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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续强化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严格落实《嘉峪关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将扬尘管控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
21.继续做好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管控。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要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在市建设局备案,同时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监管人员到位、经报备批准后方可开工。各类施工场地作业要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抑尘措施要求,在取得建筑垃圾排放证后,方可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废弃物,严禁焚烧。对已动土暂时不能施工的建设用地,需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采取抑尘措施。建立年度施工场地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对所有施工场地每月至少检查1次,确保施工场地扬尘管控措施到位,抽查合格率要达到96%以上。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城投公司、文旅投公司、市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市园林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22.强化道路扬尘污染防治。配备专用设备,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湿法清扫率,年均增长6个百分点及以上。扬尘天气、沙尘天气加大洒水频次。洒水坚持“夏天无积水、冬天不结冰、常年保湿不起尘”的原则。城区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生活垃圾运往垃圾填埋场后,要及时覆盖,避免二次污染。在市区主要路段设置检查点,对造成遗撒和二次扬尘的车辆要严管重罚。
责任单位:市环卫局
配合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23.加强物料、渣土等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加强已建成的3个城区主入口大气污染防治检查站的运行管理,确保所有运输物料、渣土、垃圾的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强制性要求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段、规定时速行驶。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24.加大工业园区道路扬尘防治。对嘉北工业园区和嘉东工业园区道路的保洁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五位一体”作业模式。科学规范园区道路洒水,对园区各主次干道实行全天候保洁。督促工业园区内各厂矿企业在门前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对出入运输车辆进行清洗,不得随车粘带污泥、粉尘和超限超载行驶,拉运渣土、矿石、矿粉等车辆须采取封闭式运输。
责任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综合执法局
25.不断推进城市绿化工作。持续开展“绿化年”活动,扩大城市绿化面积,提高城市绿化率,有效减少扬尘,改善人居环境。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规划局、长城区、雄关区、镜铁区
(五)强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26.规范网格化监督管理。各区要将网格化监管制度落到实处,指定专人全天候盯防,坚决取缔城区露天烧烤摊点,严防死守城区及周边裸露土地覆盖、垃圾秸秆焚烧等面源污染,做到及时发现污染问题,及时得以解决,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结合全域全城无垃圾活动,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要求所有沿街经营商铺、农贸市场等区域要严格落实环境卫生“三包”制度,不断规范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长城区、雄关区、镜铁区、市市场监管局、市环卫局
27.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管控。采用微型站监测技术,根据我市污染源分布特征,结合网格化监管工作,通过“网格组合布点”,形成覆盖全市的在线监控网络,实现“定向监控、限时治理、及时见效”的管理目标,为大气污染防治精准施策提供决策依据,实现从“人防”到“技防”的转变。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
28.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加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污染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查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使用清洁能源,从严查处擅自停运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等地下通道,年抽检合格率需达98%以上。严把关口,要求新注册的餐饮服务企业使用清洁能源炉灶,并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方可允许其开业。加大露天烧烤整治工作,清理取缔市区公共场所从事露天烧烤、店外设炉灶、流动经营等餐饮摊点。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长城区、雄关区、镜铁区
29.提倡文明祭祀。采用多渠道多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平安祈福、文明祭祀,祭祀扫墓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不焚烧纸钱,可用鲜花等方式替代焚烧纸钱祭祀用品,减少污染和火险隐患。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文明办
配合单位:镜铁区、雄关区、长城区
30.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制定出台我市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并报请政府批转执行,严格管控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在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市公安局作为禁限燃放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我市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依规严格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同时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禁限放各项规定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
配合单位:长城区、雄关区、镜铁区、市民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安监局、市市市场监管局
31.严格落实四个“禁烧”。严格落实禁烧规定,坚决杜绝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等“四烧”行为,将禁止“四烧”监管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职责部门及责任人,严厉查处各类焚烧行为,加大日常监督频次,要发现一起,问责一起。
责任单位:市环卫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综合执法局、镜铁区、雄关区、长城区
32.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处理。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坚持疏堵结合,积极推进农村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以减少无序焚烧对环境的污染。
责任单位:市农林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
33.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大力推广化肥减量提效、农药减量控害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减少氨、VOCS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市农林局
(六)全面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任务
34.加强油品质量监管。按照《嘉峪关市车用燃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加强跨部门执法协作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启动供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的前期准备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责任单位:嘉峪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地税局市
35.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持续加大老旧机动车淘汰政策支持力度,完成2018年度老旧机动车淘汰任务。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建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高排放机动车专项执法和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治理,坚持上路查扣、源头追缴、交易监管、严格手续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依法严惩超标排放车辆。加强车辆管理,未取得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的监管工作,严防超标排放车辆造成污染转移。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36.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置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不得在我市销售和注册,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迁入。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37.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能力建设。加强机动车尾气工况法检测线运行监管,确保机动车环保监测联网数据传输平台正常运行。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严把尾气检测质量关,开展机动车环检机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8.积极推进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结合城市道路建设,进一步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通过道路养护维护,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39.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及更新机动车的过程中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逐步提高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卫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七)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40.持续加大大气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来源。各企业要积极履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基本职责,加大治污资金投入力度。财政部门要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经费和工作经费,加大冬季清洁取暖改造项目支持力度,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相关企业
(八)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41.逐步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继续推进重污染天气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当预警预报发生重污染过程天气时,及时启动预案,通过施工场地停工、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机动车限禁行等措施,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定期开展演练与评估,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市建设局、市工信委、各相关企业
(九)推行环境信息公开
42.依法公开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公开重点排污企业名录中各单位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同时,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相关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领导小组和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领导小组和指挥部要定期会商、研究、部署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并将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和企业,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工作重点任务目标,并向社会公开,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嘉峪关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其工作职责》,及时确定本组、本部门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履行各自职责,完成本方案确定的部门、单位、企业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同时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强大合力,积极配合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各项临时性工作。
(三)完善监管措施
全面加强重点企业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和运行管理,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严肃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及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将自动监控设施的稳定运行情况及其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水平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借助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系统、市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和各类信息资源,建立治污信息平台,对全市大气污染进行实时监控、举报、受理和处置。
(四)加强环境执法
严格按照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突出重点,重拳打击企业偷排偷放行为,下大力气重点整治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和渣场、料场扬尘污染。凡发现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须全部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对技术落后、手续不齐全、污染治理不到位、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严厉惩处或查封产污设施,对经限期治理后污染物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市政府将予关闭取缔。对未安装环保设备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超标、治理无望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对企业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和市场监管部门公共信用等级评定系统。在加大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和实现监管对象100%全覆盖的基础上,要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更加突出服务,为执法对象提供守法咨询和服务,做好12369环境举报电话的处理工作,帮助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五)强化督查考核
严格执行《嘉峪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委、市检察院、市环保局和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检查频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对安排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情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和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情况以及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涉气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对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且有可能影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终考核的单位及时发出预警,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单位,由市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将相关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对因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等原因导致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无法有序推进,被上级部门约谈或考核扣分的单位给予责任追究,并提出问责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问责。
(六)突出宣传引导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主动向公众介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期限,扩大公众知晓率,满足公众知情权,形成公众参与、互相监督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法制宣传日等重大纪念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全面提升全民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环保人员业务能力水平。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环保工作的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形成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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