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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大批环保项目 江苏省泰州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实施方案

2018-05-25 09: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质量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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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泰州市碧水保卫战2018年行动计划

一、主要任务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分解下达2018年度节能目标;持续推进节能改造项目;分解落实和督促检查2018年淘汰落后“低端、低效”产能目标任务,完善利用能耗、环保、安全、质量等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进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机制;倒逼企业加快低端、低效产能的淘汰力度。(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等。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2.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加快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按照国家工信部、环保部《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联节〔2016〕275号)和省环保厅、经信委《关于做好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266号)要求,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化工、农药、电镀、染料颜料制造等行业的清洁化改造。(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等)

3.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加强对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的在线监管,完善配套收集管网,开展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一企一管”。加强工业污泥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工业污泥得到安全处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等)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明确商用船舶、渔业船舶年度淘汰清单,依法强制报废超年限船舶。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推进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8年底前,完成内河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50%的建设内容。(牵头单位:市交通局、泰州海事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住建局、环保局等)

(二)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提标改造。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覆盖。提高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的基础信息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水利局、环保局等)

2.推进城镇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大力推进城镇雨污分流管网建设,优先推动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流纳管,强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加快推进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工作,到2018年底,全市建设污水主干管网100公里以上,各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3%,确保2019年底完成城市污水处理率达95%的省定目标。(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等)

3.加强污泥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强化源头减量,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永久性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设施。2018年底前,各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农委等)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1.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还田和污染治理,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配建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处理设施。到2018年底,完成一级保护区内关停养殖企业(户)的后续工作;完成一级保护区外养殖企业(户)废弃物产生量的调查和建档工作,明确治理标准,加快治理进度,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率达到70%以上,规模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5%。(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等)

2.调整渔业产业结构。强化水产养殖业污染管控,科学确定宜养殖区内养殖地点、品种和模式,大力推广池塘循环养殖改造。严格控制里下河湖荡湿地围网养殖规模。(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等)

3.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进化肥、农药使用减量化,加大对有机肥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施用农家肥、商品有机肥,逐步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到2018年底,氮肥利用率提高到40%左右,化肥使用总量较2015年削减3%。(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水利局、国土局、质监局等)

(四)全力保障水环境安全

1.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按照相关规范立标定界,制作边界矢量信息,对排查出的环境问题制定整改方案,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完成长江干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兴化市通榆河合陈水源地、下官河缸顾水源地、卤汀河周庄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高港区应急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住建局等)

2.开展重点流域治理。推进实施长江、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加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及通榆河清水廊道建设。开展重污染入江支流整治工作,加强入江支流、通榆河支流等小流域治理,严格控制有机毒物、重金属等排入水环境。(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水利局、住建局、农委等)

3.加强地下水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全面推进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机井的整治工作。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工作,2018年新完成425个地下油罐改造任务。(牵头单位:市水利局、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商务局、住建局、安监局、中石化、中石油等)

4.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完善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推进实施黑臭水体2017—2018两年整治计划,2018年全市实施黑臭水体整治11条以上。定期通报各地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农委等)

5.开展水生态保护。加快推进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大纵湖(兴化片区)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方案编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农委、水利局等)

(五)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

1.节约水资源。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开展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明确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建立覆盖全市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严格用水定额管理。(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农委等)

2.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应当采用节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从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推进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牵头单位:市住建局、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等)

3.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示范推广通滴灌机械设备,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完成年度高效节水灌溉任务。(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农委等)

4.推进再生水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新增取水许可(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等);加大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力度,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开展建筑中水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水利局、环保局等)。

5.加强生态引水。开展生态流量(水位)控制试点研究,制定试点河流生态流量实施方案。采取区域联合调度、引排结合、生态补水等措施,发挥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等)

(六)严格水环境监管

1.强化断面达标精细化管理。按照流域—控制单元—控制断面治理思路,对市域水环境实施精细化管理,推进实施国考、省考断面水环境质量达标整治方案。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达到或优于III类等水质良好的控制单元,采取水生态保护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对水质类别需要改善控制单元,采取综合措施大幅削减控制单元内污染物排放总量。(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水利局、农委等)

2.强化沿江企业环境风险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完成沿江沿岸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水利局、住建局、商务局等)

3.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许可证管理,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证台帐管理体系,对排污单位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开。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在满足周边水域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前提下,实施排污权交易。对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排污单位不得作为受让方与该控制单元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进行交易。(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4.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针对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规范,委托有鉴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化评估,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为环境污染损害事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提供科学依据,使环境行政处罚、司法审判与污染者造成的实际环境损害相挂钩。(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5.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定期公布环境保护“黄色”“红色” “黑色”企业名单,定期抽查并公布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定期公布断面达标方案实施进展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等饮用水水质安全状况。定期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积极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牵头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卫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水利局、国土局、法院等)

二、市(区)目标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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