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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系列文件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附全文)

2018-03-08 16: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管排污单位厦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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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监察支队在上述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5%的随机抽取比例,扩大执法检查覆盖面,并将全市环境监察人员(含大队)纳入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名录库。综合运用交叉执法、突击检查、夜间与节假日巡查等多种形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倒逼排污单位遵法守法。

(五)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

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作为本市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平台,市、区环保部门应主动将执法事项纳入该平台,依托该平台归集共享各类随机抽查的监管信息,深化跨部门随机抽查协同监管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局相关责任处室应切实加强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统筹协调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科学制定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制度,指导环境执法人员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要结合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定期对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三)严格抽查保密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四)加强宣传培训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专刊、网站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提升宣传成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完善随机抽查监管方案。同时加强对环境监察人员的培训,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妥善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五)监管频次变更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根据环境监管需求,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自《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严格落实随机抽查制度,“国控重点污染源每月至少现场检查一次,其他污染源每季度至少现场检查一次”的规定不再执行。

四、进度安排

各区环保部门应于本办法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对本辖区的《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进行调整及修订,完成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并实时更新,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宣传培训工作,并抄送市局法规处备案。

附件2:

厦门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配套制度

为配合《厦门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的实施,规范随机抽查和现场检查执法,提升随机抽查工作实效,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如下配套制度:

一、抽查“双随机”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合理调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资源,将现场检查的排污单位信息和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信息及时更新纳入“污染源动态信息库”,在动态信息库中随机抽查排污单位和执法人员名单。遇动态信息库升级改造无法使用等特殊原因时,也可在动态信息库名录清单中,采用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下一季度检查单位名单,并结合当日或当次现场监察执法的安排,运用随机方式抽派环境监察执法人员。

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或变更。

二、抽查保密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保密期限从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时起至到达被检查企业时止。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三、抽查留痕

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抽查检查工作时,应现场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如实客观记录现场执法情况,制作《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当场调查取证,按程序报告并依法处理。可以当场认定违法事实的,应当场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并提出整改要求。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检查的环保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情况填报至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对于随机抽查企业涉及有环境风险内容的,原则上由各执法单位(各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下同)负责;涉及存在较大以上环境风险源且情况复杂的,可请市应急中心配合检查。

四、复查复测

(一)监测数据超标

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监测数据超标的污染源监测报告应自报告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各执法单位;各执法单位应在知悉超标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超标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2.各执法单位在向超标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次日书面告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并同时提出复查复测建议。对于监测数据超标的污染源,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自知悉之日起至复查复测之日止原则上不再安排监督性监测与排污监测。

3.复查复测的方式: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复查复测建议独立开展或由各执法单位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

4.复查复测日的确定原则:开展复查复测期限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日期由各执法单位在复查复测建议中确定。

5.累计连续处罚条件:自复查复测超标次日起至下次复查复测超标之日止。

(二)其它违法行为

除遵循上述有关规定外,各执法单位独立开展复查执法。若执法需要监测数据支撑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配合复查执法。

五、违法案件办理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产、违反“三同时”、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防止污染设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对辖区内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点多面广、污染严重的小散乱企业,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对区域集中度高的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小规模或作坊式企业,应依法全面排查梳理,及时提请当地政府,通过组织专项整治、集中治理、清理整顿等措施,依法依规关停淘汰或整合提升,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并纳入日常环境监管范畴。

对于涉及案件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一)案件承办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驻区环保分局对辖区污染源承担环境监察查处职责。市环境监察支队受市环保局委托承担全市环境执法稽查、专项督查及重点污染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1.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全市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超标、市控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废水、废气)超标处罚案件;现场检查发现的除建设项目和“三同时”等以外的违法案件。

2.各驻区环保分局:负责辖区内省控以下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超标、市控以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废水、废气)超标处罚案件;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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