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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

2018-04-18 10:5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物排放大气环境质量连云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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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江苏省连云港市印发了《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内容中涉及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的管控需求,以及管理实施办法。详情如下: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质量,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环境短板,严守环境质量底线,按照环境质量“只能改善,不能恶化”的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要围绕环境质量底线,根据环境质量管控目标,优化产业发展布局,科学测算区域内各类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充分衔接相关规划的环境质量目标和达标期限要求,合理确定分区域分阶段的环境质量底线目标。

第二章 环境质量管控要求

第三条 大气环境质量管控要求。到2020年,我市PM2.5浓度与2015年相比下降20%以上,确保降低至44微克/立方米以下,力争降低到35微克/立方米。到2030年,我市PM2.5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要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2020年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含船舶)SO2控制在3.5万吨,NOx控制在4.7万吨,一次PM2.5控制在2.2万吨,VOCs控制在6.9万吨。2030年,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含船舶)SO2控制在2.6万吨,NOx控制在4.4万吨,一次PM2.5控制在1.6万吨,VOCs控制在6.1万吨。

第四条 水环境质量管控要求。到2020年,地表水省级以上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2.7%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100%,劣于Ⅴ类水体基本消除,地下水、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2019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到2030年,地表水省级以上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7.3%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100%,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2020年全市COD控制在16.5万吨,氨氮控制在1.04万吨,2030年全市COD控制在15.61万吨,氨氮控制在1.03万吨。

第五条 加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利用国土、农业、环保等部门的土壤环境监测调查数据,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确定土壤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区域和管控要求。

第三章 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 各县区、功能板块大气、水环境未达到功能区划目标和阶段性考核要求的,制定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行严格的小流域控制断面水质与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挂钩制度。全市新建排放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主要水污染物的项目,控制断面水质指标为Ⅲ类水及以上的,其控制单元内行政区域新增建设项目水污染指标按1倍削减量替代;控制断面水质属于Ⅳ或Ⅴ类的,其控制单元内行政区域新增建设项目水污染指标按1.5倍削减量替代;控制断面水质与上年相比下降或属于劣Ⅴ类的,其控制单元内行政区域原则上不得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指标,属市重大项目的,水污染指标按2倍削减量替代。

第八条 全市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及通过排污权交易形式获得的排污指标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替代。火电机组“可替代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涉及丙烯、甲苯、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乙苯、正庚烷、正己烷、邻二甲苯、苯乙烯、1,2,4-三甲苯、环己烷、4-乙基甲苯、1,3,5-三甲苯等我市14种主要臭氧前驱物新建项目的,应实施主要臭氧前驱物2倍削减替代(市重大项目除外),主要臭氧前驱物有变化时,以市环保局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九条 各县区、功能板块要开展土壤环境详查调查与风险评估,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监管措施和责任单位,降低土壤污染环境风险。

第十条 加强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各县区、功能板块要加快重点监控地区大气、水环境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提升监控网络密度,建立红线监测网络体系,覆盖管控重点领域。

第十一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企业的水、气等污染物全部实行自动监控,强化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建设单位环保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

第十二条 环境质量公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要及时准确发布环境质量现状有关信息,有效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健全公众举报、听证和监督等制度,发挥好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地区环境质量考核机制,将环境质量底线管控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对任期内突破环境质量底线管控要求造成环境质量恶化和生态环境破坏的,按照情节轻重,从决策、实施、监管等环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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