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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印发《厦门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厦门市随机抽查配套制度》、《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情如下: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创新政府管理模式,规范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行为,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环保法〔2015〕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12号)、市环保局《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通知》(厦环控〔2015〕59号)、《关于印发“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厦环评〔2015〕81号)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厦门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厦门市随机抽查配套制度》、《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1.厦门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2.厦门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配套制度
3.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6日
附件 1:
厦门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为促进市场公正公平,创新政府管理模式,规范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行为,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环保法〔2015〕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12号)、市环保局《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通知》(厦环控〔2015〕59号)、《关于印发“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厦环评〔2015〕81号)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在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机制,是规范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工作效能的重要举措,各级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集中力量,细化措施,明确分工,严格落实。
二、工作任务
(一)随机抽查主体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确定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固废、噪声)验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勘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挂牌督办督查、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随机抽查对象和内容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将辖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其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法律法规的执行与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三)随机抽查基础建设
1.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
贯彻执行随机抽查制度,核心是建设“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以下简称“污染源动态信息库”)。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福建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方案(试行)》的要求,遵循属地全覆盖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污染源动态信息库”的建设与维护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辖区所有污染源的名录清单,将纳入日常环境监管的污染源信息录入到动态信息库内,作为随机抽查的基础。市环保局污防处负责提供每年度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规财处负责提供每年度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以及最新环境统计、环境普查排污单位名单,环评处负责提供市局审批建设项目(单位)名单,各分局负责提供辖区审批建设项目(单位)名单,各驻区环保分局负责根据市局相关处室、市环境监察支队提供的污染源名单以及日常环境监管情况更新本辖区污染源名单,应指定专人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污染源动态信息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更新工作。
现有排污单位信息应按要求录入“污染源动态信息库”,新增排污单位信息应在排查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动态信息库,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生成或审批移交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动态信息库。
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开展市级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具体事务,负责组织全市跨区的污染源随机抽查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污染源动态信息库”建设。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按照全市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要求,配合市环境监察支队、各驻区环保分局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
市宣教中心负责做好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2.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市环境监察支队、各驻区环保分局应将所有环境执法人员纳入检查人员名录库。污染源随机检查名单确定后,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应在确定检查工作安排的前1-2个工作日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3名检查人员,或在动态信息库系统中与污染源检查名单一并产生。检查人员应提前熟悉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并按计划和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3.排污单位类别划分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在划分重点排污单位、特殊监管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时,除依照《福建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方案(试行)》原则确定外,还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如环境承载力、行业特点、环境敏感度、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总量、浓度强度等因素确定。污染源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重点排污单位:辖区内国控、省控、市控污染源和重点环境风险源等排污源,其名录由市环保局在环保部、省环保厅确定省控以上污染源名单的基础上,根据本辖区环境承载能力、总量控制要求、重点污染行业和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以及所处位置的敏感性等因素确定。
(2)特殊监管排污单位:存在较为突出环境问题和较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污染源;被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反复投诉经核查属实的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为警示等级或不良等级的污染源;被环保部或省环保厅挂牌督办的污染源;环境安全隐患多且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但又暂未纳入年度重点的污染源;市、区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违法性质和影响程度,认为应当列入特殊监管对象的污染源。
(3)一般排污单位:“污染源动态信息库”中除重点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排污单位以外的其他排污单位。
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但存在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的企业,暂列入市控重点监控单位名录(在“污染源动态信息库”中备注为“环境风险”,名单由市环境应急中心提供)。
(四)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辖区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状况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环保部规定的最低比例),采用摇号、电脑或系统软件等方式随机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巡查。对群众投诉举报多、经常性频发违法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信用比较差、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国控、省控、市控污染源较少的辖区,要适当扩大重点排污单位范围,并在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抽查比例基础上,适当提升抽查比例。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年初制定本年度抽查方案,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在市纪委驻市海洋渔业局纪检组、支部纪检委员、行风监督员的监督下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遇“污染源动态信息库”升级改造无法使用等特殊原因时,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名录清单中,采用摇号、抽签等其他方式确定下一季度检查名单。
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随机抽查的比例和方式参照重点排污单位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执行。市、区环保部门在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时,应按照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类别分别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市级环保部门对区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督查,采用专项行动方式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根据专项行动要求确定。
最低抽查比例:
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环境监察支队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各区环保分局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度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巡查一遍)。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市局污防处会同规财处、环评处、各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等单位确定。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环境监察支队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各区环保分局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提高抽查比例。暂按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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