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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全文如下:
生态环境部文件
环环监[2018]48号
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持续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等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效,我部决定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并制定了《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吴金龙、张辉钊
电话:(010)66103113、66556445
传真:(010)66103111、66556444
邮箱:dqqhdc@mep.gov.cn
附件: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
生态环境部
2018年6月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北京、天津市各区人民政府,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吕梁、晋中、临汾、运城、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洛阳、三门峡、西安、咸阳、宝鸡、铜川、渭南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6月7日印发
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及长三角地区等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督促重点区域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继续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深化综合整治,加大各类涉气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持续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效,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通过大规模、集中式督查达到实战练兵目的,促进全国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交流,提高业务能力水平,锻炼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二、督查内容
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领域,围绕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四项重点任务,督促重点区域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各项任务及措施,按期完成攻坚任务。
(一)“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
是否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及标准;是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是否按要求完成整改;是否存在清单外的“散乱污”企业;是否存在已取缔“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情况。
(二)工业企业环境问题治理情况
排查涉气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装、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要求建设;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是否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情况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是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
(三)工业炉窑整治情况
是否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开展拉网式排查工作;是否淘汰不达标工业炉窑;是否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是否按要求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
(四)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情况
是否制定本年度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清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逐村入户抽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列入清单的乡镇(街道)是否按要求杜绝散煤燃烧;对照上年度清单,抽查已完成清洁取暖或燃煤替代的地区是否存在散煤复烧的情况。
(五)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情况
是否存在未严格按要求淘汰、改造燃煤锅炉情况;淘汰类燃煤锅炉须拆除烟囱或物理截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改造类燃煤锅炉须确保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达标排放。
(六)运输结构及方式调整情况
是否对运输结构及运输方式进行调整,2018年年底前,重点区域沿海主要港口,包括天津港、唐山港、黄骅港等煤炭集港须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七)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情况
是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是否对污染治理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是否存在拒不停产或未完成整治,擅自恢复生产的情况;是否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进行修复、减尘抑尘;是否存在重点区域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情况。
(八)扬尘综合治理情况
建筑施工工地是否采取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是否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九)秸秆禁烧管控情况
是否履行秸秆禁烧主体责任,是否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尤其是夏收及秋收阶段,是否存在秸秆焚烧情况。
(十)错峰生产落实情况
是否按要求制定“一企一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对照清单及方案,检查相关企业是否按要求进行限产、停产;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是否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未列入管理清单的工业炉窑,是否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十一)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期间,是否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各城市是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各企业(单位)是否按照预案要求落实减排措施。
(十二)群众投诉的突出环境问题办理情况
生态环境部适时将“12369”电话、微信举报、来信来访投诉等案件,作为督办问题交相关地方政府办理,并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十三)其他督查事项
根据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将视情况调整督查内容,并督促落实相关任务措施。
三、督查范围
(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含辛集)、唐山、保定(含定州)、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含巩义)、新乡(含长垣)、鹤壁、安阳(含滑县)、焦作(含济源)、濮阳、开封市(含兰考)(以下简称“2+26”城市)。
(二)汾渭平原11城市包括山西省吕梁、晋中、临汾、运城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咸阳、宝鸡、铜川、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
(三)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四、督查时间
第一阶段(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8月5日),共4个轮次。对“2+26”城市“散乱污”企业整治、燃煤锅炉淘汰、部督办问题整改以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规定的其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梳理热点网格、群众投诉举报,重点发现新的涉气问题。
第二阶段(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11月11日),共6个轮次。对“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开展全面督查,排查工业炉窑、矿山治理、小火电淘汰、“公转铁”落实、扬尘治理及秸杆焚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督促各项任务及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阶段(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4月28日),共11个轮次。重点督促“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长三角地区落实秋冬季减排措施,排查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落实情况。
每个督查组现场督查2周,共安排21轮次督查。
五、督查工作方式
(一)统一调度指挥
生态环境部专项督查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协调强化督查工作。专项办建立组长工作微信群及地方联络群,通过微信群实时调度有关工作。每月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细化督查内容,按照“条块结合”原则制定督查任务计划表,实现任务精准安排,确保督查取得实效。
(二)开展精细排查
督查组根据任务计划表、各类清单台账、热点网格信息及工商、电力数据等,对企业(单位)涉气环境问题整治情况进行精细化排查,并将每日检查情况通过环境执法平台督查APP(以下简称督查APP)报送专项办。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针对具体任务固定证据,保存相关资料,必要时可现场制作询问及勘验笔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及时交办问题
专项办每日对报送的检查情况进行复审,第一时间通过督办问题清单(电子版)交办地方政府。每轮次督查结束后,汇总印发正式督办函,送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抄送各相关省份人民政府办公厅及环保厅(局),要求限期整改。相关城市人民政府需对交办问题建立台账,跟进整改落实情况。
(四)核查整改情况
每两轮督查结束后,安排一周时间,由督查组对之前交办问题进行核查,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五)实施公开约谈
根据督查情况,对工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集中、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体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且大气污染问题十分突出的城市,进行挂牌督办或公开约谈。
(六)严肃量化问责
针对大气污染严重、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时序进度甚至恶化的城市,适时开展中央环保专项督察。第二阶段起,生态环境部将就污染防治攻坚战各专项行动,统筹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并完善细则,严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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