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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2018-05-24 12: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城乡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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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3.1生活垃圾

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作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3.2有害垃圾

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普通干电池不属于有害垃圾),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3.3可回收物

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3.4餐厨废弃物

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上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3.5其他垃圾

除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废弃物以外的垃圾。包括普通干电池,使用过的各类擦手纸和卫生纸、烟蒂、茶叶渣、果皮果壳、牛奶盒、签字笔等一次性用具等。

3.6建筑垃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3.7园林绿化及农贸市场等有机易腐垃圾

城市绿化养护和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等绿化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枝叶、树木等,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4 总则

4.1为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制定本标准。

4.2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控制。

4.3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设置应考虑区域共享,实现设施的优化配置。

4.4新建、改建建筑物或住宅区应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纳入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4.5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分类标准及时调整。

5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分类收集点

5.1基本要求

5.1.1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与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收集方式相匹配。

5.1.2分类收集容器的数量、规格、间距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收运频率确定。

5.1.3分类收集容器应采用阻燃、耐酸碱腐蚀、具有一定韧性、承载力及耐温性的材料制造。

5.1.4分类收集容器应与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的装载方式相匹配。

5.1.5分类收集容器应及时维护或更新,确保容器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外观颜色及标志等需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

5.1.6分类收集容器应在正面中央位置印刷分类标志,标志应与所对应的生活垃圾类别相符,标志及字体颜色为白色,色标为PANTONE7330C。

5.1.7农村村民家中配置的两格式垃圾收集容器颜色宜为绿色和灰色,绿色为易腐烂垃圾收集容器,灰色为不易腐烂垃圾收集容器。

5.1.8本标准实施前配置的分类收集容器,可通过更新标志、改变桶体颜色等措施,以符合标准和满足使用需要。

5.2 住宅区

5.2.1住宅区应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

5.2.2垃圾分类收集点应根据人口、服务半径、垃圾日产量等合理设置,不应过密或过疏。

5.2.3每个住宅区出入口附近应至少设置1个垃圾分类收集点,收集点内应配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大型小区可根据需要设置多个垃圾分类收集点。

5.2.4住宅区每个单元出入口附近均应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多层住宅每栋楼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小高层、高层每单元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应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容器的数量根据垃圾量适当增减。

5.2.5分类收集点的设置应遵循便民、避免暴晒雨淋、便于后续分类收运等原则,宜设在住宅区出入通道旁,不应阻塞安全(消防)通道。

5.2.6分类收集点占地面积不宜小于2m∗0.8m,地面应硬化处理,宜配置给排水、照明、雨棚等设施,应安排专人管理,做到整洁、无存留垃圾和污水,不产生二次污染,与环境友好。

5.2.7分类收集点应配套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内容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一致。

5.2.8住宅区内户外活动场所(含人行道、运动场、休闲区等)宜按间隔50~100m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2.9住宅区应设置不少于30平方米的建筑装潢垃圾、大件垃圾等分类临时堆放场所,并设置明显分类标志,具备条件的,应设置专用收集容器。

5.3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5.3.1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

5.3.2已有或将新建食堂的,已提供或将增加集中供餐服务功能的单位,应在方便清运的位置设置餐厨废弃物集中点。

5.3.3应根据需要设置“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应设置明显标志标牌,避免在堆放点投放其他垃圾。

5.3.4办公室、会议室、教室内应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同时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大小和样式可根据垃圾产生量确定。鼓励将可回收物直接投放至公共区域垃圾收集点。

5.3.5每层楼的卫生间或茶水间等适当位置应设置1个公共区域垃圾分类收集点。每个收集点至少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各1个,并在收集容器上方墙面设置分类指引牌,收集容器宜为50L—240L脚踩塑料垃圾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配置合适的收集容器。

5.3.6电梯口应设置1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3.7每个单位应至少在办公楼大厅或主要出入口等适当位置设置1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安全区域,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3.8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院内户外活动场所(含人行道、休闲区等)宜按间隔50~100m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已设置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连座垃圾收集容器可继续使用,但分类标志应符合分类标准。学校操场等人流量较为集中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4医疗卫生机构

5.4.1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的收集容器和设置点应明确分开。

5.4.2医疗卫生机构办公区域及户外场所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可参照政府机关设置标准执行。

5.4.3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诊室、病房等室内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楼层间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地点以不影响病人、医生的正常工作、休息为原则。

5.5车站、码头、公园、体育场馆

5.5.1车站、码头、公园、体育场馆办公区域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可参照政府机关设置标准执行。

5.5.2车站、码头应在旅客候车区域(含候车大厅和站台)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在安检口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5.5.3公园、体育场馆应在公共区域根据人流量合理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在出入口应设置一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6商业服务网点

5.6.1商业服务网点包含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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