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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档立卡完善台账
各地应按照督查内容及蓝天保卫战的工作要求,对“散乱污”企业、燃煤锅炉、工业炉窑、小火电、散煤替代等重点任务实行清单化、台账式管理。尽快完成排查、制定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应查尽查,无死角、无遗漏。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查漏补缺,汾渭平原地区要加快补充建立上述清单台账,做到底数清、任务清、责任清。
七、人员安排
(一)人员构成及分组
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部署,从有关省(区、市)环保厅(局)推荐的人员中抽调(暂不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西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部门抽调人员),与生态环境部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业务骨干组成督查组。每个督查组由3人组成,从地方环保系统抽调2或3人,并视情况加入1名部派出机构或直属单位人员。同一省份或城市派出的督查人员,尽量安排在一个被督查城市、同一个督查组。同时,在每个城市设置一个督查组作为中心组,除对分配的县(市、区)开展正常督查外,负责该市所辖县(市、区)各督查组的统筹、协调事项,协调涉及地市级人民政府有关督查事宜,各中心组增加1名处级及以上干部担任组长。
“2+26”城市总体安排200个左右的督查组,汾渭平原11个城市总体安排90个左右的督查组,长三角地区以安排特别行动组为主,开展不定期督查。
根据督查任务安排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将适时派出特别行动组,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开展专项督查,人员从近两年强化督查工作表现突出的督查组中选取。
(二)组长负责制
每个督查组设组长1名,由现场执法经验丰富、统筹协调能力强的地方抽调人员担任,负责本组督查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内其他人员应服从组长工作安排,共同做好督查工作。
(三)人员确定
各派员省份环境保护厅(局)应提前安排抽调人员,组织培训学习,指导抽调人员提前熟悉检查地区情况,做好检查行程安排。每月15日前,将下月抽调参加督查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专项办。
(四)轮换方式
督查组每两周轮换,前后轮次人员共同工作一天。以后一轮次第一个星期一作为工作交接日,后一轮次人员应在工作交接日前一天(即星期日)到达督查地点,前一轮次人员应在工作交接日后一天(即星期二)离开。前后轮次6名督查人员共同工作一天,其中4人共同开展日常督查,现场进行“传、帮、带”;另外2人在驻地负责督查材料和保障物资交接。
八、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督查工作经费已由生态环境部统筹安排、直接划拨至派员省份环保部门。派员省份要通过预先借支等方式,保障督查人员正常开展工作。督查组应自行安排用餐,按每人每天100元餐费标准核算伙食补助,在检查地食堂用餐的,应按标准支付用餐费用。住宿费由个人据实结算,应严格按照住宿标准选择符合规定的宾馆。每组自行租用1台车辆,相关费用(包括租车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司机劳务费、餐食费等)按照合同或协议实报实销。
(二)人员培训
根据各阶段督查任务及内容,专项办每月开展一次视频培训会议,对参加督查的人员进行远程培训。同时邀请前期表现优秀的督查组讲授督查要点,交流督查经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参加远程培训。
(三)舆论宣传
1.在中国环境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及时发布督查动态,介绍工作进展、检查情况等。
2.在专栏中设置“曝光台”,定期发布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采取图文并茂方式,直观反映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排污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3.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主动发声,积极回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组织媒体记者开展伴随式采访,采访一线督查人员,曝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报道力度。
5.对治理大气污染成效突出的地区、各地污染防治好的经验做法,以及表现优秀的督查组等,组织媒体进行现场深入采访报道,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异地执法信息公示
按照《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下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受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派开展异地环境监察执法活动的,不受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规定的区域范围限制”的规定,督查开始前,生态环境部将对参加督查人员及其执法证件信息进行公示,明确临时执法范围调整。督查过程中,督查人员应出示生态环境部印发的身份证明函及个人执法证件进行异地执法。
(五)补休安排
根据督查计划总体安排,除春节前后(2019年1月28日至2月17日)暂停督查外,其余节假日均正常开展督查工作。督查任务结束后,派员单位要根据周末、法定及属地节假日,安排参加督查人员补休。
九、工作要求
(一)开展独立督查
