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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

2018-03-14 16: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空气质量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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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1)科学实施钢铁、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钢铁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对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依法实施停产。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冬季采暖季,全市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和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生产线)、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石灰窑企业,依法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冬季采暖季,全市电解铝、氧化铝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对炭素企业依法实施停产;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全部依法实施停产。

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电解铝企业,豁免其错峰限产比例降低为1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豁免其由停产改为限产50%,以生产线计,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6.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90%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城管局、公安局、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7.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全面禁放烟花爆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焦政办〔2016〕133号),落实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要指导督促各地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管理。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供销社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八)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强化沿太行山污染传输通道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实施8个产业集聚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沁阳市、博爱县煤场等重点区域整治,实施重点突破,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48.强化沿太行山污染传输通道区域综合治理。将沿太行山污染传输通道的修武县、博爱县、沁阳市、四城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列入重点管控区域,各相关县(市)区参照《焦作市空气质量“一点一策”工作方案》(焦环攻坚办〔2017〕344号)要求编制当地重点管控区域实施方案,将扬尘、工业、监测、监控、基层网格监管等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提升大气污染管控精细化水平,于2018年3月1日前将管控方案报市环境攻坚办,并严格按照管控方案要求实施重点整治和环境管理。

责任单位:修武县、博爱县、沁阳市、四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9.继续实施8个重点区域综合治理。对马村区万方工业园区、中站区西部产业集聚区、山阳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博爱县产业集聚区、沁阳市沁北产业集聚区、孟州市产业集聚区、修武县中铝工业区、武陟县产业集聚区及城北工业园区等8个重点区域继续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实现区域道路无破损,裸露黄土全面实现绿化或硬化,工业企业要达到污染物达标排放、物料堆场落实仓储(建成区范围内)或防风抑尘墙、物料运输车辆进出企业全面冲洗等整治要求,建立完善园区污染管控机制。各重点区域要成立整治指挥部,由各相关县(市)区第一网格长担任指挥长,加大投入,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2018年9月底前,8个重点区域要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马村区、中站区、山阳区、博爱县、沁阳市、孟州市、修武县、武陟县人民政府

50.强化煤场区域规范整治。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煤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严控煤炭一级和二级市场内堆煤堆料场扬尘污染,原则上实施密闭储存,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达到焦作市深化煤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所列的整治标准要求。其中,煤场数量多、规模大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规划设置煤炭物流园区,统一入驻标准,现有煤场必须搬迁入园。市城区不得设置煤炭物流园区。武陟县、沁阳市、博爱县等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主要煤炭物流园区开展24小时驻场监管,确保防尘抑尘措施落实到位,杜绝劣质煤炭销售和流通。7月1日起,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煤场,各相关县(市)区依法予以关闭。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博爱县、沁阳市、武陟县、四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九)提高精准治污能力

严格落实《焦作市空气质量“一点一策”工作方案》(焦环攻坚办〔2017〕344号),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51.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市环保局联合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区域3天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定期召开环境空气质量研判会商会议,对近期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分析研判,做好全市轻中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提高综合观测监测分析能力,加强区域重污染过程追因分析研判工作,为全市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PM2.5防治专家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52.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各县(市)区要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由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的副职、环保局局长及分管副局长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的县(市)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牵头单位:市环境攻坚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53.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54.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结合气象条件分析,科学合理选择站址,完善自动监测站点分布,加强区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逐步实现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省里。2018年10月底前,市里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55.进一加强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各县(市)区应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深化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安排专项资金,聘用专职人员,进一步落实“一长四员”制建设,网格员配备必要的监管装备,各县(市)区要全面做好网格员的监督管理,完善人员和监管档案建设,对环境监管网格员开展全面培训,切实提升环境监管业务能力。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56.加快环境投诉举报系统升级改造。全面完成12369环境投诉举报中心建设并投入运行,全市重点企业、重点区域、货运车辆通行量较大的路段安装视频监控,实现无组织排放源全程监控。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十)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57.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58.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59.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焦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和《焦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焦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60.制定发布《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以及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要求,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编制大纲精神,制定发布《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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