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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看企业固废管理自查重点

2018-04-21 12:17来源:金杜研究院作者:吴青 乐清月关键词: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长江经济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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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废大排查行动

近期,长江沿岸多地曝出“工业垃圾跨省倾倒长江”事件[1],给长江的生态环境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对此,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作出了重要批示[2]。为共抓大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2018年2月8日,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的通知》[3](“固废大排查行动”),要求沿江省市和有关部门对长江经济带的固体废物进行存量、源头、运输和处置能力的全面排查。

按照固废大排查行动要求,为查清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和重要湖泊范围内的固体废物位置、体量、规模等情况,水利部已经启动了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点位排查[4];为做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情况排查工作,工信部也发布了《关于做好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的通知》[5]。

4月9日,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聚焦长江经济带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专项行动方案》(“《行动方案》”)。专项行动将聚焦长江沿岸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问题,认真排查沿江沿岸固体废物,严厉打击非法行为,严格追究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和所在地政府责任,督促固体废物产生地政府尽快建立健全废物处置机制;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还将移交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限期解决,并将问题整改情况作为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重要内容,强化督察问责。[6]

2固废大排查行动涉及的范围

本次固废大排查行动涉及长江经济带11个省(直辖市),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和贵州。排查内容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并且是存量、源头、运输和处置能力的全面排查。

3企业固废管理自查重点

为妥善应对本次的固废大排查行动,防范环境法律责任风险,长江经济带产生固废危废的企业有必要先行作出自查,通过自查,找出企业现有固废管理中的漏洞,主动及时的作出整改,从而完善固废环境管理。企业自查的重点内容应包括固体废物的产生、存放、转移、利用和处置全过程,具体为:

1.目前存量情况及是否合法?

企业应对现存的固体废物存量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

企业应当注意固体废物是否按照其特性安全分类存放,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也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对于危险废物,还应当注意其贮存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必须报经环保部门批准。[7]

2.产生情况和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符合环评?

企业应当对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环节、数量、性质等情况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核查,确保其符合环评文件中的规定。

如果产生固体废物的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及时重新报批环评。[8]

3.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建设和运行是否合法?

企业应对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能够正常运行和使用。

对于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企业还应当注意其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9]

4.固废、危废的运输是否合法?

企业应当确认其在固体废物运输过程中采取了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注意固体废物运输的流向,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必须获得省级环保部门的批准。

如涉及危险废物转移,还应当检查是否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是否填写并保存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通常要保存五年;其次还要核查是否取得危险废物运输的许可,运输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危险废物运输的资质;再者,也要检查危险废物运输过程是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运输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或是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情形。

5.固废、危废的处置是否合法?

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注意其处置环节是否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等相关标准的要求,是否按规定对其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进行了定期监测。

委托第三方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对第三方的资质进行认真核查,包括其具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类别以及许可证所记载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类别、年经营规模、有效期限等信息,确认第三方处置单位具有处置资质和能力。

6.固废申报是否符合规定

企业应当检查其最近一次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的资料,包括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如果申报的内容发生了重大改变,应当及时申报。

7.危废管理计划、突发环境事件预案是否合法?

涉及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复查,检查其备案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发生了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更新。

8.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企业应当对其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确保按照规定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9.环境信息公开是否合法?

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还应当检查其信息公开状况,确保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固体废物的产生和污染防治情况。

[1]参见“上万吨工业垃圾肆意倾倒长江,谁让母亲河屡屡受伤?”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02/08/c_1122387273.htm

[2]参见“生态环境部召开部常务会议”,http://www.mep.gov.cn/gkml/sthjbgw/qt/201804/t20180410_434111.htm

[3]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的通知》(第62号)

[4]参见“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点位排查启动”,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2018-03/28/c_1122605648.htm

[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的通知》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542/n3057545/c6085870/content.html

[6]参见“生态环境部召开部常务会议”,http://www.mep.gov.cn/gkml/sthjbgw/qt/201804/t20180410_434111.htm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原标题:从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看企业固废管理自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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