威发声,正确引导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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