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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7月1日起施行

2018-04-27 16: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广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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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 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标准分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单位拒绝投放、接收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转运站、终端处理设施,并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 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应当按照收集单位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活垃圾的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实行错峰运行。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应当安排在夜间运输。

第二十四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有害垃圾集中点临时存放有害垃圾。有害垃圾集中点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

有害垃圾除直接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外,应当及时移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危险废物贮存点贮存。

第二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服务区域内各责任区投放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把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贮存点或者处置场所。

(二)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车身清晰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转运站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五)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和措施,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保持收集、运输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

第二十六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转运机制,合理布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规范生活垃圾转运作业的时间、路线和操作规程,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一)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

(三)废弃食用油脂由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处置。

(四)餐饮垃圾由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处置或者按规定就近就地自行处置。

(五)厨余垃圾以及集贸市场、超市的有机易腐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或者按规定就近就地自行处置。

(六)其他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焚烧,超过无害化焚烧能力或者因紧急情况不能焚烧的,可以进行应急卫生填埋。

前款规定的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生活垃圾处置能力、降低污染物排放等需要,建立集无害化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卫生填埋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循环经济产业园,园区内基础设施应当共建共享。

第二十九条 本市不得新建、扩建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和简易填埋场。已经建成的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和简易填埋场应当按规定关停,不得继续运行。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和简易填埋场关停后的综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

综合治理方案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征求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或者简易填埋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管理标准。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三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并将年度检修计划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三)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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