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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7月1日起施行

2018-04-27 16: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广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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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市供销总社,编制低值可回收物目录、拟定推动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

第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放。

(二)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四)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

(五)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收集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分类标准。

第十四条 餐饮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餐饮垃圾进行渣水分离;产生含油污水的,应当油水分离。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分类并密闭存放。

集贸市场、超市管理者应当将废弃果蔬菜皮粉碎、脱水预处理后,投放至有餐厨垃圾标识的收集容器内。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并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发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

(三)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经营权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的台账。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和使用指南。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本责任区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种类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合理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餐饮垃圾产生者应当配置相应数量、符合标准的专用收集容器。

第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模式以及投放结果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相关责任等内容。

实行小区清扫保洁服务外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对生活垃圾投放结果不符合分类标准的责任作出相应约定,督促保洁员协助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市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纳入其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可回收物目录,组织编制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拣中转站、分拣中心以及回收点,并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衔接。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可回收物回收点的,应当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

市供销总社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设和运营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相配套的可回收物分拣中转站和分拣中心,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预约回收服务以及可回收物目录、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从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和设置要求,通过预约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点定时定点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第十九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企业可以预约回收或者在指定收集点进行定点回收,对收购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登记、建立资料档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督促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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