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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2018-06-08 13: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污水处理水污染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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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展岸线综合整治行动。

1.开展非法采砂整治工作。科学编制或修编采砂规划,严格采砂管理,从严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全面清理整顿采砂船只,登记造册,安装卫星定位,规划集中停放点设置,对违法无证采砂作业船只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没收。总结推广长江干线江西段非法采砂整治经验,开展全流域非法采砂整治工作。2020年,全面规范采砂行为。(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2.开展岸线保护利用专项检查和非法码头整治。开展岸线保护利用专项检查行动。全面摸清长江江西段干流、赣江、信江岸线利用现状,建立岸线利用项目台账及动态管理机制,依法整治违规违法占用、乱占滥用、占而不用行为。(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设区市政府)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流水域秩序。(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设区市政府)巩固长江岸线非法码头整治成果,2018年上半年完成规范提升类码头整治工作,确保全部达标;2020年,完成赣江、信江和鄱阳湖区域非法码头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关停砂石码头生态功能修复。(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3.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加快推广应用低排放、高能效、标准化的节能型船舶,加快改造或淘汰环保标准低的船舶,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设区市政府组织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通过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以及经核实的社会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方式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进行监督。加强危险品船的进出港申报和监装监卸护航,加大船舶污染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力度,推进船舶结构调整,加快运输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工作,积极推进液化天然气(LNG)等清洁能源在水运行业中的应用,加强港口码头垃圾、废水及作业扬尘整治。(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七)加快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1.实施国土绿化工程。积极探索建立“林长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到2020年,新增造林面积210万亩,封山育林300万亩,退化林修复480万亩,森林抚育1680万亩。(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深入推进赣州、萍乡、九江等地矿山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对新建和生产矿山,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历史遗留和新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2020年,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复绿率达50%以上,重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基本解决,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2.打造沿江“最美岸线”。利用沿江自然人文景观资源,因地制宜建设滨江生态岸线,推动沿岸码头、废弃厂矿及堆积地、现有林地中的“天窗”、裸露地等绿化,大力推进宜林荒山、山地第一条山脊内、平原堤外一定范围内植树造林、绿化提升。2020年,长江江西段“最美岸线”基本建成。(牵头单位:九江市政府;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快赣江等各主要支流岸线保护和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因地制宜推进岸线绿化美化。(牵头单位:有关设区市政府;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加强湿地保护体系建设。实行湿地资源总量管理;鼓励各地创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一批生态环境优美、生态功能优良的乡村小微湿地;探索建立鄱阳湖湿地监测评价预警机制。2020年,全省省级以上湿地公园104个,湿地保护率达到52%。(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建立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机制,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完成一批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及国际重要湿地部分关键区域稳妥有序推进居民搬迁。(牵头单位:省林业厅,有关设区市政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4.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程,加快水生生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坚持禁渔期制度,逐步在“五河”干流推行禁渔期制度;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开展小流域鱼类资源增殖放流;加强江豚等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水生生态环境监测研究,提升长江江豚救护和保护能力;建立水生生物种群恢复机制,推进长江重要物种遗传基因库和档案库建设;加强渔政执法,严厉打击“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打击乱捕滥猎珍稀候鸟等野生动物现象,保护水域生态安全,进一步改善珍稀候鸟栖息地环境。推进建设省级鄱阳湖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法院;责任单位:有关设区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省生态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定期调度三年行动计划的推进落实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河长办负责对鄱阳湖保护工作进行督导和协调,推动解决鄱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环保厅负责统筹协调推进鄱阳湖水环境目标管理,完善鄱阳湖环境监管网络,对重要水断面水质实施监测预警,开展污染源分析排查,加大执法力度,督促实施全流域水质提升、污染治理与整改相关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三年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负总责,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按年度分解到相关市县、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牵头单位:省河长办、省生态文明办、省环保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加大政策支持。

积极争取国家在资金和项目布局上的支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建设模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三年行动计划。推动政银企合作,争取金融机构的专项贷款支持。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的原则,强化落实企业的环保责任。完善排污权交易政策,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进一步增强全省企业主动减排的动力。(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

(三)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机制。

依法依规明确全省主要河流及重要干流湖泊岸线开发、河(湖)段利用、区域开发和产业发展4个方面禁止、限制类目录及相应管控要求,强化日常监测监管、责任追究,对不符合要求占用的岸线、河(湖)段、土地和布局的产业无条件退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硬约束机制,并实施禁止限制类目录动态调整。推进依法依规制定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工信委、省水利厅、各设区市政府)

(四)加强科技支撑。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区域性重大环境科学问题研究,以科学事实、科研数据、科技成果为依据,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集成各类创新资源,加强部门联动,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积极开展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着力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发,着力破解制约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问题。(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加强督促检查。

加强三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发现存在问题,对任务落实不到位、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且整治不力的地方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落实慢作为、不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的地方和单位,要限期整改,并对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和问责,典型案例进行曝光。(牵头单位:省河长办;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各设区市政府)

(六)健全执法协作机制。

针对违法排污、非法采砂、非法砍伐、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坚持有案必立,违法必究,执法从严,坚决防止以罚代刑。在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其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法院;责任单位:省检察院、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七)完善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机制。

建立健全鄱阳湖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机制,及时主动发布有关政策、进展情况和权威信息,定期公开水功能区达标状况、跨界断面水质状况、饮用水水源水质、重点生态功能区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各地要相应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三年行动计划任务落实情况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重点企业要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设区市政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作用,深入宣传“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先进典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授予荣誉、实物奖励、岗位创建等多种形式,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环保志愿者、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氛围,增强保护一湖清水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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