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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严格落实《许昌市城市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班管理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监测监控与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将其作为精准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抓手。
41.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市环保局要加强全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决策支持系统建设,会同市气象局积极开展3天辖区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为全市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气象局
42.建立重点区域专班管理制度。市环境攻坚办要指导督促各区按照《许昌市城市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班管理实施方案》(许环攻坚〔2018〕4号),于3月底前全面建立重点区域专班管理制度。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分管副职、环保局正副职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的属地政府(管委会)分管副职及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各区政府(管委会)
43.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市环境攻坚办要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全面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市环保局、城管局要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环境攻坚办、环保局、城管局、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4.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监测数据质量的管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逐步实行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省统一管理。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立体观测能力建设,10月底前完成重点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建成1座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完善基层基础工作。
45.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6.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7.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8〕1号)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8.实施空气质量季度考核。依据各县(市、区)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分解下达各地每月、每季PM2.5、PM10限值及优良天数指标。建立乡镇、办事处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制度,依托中心城区和重点乡镇建设的微型空气监测站点监测数据,对乡镇、办事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考评。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县(市、区)依据PM2.5、PM10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完成年度改善目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49.制定发布《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发布《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落实措施,深化治理要求,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市环境攻坚办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环境攻坚办。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3月底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市环保局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工信委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发改委负责对清洁能源推广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住建局负责对城市集中供热供暖工程建设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老旧车及黄标车违规上路、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城市重点区域道路交通秩序整治、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市商务局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油品质量抽检检查和重型车油品质量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住建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务局、国土局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农业局(市禁烧办)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市城管局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公路局负责对环城道路及国省道路清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交通局负责对高速公路、县乡道路清扫保洁及堆场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城管局负责对城市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及“以克论净”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住建局负责对住宅小区内道路清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对全市清洁型煤推广、散煤取缔、车用尿素推广和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机动车检测站日常检测活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安监局负责对清洁型煤生产仓储中心、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每季考核。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达不到时序要求、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的县(市、区)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导致全市完不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坚决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四)深化生态补偿。依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许昌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7〕59号)和《许昌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许昌市大气、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月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许环攻坚〔2017〕2号),结合各县(市、区)月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坚持按月实行资金激励和支偿,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越大、补偿资金越多,空气质量下降越多、支偿资金越多,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有效促进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加强宣传引导。在市环境攻坚办下设联合宣传组,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进一步加强与省、市内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注重对新政策、新举措、推进力度、工作成效等加强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主动向公众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期限,满足公众知情权。市、县两级要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专栏,积极宣传我市采取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进展、督查问题等事项。各市直有关单位要在市环境攻坚办的统一协调下,统一发布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和报送信息,发现负面舆情或产生其他不安定因素的舆情,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权威发声,正确引导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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