督查组采取独立督查方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陪同检查。督查组要根据总体安排,灵活拟定每日督查计划,认真研究选取有代表性的企业(点位)进行检查,尽量覆盖所有乡镇,充分反映各县(区)整体情况,不得由地方指定。督查组要事先做好保密工作,严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地方政府工作不到位的情况。督查过程中,确需当地指引的,可在到达后与所在乡镇联系人联系,请求配合。如发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线索,需及时调查取证、现场监测的,可要求当地环保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二)联络机制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7省(市)环保厅(局)各确定1名总联络人(副厅级),负责督查工作总体联系对接,重要事项沟通协调等工作;确定1名督查工作联系人,负责督查工作信息收发、整改情况反馈等工作。
“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人民政府及环保局各确定1名工作联系人,负责督查期间重要事项的沟通协调,交办信息收发、信息公开等工作。同时,确定1名后勤应急保障联络人,负责督查组在各城市督查期间医疗急救、事故险情、材料打印等协调、协助与情况上报、联络等工作。
“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各县(市、区、管委会)环保部门确定1名联络人,负责日常工作协调。
派员省份环保厅(局)确定1名抽调工作联系人,负责安排抽调人员、报送相关信息等工作。
有关省(区、市)环保厅(局)将本省各级单位联系人汇总后,于2018年6月8日前报送专项办。
(三)及时报送信息
督查组现场检查时要使用生态环境部提供的督查APP做好记录,应在现场完成信息录入(包括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等),并于第一时间由参与检查人员共同确认后上传。每轮次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报送督查总结报告,综述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以及地方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好的做法,成立临时党支部的督查组要将开展党务学习、工作情况一并上报。
(四)完善督查交接
前后两轮次督查人员应做好工作交接。前一轮次人员要将前期督查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地方整改情况等有关资料,移交至下一轮次督查组。前一轮次人员应在现场检查中,通过“传、帮、带”的形式,介绍当地重点行业类型、污染源分布等基本情况,并传授前期总结出的督查经验。
(五)坚持压力传导
督查组应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不替代地方开展工作。不同城市应各有侧重,重点盯住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通过督查切实传导压力,推动地方真正把工作抓实,强化严督严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六)人员选派
派员省份要高度重视强化督查工作,综合考虑人员年龄、健康状况、业务专长、政治素养等方面因素,选取政治可靠、信念坚定、作风正派、自律性强、业务过硬的人员参加督查。派员单位是参加督查人员的“廉政第一责任人”,要做好行前动员培训,强化廉洁自律教育,经常关心参加督查人员的生活保障,统筹做好人员、工作协调,处理好异地督查和属地工作的关系,做到“两手抓、两不误”。
(七)建立临时党支部
按照关于加强临时党支部建设的要求,党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督查组,应成立临时党支部,组织开展理论学习,加强纪律监督,切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未达到成立临时党支部要求的督查组,党员要带头发扬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其他督查人员做好督查工作,确保督查取得实效。
(八)安全提示
各督查组要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克服异地督查、水土不服、路线不熟等带来的诸多困难。督查过程中务必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避免与被督查对象发生过激行为或冲突。如遇极端天气等不利于督查出行的情况,各督查组向专项办报告后可在驻地开展学习,整理相关资料,完善督查计划。督查期间,要注意饮食卫生,司机应定期轮换,避免疲劳驾驶,确保饮食和交通安全。
十、考核通报
建立督查激励和约束机制,对督查工作情况进行“周排名、轮通报、月表扬”。
(一)以问题为导向,制定评分考核机制。专项办每日统计、汇总各督查组检查任务的数量,审核发现问题质量,评估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检查难易程度,每周综合评价各督查组工作情况并排名,以“每周一榜”形式,在生态环境部“两微、一网、一报”公开表扬排名前十位的督查组。
(二)每轮次督查结束后,向省级环保部门印发督查情况通报。通报39个被督查城市发现问题数量及类型;以派员城市为单位,综合评价所派督查组的督查效果,并依据考核评分结果,通报表扬前10的派员城市,点名批评考核落后的派员城市。
(三)每月向获得每轮次排名前3名的督查组所属省、市两级人民政府致函进行表扬和感谢。
(四)对连续3天发现问题明显偏少、质量不高的督查组,向派出省份有关负责人电话通报情况,督促改进工作、提高质量。对连续排名较差的督查组所属省份或城市,将在大练兵评比中酌情扣分。发现督查人员存在廉政问题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取消其所在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十一、严守廉政纪律
督查组成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生态环境部督查和巡查工作纪律规定》及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不安排与督查无关的活动。督查开始前,督查组成员应签署廉政承诺书,督查结束后,应填写廉政自查表。督查期间,督查组成员与地方人员在非工作场合沟通检查发现问题时,须3人及以上同时在场,并在廉政自查表中做好会面登记。督查期间,发现督查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违规情况的,将立即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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